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 通 富 微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6 年 度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A 股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及 认 购 对 象 合 规 性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DENTONS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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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 本所 | 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 本所律师 | 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本项目指派的承办律师 |
| 《公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修正) |
| 《发行与承销办法》 | 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修正) |
| 《实施细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 指发行人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
| 《认购邀请书》 | 指《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
| 发行人/通富微电 | 指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元、万元 |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 国泰海通证券 | 指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
| 中信建投证券 | 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 |
| 国泰海通证券和中信建投证券 | 合称联席主承销商 |
| 致同 | 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致: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关于聘请专项法律顾问的相关协议,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本所律师接受指派,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依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发行人、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或陈述作出判断。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本所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见证的基础上,就本次发行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涉及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于2026 年 4 月 9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二)发行人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三)2026 年 6 月 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四)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6月30日下发证监许可[2026]1603 号《关于同意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国泰海通证券签署的有关本次发行的保荐及承销协议、发行人与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有关本次发行的联合主承销协议,国泰海通证券和中信建投证券共同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本次发送的询价对象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资料,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6 年8月17日共向 364名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上述 364名投资者中包括:发行人截至 2026 年 8 月 10 日前 20 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未剔除重复机构)20 家;基金公司 35 家;证券公司 35 家;保险公司24家;其他机构 228家;个人投资者 22位。
自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后至申购日(2026 年 8 月20 日)上午 9:00 前,有 6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审慎核查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中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照发行人最终确定的获配金额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及发送对象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
2026 年 8 月 20 日 9:00-12:00,在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下,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30 份《申购报价单》。经核查,除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购,为无效申购外,其余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申购均符合《认购邀请书》要求,均为有效申购。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 |
| 1 |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67.99 | 199,999,999.00 | 是 | 是 |
| 2 | 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64.00 | 130,000,000.00 | 是 | 是 |
| 3 | 南通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南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专项母基金(有限合伙) | 64.00 | 120,000,000.00 | 是 | 是 |
| 4 | 宁波保税区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 63.66 | 120,000,000.00 | 是 | 是 |
| 5 | 江苏省增资扩产战新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 62.01 | 121,000,000.00 | 是 | 是 |
| 58.69 | 135,000,000.00 | ||||
| 55.43 | 150,000,000.00 | ||||
| 6 |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 61.26 | 120,000,000.00 | - | 是 |
| 58.88 | 176,000,000.00 | ||||
| 54.18 | 216,000,000.00 | ||||
| 7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0.41 | 226,550,000.00 | - | 是 |
| 57.24 | 308,000,000.00 | ||||
| 54.69 | 419,050,000.00 | ||||
| 8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0.21 | 1,081,000,000.00 | - | 是 |
| 54.81 | 1,798,000,000.00 | ||||
| 53.11 | 2,433,750,000.00 | ||||
| 9 |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60.00 | 150,000,000.00 | 是 | 是 |
| 10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9.15 | 190,510,000.00 | - | 是 |
| 57.57 | 282,430,000.00 | ||||
| 56.33 | 380,230,000.00 | ||||
| 11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8.68 | 147,600,000.00 | 是 | 是 |
| 55.08 | 171,000,000.00 | ||||
| 12 |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 58.66 | 120,000,000.00 | 是 | 是 |
| 13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58.27 | 120,000,000.00 | - | 是 |
| 55.71 | 160,000,000.00 | ||||
| 52.82 | 220,000,000.00 | ||||
| 14 |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8.06 | 124,000,000.00 | - | 是 |
| 15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7.97 | 123,000,000.00 | - | 是 |
| 52.24 | 203,000,000.00 | ||||
| 16 | 华芯鼎新(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55.88 | 500,000,000.00 | 是 | 是 |
| 54.10 | 850,000,000.00 | ||||
| 17 |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中31号伊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5.43 | 120,000,000.00 | 是 | 是 |
| 18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5.38 | 136,500,000.00 | - | 是 |
| 19 | UBS AG | 55.32 | 255,000,000.00 | - | 是 |
| 54.06 | 320,000,000.00 | ||||
| 52.46 | 327,000,000.00 | ||||
| 20 | 钟革 | 55.11 | 120,000,000.00 | 是 | 是 |
| 21 |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君行9号伊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4.72 | 120,000,000.00 | 是 | 是 |
| 22 |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4.10 | 120,000,000.00 | 是 | 是 |
| 23 |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4.00 | 150,000,000.00 | 是 | 是 |
| 24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3.79 | 120,000,000.00 | - | 是 |
| 25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53.33 | 120,000,000.00 | 是 | 是 |
| 26 | 汪飞燕 | 53.18 | 120,000,000.00 | 是 | 是 |
| 52.88 | 120,000,000.00 | ||||
| 52.17 | 120,000,000.00 | ||||
| 27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53.00 | 180,000,000.00 | 是 | 是 |
| 28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53.00 | 120,200,000.00 | - | 是 |
| 29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2.17 | 120,000,000.00 | - | 是 |
| 30 |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52.17 | 120,000,000.00 | 是 | 是 |
| 31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4.05 | 170,000,000.00 | - | 否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所提交的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约定,申购报价合法有效。
(三)发行价格、认购对象和发行数量的确定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本次发行最终价格为 55.38 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 76,200,794股,募集资金总额 4,219,999,971.72 元,发行对象共 18 名。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资料,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发行对象 | 获配数量(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 1 |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611,412 | 199,999,996.56 | 6 |
| 2 | 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347,417 | 129,999,953.46 | 6 |
| 3 | 南通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南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专项母基金(有限合伙) | 2,166,847 | 119,999,986.86 | 6 |
| 4 | 宁波保税区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 2,166,847 | 119,999,986.86 | 6 |
| 5 | 江苏省增资扩产战新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 2,708,559 | 149,999,997.42 | 6 |
| 6 |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 3,178,042 | 175,999,965.96 | 6 |
| 7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561,574 | 307,999,968.12 | 6 |
| 8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9,519,682 | 1,080,999,989.16 | 6 |
| 9 |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708,559 | 149,999,997.42 | 6 |
| 10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865,836 | 380,229,997.68 | 6 |
| 11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665,222 | 147,599,994.36 | 6 |
| 12 |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 2,166,847 | 119,999,986.86 | 6 |
| 13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2,889,129 | 159,999,964.02 | 6 |
| 14 |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239,075 | 123,999,973.50 | 6 |
| 15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221,018 | 122,999,976.84 | 6 |
| 16 | 华芯鼎新(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9,028,530 | 499,999,991.40 | 6 |
| 17 |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中31号伊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166,847 | 119,999,986.86 | 6 |
| 18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989,351 | 110,170,258.38 | 6 |
| 合计 | 76,200,794 | 4,219,999,971.72 | - |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发行数量符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四)认购协议的签署
根据配售结果,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以邮件方式向上述 18 名发行对象发出了《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和《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等。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与各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认购协议》,对本次发行的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及认购款项支付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五)缴款与验资
根据致同出具的致同验字(2026)第110C000287 号《验资报告》,截至2026年 8 月 26 日止,发行人已向 18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76,200,794.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19,999,971.72 元,扣除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承销费 8,080,000.00 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4,211,919,971.72 元,已由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划入发行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营业部开设的 512902062410018 账户内;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1,024,131.50 元后,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08,975,840.22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76,200,794.00 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与验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 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件,本次发行的最终认购对象共计 18名,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 35 名。
(二) 私募基金相关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私募基金相关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产品等产品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公募基金产品等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其获配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宏泰投资有限公司、J.P. Morgan Securities plc、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其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属于保险资管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南通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南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专项母基金(有限合伙)、江苏省增资扩产战新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华芯鼎新(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中 31号伊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该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三) 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认购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及其在《申购报价单》中所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35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认购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发行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缴款及验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公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天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袁华之
授权代表(签字) 李寿双
经办律师: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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