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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仁堂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T +86 22 5829 9677 E guantaotj@guantao.com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TJ000005 号

致: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及 2026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三次董事会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2026 年 4 月 16 日、2026 年 5 月 11 日在 SINGAPORE EXCHANGELIMITED(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gx.com)刊登了《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及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同时,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17 日、2026年5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会议通知》及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内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 月 15 日下午 13:30 在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十大街 21 号津药达仁堂集团现代中药产业园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磊女士主持;A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同时,本次股东会还为公司 S 股股东在新加坡 Meeting Room 2&3, 126 Beach Road, Guoco Midtown Network Hub Level2, Singapore 189772 提供了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的便利。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前述《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全部审议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登记情况及办理登记手续时提交的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0,972,0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7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5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54,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59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6,326,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72%。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非累计投票议案:

(1)公司2025 年度董事长工作报告

(2)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报告

(3)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4)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独立董事杨木光先生 2025年度酬劳为 5.5万元新币”的议案

(6)“独立董事刘育彬先生 2025年度酬劳为 5.5万元新币”的议案

(7)“独立董事钟铭先生 2025年度酬劳为 5.5万元新币”的议案

(8)公司董事 2025年度报酬总额的议案

(9)公司与有关关联方进行经常性普通贸易往来的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6一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1)公司获得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12)公司与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13)公司按持股比例为津药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向非关联方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

(14)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天津中新医药有限公司向非关联方金融机构提供担

保的关联交易议案

(15)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天津中新医药有限公司向关联方金融机构天津医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

累计投票议案:

(16.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6.01)关于选举翟淑萍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一致。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会议通知》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由非关联股东代表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第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四、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会议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图1

北京观韬(天津)律师事务所

李光

李红光

见证律师:

徐 涛

文M点系、

刘颖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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