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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招商银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公平、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同时将其置备于本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中涉及“重大”“重要”“较大”“大额”等的判定标准应依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判定标准,以及本公司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按孰严原则进行判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根据境内外监管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假如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在一个市场发出时,境内/境外的市场已经收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在该市场开市前发出相应的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公司的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否则将依照本制度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本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本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以及相关内部审核程序,根据《招商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等

第十四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的编制及披露,本公司遵照相关监管规则执行,并应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本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中期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上市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上市地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与格式按照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当不同证券监管机构对报告的编制要求存在差异时,本公司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编制。

第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本公司应予以披露。本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异议的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本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又或本公司曾经作出公开盈利预测,但后来发觉预测所采用的假设可能不正确,或者最终数据与早前预测数据会有重大出入,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或公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或者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或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波动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董事长致辞、行长致辞;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本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本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六)持股 5% 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八)本公司治理情况;

(九)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十)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全文;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本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本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任职变动情况及持股变动情况;

(六)本公司治理情况;

(七)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八)财务会计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股东总数,本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财务报表;

(五)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本公司核心竞

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本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本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应当披露的交易;

(四)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五) 权益披露;

(六)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除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但本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本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公司拟进行的上述交易达到本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应当及时向本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相关披露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披露的最近一期总资产的 5%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市值总额的 5% 以上,或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税前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税前利润的 5% 以上,或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或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 以上;

(五)除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

(六)发生的股权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

(七)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金额 1% 的;

上述第(一)至(七)项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八)本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其他标准。

本公司进行上述交易时,应当按下列方式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本公司与有关当事人进行实质性接触并且市场已有传闻,本公司股票价格及成交量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事宜的进展或澄清传闻或回应交易所的查询。

(二)本公司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有约束力的协议,本公司须按本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本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根据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公告公布后,如果协议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协议终止的,本公司必须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三)交易事项须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一经批准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已公告的交易事项未获批准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本公司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界定、具体披露标准及程序,参照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本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所称权益披露包括:

(一)本公司若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在境内或/及香港的另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或以上,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或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发生变化,本公司须按上市地法律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二)持有本公司 5% 或以上股份的股东须按照境内外法律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规定披露其股份增减、股份性质变化情况。

(三)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若买卖本公司证券,需要按照上市地法律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第(六)款所称其他重大事件包括:

(一)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本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本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本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情况;

(五)本公司发生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六)本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或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本公司经营情况、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本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大额资产;

(九)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本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本公司的董事、行长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行长外的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达到本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申报或披露标准;

(十二)本公司主要股东 1 相关信息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所持本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达到本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申报或披露标准;

(十三)本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本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案金额单笔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资产金额 1% 的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

(十五)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本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或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其他有关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其他有关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利率、汇率、税率发生变化以及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本公司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对本公司经营或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九)董事会、股东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本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股权被质押;

(二十三)本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四)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本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五)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九)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十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三十二)回购股份;

(三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十四)本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三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获得监管机构的核准;

(三十六)本公司聘任或者解聘为本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七)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挤兑、重大诈骗、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1%以上的;

(三十八)对银行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创新,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公告;

负责业务创新报批的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在新业务得到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后,应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报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信息披露;

(三十九)上市地上市规则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上市地上市规则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本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报道;

(三)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营及联营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三)、第(四)、第(五)或第(六)款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本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本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本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本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本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如有需要,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可申请停牌,直至作出公告为止。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合营及联营公司的负责人、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本公司董事长对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

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本公司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合营及联营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合营及联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合营及联营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能,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为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本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指定联络人为本公司的授权代表及公司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的境外信息披露事务。境内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的编制、审核程序:

(一)聘请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本公司专门融资小组或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编制、审核相关披露文件;

(三)本公司专门融资小组或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完成披露文件的审批流程;

(四)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后发布。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审议及发布程序:

(一)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定期报告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审阅定期报告;

(三)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本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发布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合营及联营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组织草拟拟披露的信息文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书面与电子版),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呈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并对本公司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年度审计工作,就披露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表意见;

检查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就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审查内控制度,提出完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就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审查监督员工举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机制,确保本公司公平且独立地处理举报事宜,并采取适当行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机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应当保证本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本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本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重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本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对本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 除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及上市公告书外,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本公司应披露未披露信息。

本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该等事项未公告前严格保密:

(一)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达到本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申报或披露标准;

(二)本公司主要股东相关信息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所持本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达到本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申报或披露标准;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股权被质押;

(五)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有权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或者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公司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本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合营及联营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本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本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本公司,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本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本公司董事长、行长、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设置专岗,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具体按照本公司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本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本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本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做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六十条 本公司可以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上交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本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本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本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时,若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均必须格外谨慎、拒绝回答。要求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时,应不予置评。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本公司相关的报道,在发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负责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品牌宣传管理机构及人员应积极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外界对本公司的报道情况,在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披露制度和新闻制度的原则下,应对媒体和公众的有关询问。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均负有保密责任,应当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本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及《招商银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登记、制作及报送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合营及联营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本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或对外披露。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寄送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及本公司相关行部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不得涉及本公司未曾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等重大事项。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本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并做好相关内幕信息及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及报告工作。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八章 罚 则

第七十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本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本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本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本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本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本公司信息,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本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本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如本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合营及联营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行信息监控并及时报告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导致本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时,将依据本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及责任人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本公司证券上市地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本公司内部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如相关监管机构颁布新的法规、准则及新的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准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本制度的任何修订应重新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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