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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落实监管规则要求、保证公司治理规范运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进行修改,并制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详见本公告附件,其他公司治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chinaunicom-a.com)披露的制度全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附件二: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
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第九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九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种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第九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且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即在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第九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即在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附件二: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
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第三十二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三十二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方案;(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十)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第三十三条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且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即在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三十三条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即在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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