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对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进而造成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或者造成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管理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舆情处置规范、高效,防范舆情风险扩大。
第二章 舆情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作为舆情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统筹推进公司各类舆情处置工作。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舆情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审核并确定公司对外发布的舆情相关信息,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拟定处理方案;
(三)组织开展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对外宣传、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工作;
(四)负责向监管部门的舆情相关信息上报工作,加强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日常沟通及舆情相关事项对接,确保信息传递准确、及时;
(五)统筹协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监测、采集、分析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进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组,同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反应及处理,并根据监管要求协同做好舆情信息上报工
作。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接到舆情信息后第一时间响应、迅速部署,快速制定针对性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防范舆情扩散、升级;
(二)协同宣传、真诚沟通。舆情处置过程中,公司应统筹协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如涉及)做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确保对外发声口径统一、规范;同时始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回应媒体疑问、消除市场疑虑,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担当,系统联动。舆情处置过程中,公司应秉持主动担当的态度,及时核查舆情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联合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系统运作、协同配合,高效推进舆情处置各项相关事宜,切实降低舆情带来的影响。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至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流程:
(一)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性质、传播范围及影响程度,灵活制定处置方案,统筹推进处置工作,确保舆情及时平息;
(二)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舆情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化解舆情影响:
1.立即组织人员全面调查、核实舆情相关事件的真实情况,梳理事件脉络、明确责任主体,形成完整的事实核查报告;
2.做好媒体、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减少公众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舆论扩大;
3. 根据舆情发展情况及处置需要,通过公司信息披露平台统一发布澄清信息;若舆情信息可能或已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应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涉及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或其他主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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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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