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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力A: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大成DENTONS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www.dachenglaw.com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栋 12 层、20 层、21 层、26 层(邮编:518026)

12F&20F&21F&26F, Block 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Boulevar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Tel: +86 755 2622 4888/4999 Fax: +86 755 2622 4100/4000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03.28 实施)(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谢烨蔓律师、陈曦律师参加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5月22 日,公司召开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 年5月23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分别于4月22 日、4月28日、5 月23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 年6月16 日 14∶30,本次股东会于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特力大厦三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富春龙因其它工作无法到场主持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杨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 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该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该公司股东。

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06月11日。另,B股股东参会要求为需在2026年06月

08日(即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214283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31058320】股的【49.7110】%。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11591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9.086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91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6245】%。

3.A、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8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4279088】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5547】%;出席本次股东会的B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35】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0116】%。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8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91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5】%。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股;通过网络投票【1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91802】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具体:

1.00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00 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4.00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5.00 关于202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6.00 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7.00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含三项子议案:7.01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7.0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7.03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的议案;

8.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9.00 关于制定《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内容相符。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作了述职报告,该述职报告非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九】项,含子议案共【十一】项。其中第三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1.00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A股21402188823360023600
B股044350
合计214021888238035236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243026723803523600

该项议案,同意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79%;反对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111%;弃权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10%。

议案二:《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2.00《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A股21404978820020029100
B股40004350
合计21405378820063529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246216720063529100

该项议案,同意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928%;反对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936%;弃权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36%。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第三项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3.00《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A股240686725600024600
B股044350
合计2406867260435246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240686726043524600

该项议案,同意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9.4114%;反对 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48%;弃权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9139%。

议案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4.00《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A股21397348828010025500
B股43540000
合计213973923284100255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238230228410025500

该项议案,同意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555%;反对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326%;弃权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19%。

议案五:《关于202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5.00《关于202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A股21399918825160028300
B股43540000
合计21399962325560028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240800225560028300

该项议案,同意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675%;反对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193%;弃权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32%。

议案六:《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6.00《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A股21401648823390028700
B股40004350
合计21402048823433528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242886723433528700

该项议案,同意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72%;

反对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094%;弃权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34%。

议案七:《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逐项表决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7.01《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A股212583368166842027300
B股044350
合计212583368167285527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991747167285527300

该项子议案,同意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066%;反对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7807%;弃权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27%。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7.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A股212604168164802026900
B股044350
合计2126041681652455269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1012547165245526900

该项子议案,同意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163%;反对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7712%;弃权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26%。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7.03《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的议案》A股212606468164542027200
B股044350
合计2126064681649855272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1014847164985527200

该项子议案,同意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174%;反对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7699%;弃权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27%。

议案八:《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8.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A股21398100827138026700
B股044350
合计21398100827581526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238938727581526700

该项议案,同意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588%;反对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287%;弃权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25%。

议案九:《关于制定<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9.00《关于制定<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A股21397410827328031700
B股044350
合计21397410827771531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238248727771531700

该项议案,同意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556%;反对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296%;弃权总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48%。

经本所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健

经办律师:

谢烨蔓

经办律师:

陈曦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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