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光电”“公司”)的保荐机构,负责微创光电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2026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审阅情况 | 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则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规则制度。 |
| 3、募集资金使用监督情况 | 保荐机构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对账单,查看募投项目进度,了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及时审阅募集资金信息披露情况等。 |
| 4、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三会会议等资料、日常沟通、访谈、现场核查等方式,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
| 5、现场核查情况 | 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半年度定期现场检查,主要对公司经营状况、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合规性、是否存在重大违规及风险等方面进行核查并督导。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保荐机构对公司发表了以下专项意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 7、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1、信息披露 | 2026年1月16日,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4号)。2026年1月30日,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经查明,公司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设备销售业务时,在未取得商品控制权、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的情况下仍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分别虚增营业收入952.62万元、10,152.84万元、10,152.84万元,占当期营收比例分别为38.17%、69.16%、63.02%。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陈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王昀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2026年1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交所《关于给予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2026〕2号),北交所决定对公司、陈军、王昀予以公开谴责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健全内控体系、规范财务核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交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相关事项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制权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使用 | 截至2026年上半年末,智慧交通产业基地项目累计投入资金12,247.95万元,募集资金余额1786.67万元,已使用88.27%,预计在2026年12月31日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 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公司规范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关注募投项目验收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等进展,督促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对外投资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关于锁定期延长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3、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时的其他各项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关于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安排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5、陈军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6、陈军、王昀关于双碳绿色能源中心项目风险事项的承诺 | 是(推进中)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一)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事项
1、调查处罚事项
(1)2026 年 1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经查明,微创光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2 年12月至2023年12月,微创光电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设备销售业务。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控制权、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的情况下,仍按总额法确认收入,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952.62 万元、10,152.84 万元、10,152.84 万元,占当期营收比例分别为 38.17%、69.16%、63.02%。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并对相关数据予以更正。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军、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昀,知悉业务实质,未对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履行审慎管控义务,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作出保证但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微创光电给予警告,并处以400 万元罚款;对陈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王昀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2026年1月30日,公司收到了北交所发送的《关于给予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2026〕2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 号)认定,公司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设备销售业务时,不具备商品控制权,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导致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952.62 万元、10,152.84 万元、10,152.84 万元,占当期营收比例分别为 38.17%、69.16%、63.02%。公司已于 2024年4月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并对相关数据予以更正。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1 年发布)第 1.5 条、第 5.1.1条、第5.1.4 条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第1.5条、第 5.1.1 条、第5.1.4 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军、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昀,知悉业务实质但未勤勉尽责,未对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履行有效管控职责,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分别违反《上市规则(2021 年发布)》第 1.5 条、第 4.2.10 条、第 4.2.13 条、第 5.1.2 条及《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4.2.1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鉴于北交所此前已就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4〕8号),本次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依据《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1.5条、第 11.6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十二条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北交所决定: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陈军、王昀予以公开谴责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上述相关事项未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 2026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三)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斌
任寒子
汪寒子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8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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