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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总部电话:(86-10) 8519-1300传真:(86-10) 8519-1350上海分所电话:(86-21) 5298-5488传真:(86-21) 5298-5492广州分所电话:(86-20) 2805-9088传真:(86-20) 2805-9099深圳分所电话:(86-755) 2939-5288传真:(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电话:(86-571) 2689-8188传真:(86-571) 2689-8199成都分所电话:(86-28) 6739-8000传真:(86-28) 6739 8001西安分所电话:(86-29) 8550-9666青岛分所电话:(86-532) 6869-5000传真:(86-532) 6869-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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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以及现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魏伟律师及黄炜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贵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5、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5月26日发布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登记方法等内容,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A座四楼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A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6年6月8日下午3:00 交易收市时登记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身份证明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A股及H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599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198,492,20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6%。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8 日下午 3:00 交易收市时登记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身份证明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028,293,586 股,占贵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5%。上述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 H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50,399,316股,占贵公司 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上述H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央登记公司”)协助贵公司予以认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 A股股东共4,583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19,799,299 股,占贵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贵公司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该等法定代表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照)和股票账户卡;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贵公司自然人股东或其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相关材料,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A股股东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登记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的 A股股东可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参加表决,H股股东可现场投票参加表决,并且贵公司明确了各种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4、本次股东会推举两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序号审议事项股份类别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决议案(8项)
1.00二〇二五年年度报总计1,188,921,15799.2014%8,219,6460.6858%1,351,3980.1128%

君合律师事务所

序号审议事项股份类别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告(含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公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财务报告)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229,684,09795.9996%8,219,6463.4355%1,351,3980.5648%
A股1,139,690,53099.2681%7,219,0450.6288%1,183,3100.1031%
H股49,230,62797.6811%1,000,6011.9853%168,0880.3335%
2.00二〇二五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计1,180,397,05798.4902%16,711,4461.3944%1,383,6980.1155%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221,159,99792.4369%16,711,4466.9848%1,383,6980.5783%
A股1,130,165,83098.4385%16,711,4451.4556%1,215,6100.1059%
H股50,231,22799.6665%10.0000%168,0880.3335%
3.00二〇二五年度总裁工作报告总计1,180,246,45798.4776%16,850,2981.4060%1,395,4460.1164%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221,009,39792.3739%16,850,2987.0428%1,395,4460.5832%
A股1,130,015,23098.4254%16,850,2971.4677%1,227,3580.1069%
H股50,231,22799.6665%10.0000%168,0880.3335%
4.00二〇二五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计1,180,476,65798.4968%16,605,5981.3855%1,409,9460.1176%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221,239,59792.4702%16,605,5986.9405%1,409,9460.5893%
A股1,130,245,43098.4455%16,605,5971.4464%1,241,8580.1082%
H股50,231,22799.6665%10.0000%168,0880.3335%
5.00二〇二六年度开展套期保值型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及申请交易额度的议案总计1,179,350,92498.4029%18,234,8311.5215%906,4460.0756%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220,113,86491.9996%18,234,8317.6215%906,4460.3789%
A股1,129,009,19798.3378%18,234,8301.5883%848,8580.0739%
H股50,341,72799.8857%10.0000%57,5880.1143%
6.00二〇二六年度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总计1,178,900,62498.3653%18,701,7311.5604%889,8460.0742%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219,663,56491.8114%18,701,7317.8166%889,8460.3719%
A股1,128,558,89798.2986%18,701,7301.6289%832,2580.0725%
H股50,341,72799.8857%10.0000%57,5880.1143%
7.00二〇二六年度拟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总计1,172,861,38597.8614%24,524,8702.0463%1,105,9460.0923%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213,624,32589.2872%24,524,87010.2505%1,105,9460.4622%
A股1,127,051,80098.1673%19,992,7271.7414%1,048,3580.0913%
H股45,809,58590.8933%4,532,1438.9925%57,5880.1143%
8.00关于聘任二〇二六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计1,161,168,93696.8858%36,167,3193.0177%1,155,9460.0965%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201,931,87684.4002%36,167,31915.1166%1,155,9460.4831%
A股1,124,463,37197.9418%22,531,1561.9625%1,098,3580.0957%
H股36,705,56572.8295%13,636,16327.0562%57,5880.1143%

特别决议案(3项)

君合律师事务所

序号审议事项股份类别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9.00关于申请二〇二六年度发行公司债券授权的议案总计1,172,931,35997.8673%24,580,1962.0509%980,6460.0818%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213,694,29989.3165%24,580,19610.2736%980,6460.4099%
A股1,127,687,90098.2227%19,481,9271.6969%923,0580.0804%
H股45,243,45989.7700%5,098,26910.1158%57,5880.1143%
10.00关于申请二〇二六年度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总计1,108,837,14592.5193%88,762,8577.4062%892,1990.0744%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149,600,08562.5274%88,762,85737.0997%892,1990.3729%
A股1,099,021,93995.7259%48,236,3354.2014%834,6110.0727%
H股9,815,20619.4749%40,526,52280.4109%57,5880.1143%
11.00关于申请二〇二六年度回购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总计1,181,630,15498.5931%15,909,9961.3275%952,0510.0794%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222,393,09492.9523%15,909,9966.6498%952,0510.3979%
A股1,131,303,03598.5376%15,895,3871.3845%894,4630.0779%
H股50,327,11999.8568%14,6090.0290%57,5880.1143%
普通决议案(3项)
12.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计1,176,910,41798.1993%20,747,9381.7312%833,5460.0695%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217,673,35790.9797%20,747,9388.6719%833,5460.3484%
A股1,127,289,41698.1880%20,027,5111.7444%775,9580.0676%
H股49,621,00198.4563%720,4271.4294%57,5880.1143%
13.00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计1,177,267,35798.2428%20,145,2981.6811%911,5460.0761%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218,198,29791.1990%20,145,2988.4200%911,5460.3810%
A股1,126,925,63098.1707%20,145,2971.7549%853,9580.0744%
H股50,341,72799.8857%10.0000%57,5880.1143%
14.00二〇二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总计1,180,083,27698.4640%17,303,5791.4438%1,105,3460.0922%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220,846,21692.3057%17,303,5797.2323%1,105,3460.4620%
A股1,129,741,54998.4016%17,303,5781.5072%1,047,7580.0913%
H股50,341,72799.8857%10.0000%57,5880.1143%

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第(1)(-8)项议案、第(12)、(13)、(14)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上述第(9)、(10)、(11)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源圳

图1

负:元书张建伟律师

签字律师:魏伟魏伟律师

黄糖黄炜律师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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