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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锋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于2026 年5月19 日召开的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5、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达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15:00 在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二期华锋股份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谭帼英女士主持。

4、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2,892,4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994%。

根据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6,3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中小投资者)共 8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610,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8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598,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31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已列明的议案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3,505,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5%;反对票9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8%;弃权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3,517,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08%;反对 9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7%;弃权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3,505,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5%;反对票9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8%;弃权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3,517,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08%;反对 9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7%;弃权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3,505,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5%;反对票9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8%;弃权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3,517,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08%;反对 9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7%;弃权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3,505,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5%;反对票9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8%;弃权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3,517,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08%;反对 9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7%;弃权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3,496,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0%;反对票 10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3%;弃权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3,508,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77%;反对 10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99%;弃权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6、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3,508,4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77%;反对票 10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99%;弃权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3,508,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77%;反对 10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99%;弃权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7、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7.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运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62,898,951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2,910,992股。

7.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林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62,897,548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2,909,589股。

7.0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卢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62,897,552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2,909,593股。

7.04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宇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62,897,58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2,909,621股。

7.05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万富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62,898,951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2,910,992股。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8.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寇祥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62,897,75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2,909,791股。

8.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继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62,897,551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2,909,592股。

8.0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兰凤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62,896,049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2,908,090股。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沈国权经办律师:

严龙

经办律师:

郭敏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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