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无法保证未来内部控制持续有效。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是□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康欣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康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无锡青山绿色建筑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 指标 | 占比(%) |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 100 |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 100 |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治理、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生产业务、仓储管理、森林资产管理、研究与开发、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及控制、信息管理、内部监督。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市场竞争风险、原材料波动风险、重大决策法律风险、环保合规风险、安全生产风险、信息披露风险等。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 利润总额 | 错报≥利润总额5% | 利润总额2%≤错报<利润总额5% | 错报<利润总额2% |
| 营业收入 | 错报≥营业收入1% | 营业收入0.5%≤错报<营业收入1% | 错报<营业收入0.5% |
| 资产总额 | 错报≥资产总额0.5% | 资产总额0.25%≤错报<资产总额0.5% | 错报<资产总额0.25% |
说明:
定量标准以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以按各指标对应比例计算出来的错报金额孰低原则来确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 重大缺陷 |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2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3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5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6重要业务缺乏内部控制或控制环境无效。 |
| 重要缺陷 |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5沟通后的重要缺陷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得到纠正。 |
| 一般缺陷 |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
说明: 无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 报错金额 | 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利润总额5%。 | 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利润总额2%,但小于5%。 | 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错报金额小于利润总额2%。 |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 重大缺陷 | 1公司决策程序不合理,导致重大决策失误;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3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技术人员大量流失;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5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6负面影响引起公众普遍关注,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
| 重要缺陷 | 1负面消息在某区域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较大损害;2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省级及以下政府部门的处罚;4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
| 一般缺陷 |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
说明: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是√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是 √否
1.3. 一般缺陷
无。报告期内未识别出一般缺陷。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是√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是√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是 √否
2.3. 一般缺陷
无。报告期内未识别出一般缺陷。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关于财务报告审计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
(一)审计意见基本情况
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保留意见形成原因
本次保留意见仅针对2016—2021年历史财务数据事项,与2019—2024年常规会计差错更正无关,具体原因如下:
1、2026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警示函》载明,公司2016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不适用
2、本事项中,以下客观障碍导致目前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
(1)公司目前保存的原始资料存在不完整的情形;
(2)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核心人员已离职,且暂未提供足以支持公司可靠确定前期差错影响金额、归属期间及会计科目的业务资料;
综上,公司目前客观上无法可靠确定2016年至2021年问题事项对2025年财务报表的影响,属于“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情形。因此,公司决定暂不对2016年至2021年问题财务数据进行追溯重述。
3、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上述事项对康欣新材2025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与内部控制相关的说明
1、现任管理层履职情况
现任管理层发现问题事项后立即开展专项核查,已完成:成立专项小组、资金流水追溯、收入成本重塑、要求原实控人配合、主动向监管报告、全面配合审计、内控整改等工作,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2、现行内部控制有效
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执行到位,现任管理层履职期间财务核算、报表编制、资金管理、审批流程、信息披露等内控环节均合规可控,未新增重大内控缺陷,未发生新的财务信息不实问题。
3、信息披露充分合规
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在2025年年报附注中定性披露2016—2021年问题事项,保证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公司后续措施
1、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继续通过合法渠道向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方追索相关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资料等,依法依规进行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强化财务核算、收入确认、合同管理、资金支付审批、财务档案管理、子公司管控、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协同机制,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4、进一步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规范运作规则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充分吸取教训,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和履职能力。
财务报告保留意见主要涉及2016-2021年历史期间期初数、比较数据或其他信息事项,内部控制审计结论系针对报告期内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邵建东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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