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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德曼: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就本次重组交易作出的声明与承诺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本公司及项目经办人员同意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

本公司及项目经办人员已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

张治栋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周圣哲

王 瑀

樊虎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6 月 12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公司同意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以及其他相关披露文件中援引本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内容,本公司已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以及其他相关披露文件中援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以及其他相关披露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苗 翔

申佩宜

财务顾问协办人:

郭佳浩

吴怡霏

投行业务负责人:

崔洪军

内核负责人:

莫小鹏

法定代表人:

郭川舟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6 月 12 日

法律顾问声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审阅,确认《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

龚牧龙

经办律师:

任利光

沙 帅

冯 霞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6 年 6 月 12 日

审计及审阅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经审计的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模拟财务报表的内容和经审阅的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内容,分别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容诚审字[2026]100Z4655 号)及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容诚阅字[2026]100Z0014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报告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 诚

熊良安

董 阔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 维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6 年 6 月 12 日

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公司及经办资产评估师同意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并对所述内容进行审阅,确认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资产评估师:

吕小亮

吴文鑫

评估机构负责人:

胡东全

中联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2026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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