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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396/FY/2026-109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0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27 日 15:00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40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英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截至2026年10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贵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088,857,882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0 76%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41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439,466,118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5 7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4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528,324,000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6 51%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4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9,601,020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 20% 。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
1.01《选举李英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及结果: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李英峰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票数为 3,524,409,28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 90% );其中,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15,686,303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2 80% )。
1.02《选举文明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及结果: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文明刚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票数为 3,523,774,359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7 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15,051,379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8 88% )。
1.03《选举欧阳绘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及结果: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欧阳绘宇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票数为 3,524,532,00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25% );其中,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15,809,027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5 41% )。
1.04《选举刘石磊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及结果: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刘石磊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票数为 3,524,037,29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 85% );其中,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15,314,316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3 02% )。
1.05《选举王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及结果: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王超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票数为 3,523,950,589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 60% );其中,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15,227,609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8 78% )。
1.06《选举危剑鸣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及结果: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危剑鸣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票数为 3,523,759,60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 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15,036,628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1 35% )。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
2.01《选举钟若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及结果: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钟若愚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票数为 3,524,542,44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28% );其中,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15,819,468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0 74% )。
2.02《选举朱文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及结果: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朱文斌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票数为 3,524,736,86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83% );其中,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16,013,886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9 92% )。
2.03《选举傅曦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及结果: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傅曦林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票数为 3,523,734,06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 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为 15,011,086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8 32%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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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余 平
负责人:马卓檀
经办律师:
朱星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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