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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智胜: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下午2:00

2. 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科东一路7号智胜大厦12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游志胜

6.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140人,代表股份数62,572,5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328%。其中: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15人,代表股份数56,499,7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413%;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125人,代表股份数6,072,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1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33人,代表股份数7,88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967%。

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9,799,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680%;反对2,60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98%;弃权1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2%。

2、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9,799,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680%;反对2,7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98%;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3、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9,799,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688%;反对2,7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98%;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71,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849%;反对2,77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17%;弃权9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4%。

5、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469,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414%;反对2,17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44%;弃权9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4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730%;反对2,17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556%;弃权9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13%。

6、审议通过《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659,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41%;反对2,8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08%;弃权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7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737%;反对2,8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689%;弃权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4%。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490,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42%;反对2,0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3%;弃权1,0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0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

刘玉莹、陈珏

(三)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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