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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家化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7/23—2026/7/242026/7/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6 月 12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72,225,98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1,604,172股后的股份为670,621,808股,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34,124,361.60元(含税)。

如在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转增)总额。

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至本公告日,公司股本无变动。

(2)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由于本次权益分派为差异化权益分派,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70,621,808×0.20÷672,225,980≈0.20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0)÷(1+0)=前收盘价格-0.2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7/23—2026/7/242026/7/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家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惠盛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本次现金分红,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5907666

特此公告。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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