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年 5月 19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经公司于2026 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6 年5月19 日召开的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18,505,8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 10,925,292.80 元;送红股 0 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后续年度分配。若在本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总额按分派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2、自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会通过该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股后的218,505,85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0.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 股派0.4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10 股补缴税款 0.050000 元;持股超过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7 月 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7月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6 年7 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6年7月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 1 | 08*****764 | 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2 | 01*****087 | 董剑刚 |
| 3 | 00*****366 | 厉彩霞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6 月30 日至登记日:2026 年7月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永盛路 99 号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人:王思远、罗冰清
咨询电话:0575-82436756
传真电话:0575-82436388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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