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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长虹能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所涉事项的核查意见……4

一、问题1.关于前次募投项目……4

二、问题2.关于本次募投项目……10

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更新……2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2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2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26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30

五、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30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31

七、发行人的业务……31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3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43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4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0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0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1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2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62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63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63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63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4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66

二十一、结论意见……6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长虹能源的委托,担任长虹能源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为本次发行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合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北交所于 2026年 8月11日下发了《关于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此外,因发行人需要补充申报截至 2026年6月30日的财务数据,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发行人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至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变化以及相关事宜的最新情况,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及《问询函》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之补充,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报告期”,是指“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月 30 日”,所称“补充报告期”,是指“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日”,所称“报告期末”,是指“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的定义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所涉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问题1.关于前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请材料及公开披露文件,(1)发行人前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高倍率锂电池自动化生产线及 PACK 组装项目(一期)”效益未达预期,主要原因系 2023年锂电行业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叠加计提较多存货跌价准备影响。(2)2024 年起市场外需阶段性回暖,2025 年及 2026 年 1-3 月项目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109.48%、103.84%,产销量均已达预期,其中,2025年项目实现效益 1,671.89 万元,较预期效益减少 6,892.69 万元。

请发行人:(1)结合前募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市场供需、行业竞争、销量及销售价格、产能利用率等情况,详细说明并补充披露前募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具体原因,相关不利因素对效益实现的具体影响及对发行人其他产品的影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时期业绩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2)结合前述分析,说明 2024年起市场外需阶段性回暖的具体表现和原因,影响前次效益的不利因素是否已实质性改善,在产能利用率和产销量均已达预期的情况下,2025年实现效益仍大幅低于预期的具体原因及预计持续时间,前募项目是否将长期无法达到预期效益及应对措施。(3)结合前次募投项目的论证过程、效益测算等情况,说明相关不利因素是否不可预测,在论证分析和效益测算过程中是否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在项目规划和实施阶段是否进行了充分评估,相关投资决策是否严谨、依据是否充分。(4)说明前募项目实施情况是否涉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第十三条规定情形,若涉及,则补充披露相关规定执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四)说明前募项目实施情况是否涉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第十三条规定情形,若涉及,则补充披露相关规定执行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指引》”)第十三条规定: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募投项目改变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如下:

1、前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因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须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之情形

(1)前次募投项目“年产15亿只无汞环保碱性锌锰电池智能工厂建设项目”不存在因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须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之情形

根据天健会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 号)及所附《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026年4月3日出具),前次募投项目“年产15亿只无汞环保碱性锌锰电池智能工厂建设项目”2023年、2024年、2025年实际效益分别为11,204.65万元、12,641.37万元、11,500.95万元,均已达到预计效益。

根据发行人历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所附发行人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前次募投项目“年产15亿只无汞环保碱性锌锰电池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前次募投项目“年产15亿只无汞环保碱性锌锰电池智能工厂建设项目”2023年、2024年、2025年实际效益持续达标,且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充分说明其所处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募集资金指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须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之情形。

(2)前次募投项目“高倍率锂电池自动化生产线及PACK组装项目(一期)”不存在因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须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之情形

根据天健会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8-174号)及所附《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026年4月3日出具),“高倍率锂电池自动化生产线及PACK组装项目(一期)”于2021年度投入13,253.54万元,占该项目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13,502.85万元的98.15%,2021年4月投产,当年即实现预期收益。

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高倍率锂电池自动化生产线及PACK组装项目已于2021年完工转固;根据《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截至2022年6月30日,该项目累计投入13,540.25万元,占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100%。2022年下半年-2023年,锂电行业经历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受下游销售疲软、原材料价格波动与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总体销量及单价下降,前次募投项目“高倍率锂电池自动化生产线及 组装项目(一期)”所处市场环境较项目设计时发生重大变化,该重大变化属于行业性的系统问题,在项目论证时点无法准确预测。

综上,前次募投项目“高倍率锂电池自动化生产线及PACK组装项目(一期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于2021年4月投产,当年即实现预期收益,重大市场变化发生在项目投产、资产转固完成之后,不存在《募集资金指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须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之情形,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不涉及须适用《募集资金指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同时,行业竞争格局已发生结构性变化。行业产能利用率自2024年起持续回升,但产品单价及单位毛利亦难以恢复至高位水平,在此背景下,基于产能不足引发的扩产在业务层面依然必要,但因行业整体盈利中枢下移,新增产能的经济效益将弱于前次募投项目论证时的预期,公司将在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中予以审慎考虑。

2、前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之情形

根据天健会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8-174号)及所附《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026年4月3日出具),发行人前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27,005.68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1,218.0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5,787.59万元。截至2021年3月1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发行人实际到账金额为26,113.98万元,326.39万元发行费用暂未扣除)。

根据发行人历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所附发行人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前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即持续投入项目建设,各年度投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名称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万元)2021年度投入(万元)2022年度投入(万元)2023年度投入(万元)截至2023年末累计投入(万元)累计投入占比
年产15亿只无汞环保碱性锌锰电池智能工厂建设项目12,284.747,266.243,558.151,657.8312,482.23101.61%
高倍率锂电池自动化生产线及PACK组装项目(一期)13,502.8513,253.54286.71—13,540.25100.28%
合计25,787.5920,519.793,844.861,657.8326,022.48-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注: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系募集资金闲置期间产生利息收入,发行人将累计利息扣除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继续投入募投项目中。

如上表所示,“年产15亿只无汞环保碱性锌锰电池智能工厂建设项目”于2021年度投入7,266.24万元、2022年度投入3,558.15万元、2023年度投入1,657.83万元,累计投入12,482.23万元、累计投入占比101.61%;“高倍率锂电池自动化生产线及PACK组装项目(一期)”于2021年度投入13,253.54万元、2022年度投入286.71万元,累计投入13,540.25万元、累计投入占比100.28%。截至2023年末,前次募投项目累计投入26,022.48万元,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综上,前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即持续投入募投项目,不存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之情形,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募集资金指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前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之情形

根据天健会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8-174号)及所附《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年 月 日出具),以及发行人 年 月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年产15亿只无汞环保碱性锌锰电池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原计划投入募集资金金额18,000.00万元,调整后计划投入募集资金金额12,284.74万元、“高倍率锂电池自动化生产线及PACK组装项目(一期)”原计划投入募集资金金额40,000.00万元,调整后计划投入募集资金金额13,502.85万元。

如前所述,截至2023年末,前次募投项目累计投入26,022.48万元,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此外,根据发行人历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所附发行人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前次募投项目不存在未达到计划进度的情形。

综上,前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之情形,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募集资金指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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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其他异常情形

根据发行人历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所附发行人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其他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异常情形。

综上,前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其他异常情形,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募集资金指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前募项目实施情况不涉及《募集资金指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5、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①查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②查阅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③查阅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前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决策文件;

④查阅天健会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8-174 号)及所附《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026 年4月3 日出具);

⑤查阅发行人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历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所附发行人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⑥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2)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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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募项目实施情况不涉及《募集资金指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问题2.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请材料及公开披露文件,(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0,300.00万元,其中 80,300.00 万元用于高倍率锂电池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10,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2)本次高倍率锂电池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地点位于马来西亚柔佛州,项目总投资 99,934.67万元,投资内容包括设备购置、场地投资、软件投资及铺底流动资金等,达产后将新增 1.7 亿只电芯产能,其中 18650系列电芯年产量新增 8,500 万只、21700系列电芯年产量新增 8,500 万只。本次募投产品中的 18650 系列电芯与前次募投产品相同。(3)发行人尚需取得江苏省发改委、商务厅等政府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备案、核准文件;发行人须完成马来西亚项目公司设立登记后,方可办理制造许可证、州政府就租赁的批准、规划许可及发展令等马来西亚属地建设资质。

请发行人:(1)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管理、土地及基础设施建设、设备及原材料采购、当地的投资和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摩擦影响,以及发行人目前境外项目运营能力和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境外建厂情况,详细说明在马来西亚建设生产基地的原因、必要性和可行性,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建成后的运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应对措施。(2)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不同产品的行业周期性、行业产能释放现状、目标市场容量、募投产品及下游产品供需、发行人同类产品产能利用率和产销量、销售增速、原材料价格及价格传导机制有效性、在手及意向订单、客户开拓情况、下游客户扩产规划、同行业可比公司产能扩张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和新增产能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较大的产能过剩风险,影响前次募投项目效益的不利因素是否会继续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及应对措施;比较分析本次募投不同产品在技术工艺、生产设备、应用场景、下游客户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并结合各自的市场发展趋势和产销趋势,说明本次不同型号产品新增产能分配比例的合理性;结合前述分析,及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资金现状及预期、未来资金缺口等情况,进一步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合理性。(3)补充披露本次境外投资所需的国内外相关审批、许可和备案的最新进展情况,以及马来西亚项目公司设立、土地与厂房建设等前期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应对措施。(4)补充披露效益测算过程,说明主要参数取值及合理性,是否充分考虑了可能存在的前次募投不利因素影响、市场发展现状及趋势、跨境运输、汇率、境外实施成本、新增折旧摊销、当地税收与人工等各类政策影响、关税及国内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等因素,不同产品毛利率取值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分析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审慎性和合理性。(5)详细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总投资中设备投资、场地投资、软件投资、铺底流动资金的具体内容及测算过程,相关测算依据及合理性,建造与采购等成本费用与发行人历史项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类似项目间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进一步分析说明本次投资规模合理性。(6)补充披露流动资金缺口的测算过程,说明主要参数取值合理性。(7)结合发行人折旧摊销政策及金额,以及在建项目和除本次募投项目外的其他拟建项目情况,量化分析未来每年新增折旧摊销金额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未来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滑风险及应对措施。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3)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核查(4)(5)(6)(7)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管理、土地及基础设施建设、设备及原材料采购、当地的投资和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摩擦影响,以及发行人目前境外项目运营能力和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境外建厂情况,详细说明在马来西亚建设生产基地的原因、必要性和可行性,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建成后的运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应对措施

1、本次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管理、土地及基础设施建设、设备及原材料采购

(1)本次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管理

公司已积累多年高倍率锂电池研发、生产及运营经验。人员层面,项目投产初期由国内派遣工艺、设备、质量、供应链管理人员,负责产线调试、工艺落地与体系搭建,后续结合马来西亚当地人力资源市场,逐步完成生产、辅助岗位本地招聘,同时建立本地化培训体系,实现人员梯队的过渡与本地化。马来西亚并未对外国雇员与本地雇员的比例设定统一的最低或最高限额,公司外派员工将按马来西亚当地劳工法规办理工作准证/签证。

技术层面,本次马来西亚项目复用公司成熟的18650、21700高倍率锂电池制造工艺体系,核心工艺、产品配方均由国内基地管控输出,不存在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对外转移情形,保障海外工厂产品性能、良率标准与国内产线保持一致。

管理层面,海外子公司接受国内总部统一管控,生产、质量、采购、销售、财务沿用发行人成熟制度流程,结合马来西亚法规完成制度本地化适配,搭建总部-海外子公司的跨地域协同管控模式,保障海外工厂规范运营。

(2)土地及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本项目采用园区标准厂房租赁模式,厂房由业主方按照公司生产工艺布局完成代建,厂区面积、功能分区匹配极片、卷绕、装配、化成分容、仓储、危化品存放等生产要求;净化装修、消防工程按照马来西亚当地的安全生产、消防、环保标准实施改造。发行人前期已对园区供电、给排水、危废处理等配套条件开展实地尽调,基础设施条件可支撑项目建设及后续量产运营。

(3)设备及原材料采购

设备及原材料采购方面,设备采购以国内经过泰兴四期项目验证的成熟设备为基础,部分高精度装配设备选用进口设备,设备采购、跨境运输、境外安装调试均已有成熟实施路径,设备配置依据1.7 亿只产能各工序节拍匹配确定,可保障产能目标实现。

原材料采购方面,项目备货阶段,三元正极、石墨负极、铜箔、铝箔等关键主材考虑从国内采购;目前马来西亚本地锂电产业链逐步完善,多家上游主材供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应商已在当地布局,达产后公司将优先推进属地化采购,构建“国内+马来西亚本地”双来源采购体系,保障原材料稳定供应。

2、当地的投资和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摩擦影响

(1)当地的投资和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①当地的投资和产业政策

截至目前,马来西亚当地主要投资和产业政策如下:

政策名称颁布时间发文机关相关内容
国家绿色科技政策(NGTP)2009年颁布,2017年补充强化原能源、绿色技术和水利部(MEGTW,现重组为能源与天然资源部)提出“绿色科技应成为加快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动力”。该政策着眼于四大支柱,即能源、环境、经济和社会。国家发展计划将综合技术确定为加快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驱动力;推动太阳能、生物质能、绿色建筑等技术创新,设立国家绿色技术中心(NGTC)。
《产业购置准则》2014年,2022年更新首相署经济规划局是马来西亚对外资最主要的产业规定,明确了各机构在外资购置产业申请事宜的审批权限。需要审批的产业购置包括:1直接购置价值超过2,000万林吉特的非住宅产业,降低当地土著企业或政府机构的股份比例;2通过并购控股方式,间接购置土著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价值超过2,000万林吉特的非住宅产业。这两种购置申请,均有强制的30%土著股权限制,且外资企业缴纳的资本不得低于25万林吉特。无需批准,但要报相关部门审核的产业购置包括:1购置价值不低于100万林吉特的商业房屋;2价值不低于100万林吉特或购置面积为5英亩以上的农业用地,用于农业投资、高新技术的商业投资、农业旅游项目开发或开展出口型农产品加工;3购置价值不低于100万林吉特的工业用地;4购置价值不低于100万林吉特住宅。但是,各州按情况制定最低限购价,如槟城和雪兰莪均限制外国只能购置200万林吉特以上的住宅。
《绿色科技大蓝图》(GTMP)2017年能源部、绿色技术和水利部(MEGTW,现重组为能源与天然资源部)政策愿景:将马来西亚打造为区域绿色科技枢纽,2030年人均碳排放从8吨降至6吨。核心内容:能源转型:扩大太阳能、小型水电、生物质能应用,推动电网现代化;低碳城市:建设200个低碳区,推广绿色建筑与公共交通;循环经济:提升废弃物回收率于2030年达到28%,发展资源再生产业。
《国家环境政策》(NEP)2002年科学、技术和环境部(现重组为能源、科学、技术、环境和气候变化部,MESTECC)该政策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目标:(1)为后代提供清洁、安全、健康和生产性的环境;(2)保护国家独特和多样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由社会各部门有效参与;(3)可持续的生活和消费生产方式等国家发展愿景。

②相关法律法规

截至目前,马来西亚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分类法律法规名称最新修订实施时间颁发部门相关内容
制造业管理《工业协调法》1976年议会该法旨在协调和促进马来西亚的制造业活动。主要规定了现有制造商的权益和责任,工业执照的申请、转让、变更与撤销条件,以及对不遵守规定行为的处罚等。同时,设立了工业咨询委员会,为相关决策提供建议。
公司设立、经营《2016年公司法》(第777号法案)2016年议会对公司登记成立、股份债券、抵押登记、公司管理、股份公司、公司账目与审计以及公司清盘做出了详细规定。外国投资公司部分产业可100%外资控股;董事要求至少一名董事为马来西亚居民;需委任当地合格人士担任公司秘书;注册资本最低1林吉特;通过公司委员会(SSM)完成注册;强制披露最终受益人信息;财务报表需审计并提交SSM等。
土地《1976年城镇与乡村规划法》(172号法令)及其1995年修正案(993法案)2021年议会申请取得土地,以及更改土地用途的方案必须呈报审批,只有在不违反地方政府规划原则与目标的情况下,方可获得批准。
税收《关税法》2019年议会工业品进口税0%-5%, (如汽车零部件关税减免至2027年)。与中国、澳大利亚等国签署自贸协定,部分商品享受零关税。自由区内企业进口生产设备、原材料免税,成品出口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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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奖励法案》2021年议会2005年后修订引入“先锋地位”(PS)、“投资税收津贴”(ITA)等分类激励,并调整行业优先清单(如2021年放宽制造业与服务业限制)。优惠:5-10年所得税部分减免(如仅对30%法定收入征税),资本支出可结转抵扣;制造业享受投资税收津贴(ITA),合格资本支出(厂房、设备)可获60%税收抵扣,用于抵消70%法定收入;可享受再投资津贴(RA):鼓励现有企业扩大产能或升级技术,合格支出可享额外补贴。获激励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投资承诺(如就业人数、出口额),否则可能追回优惠。
《投资促进法》2022年议会是马来西亚工业投资促进方面最重要的法律,设立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MIDA),负责促进服务和制造业的投资,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激励措施,包括税收豁免、补贴和其他财政激励。主要包括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审批、合规要求、违法处罚等方面。
《自由区法》2023年议会自由区设立与管理:财政部长依据第3(1)条指定区域,如柔佛依斯干达特区、槟城峇六拜自由工业区。区内企业以生产出口商品或提供国际服务为主,享受简化海关程序与税收优惠。进口生产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关税与销售税,成品出口免税。允许外资100%持股,无需土著股权参与(部分行业需MIDA批准)。视为“境外区域”,货物进出仅需最低限度申报,无需缴纳保证金。
《所得税法》2024年议会投资激励:制造业企业可申请“先锋地位”(PS)或“投资税收津贴”(ITA),享受5-10年所得税减免或资本支出抵扣。
劳工《1955年雇佣法》2022年议会规定:每个雇员必须有书面合约;工资须在受薪期结束后的7天内支付;正常工作时数,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48小时;超时加班工作的补贴为平时工作的1.5倍,假日及假期为2倍;女性工人不得在晚上10点至早上5点之间从事农业或工业类工作;2022修正案:取消薪资门槛,所有雇员(包括高薪及白领)均受保护,涵盖工作时间、休假、解雇等基本权益。劳工承包商需签订书面合同并保存记录,违者最高罚款50,000林吉特。外籍劳工需持有有效工作许可,雇主需为其投保劳工赔偿保险。
《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2019年议会雇主必须为雇员缴纳公积金,比例不少于雇员月薪的11%。2008年10月马来西亚政府宣布,自2009年1月起,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可降低到8%,为期2年;自2011年起,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不得少于雇员月薪的12%,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上调至11%。雇主需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注册EPF,未登记者最高罚款10,000林吉特或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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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劳资关系法》2020年议会调整资方、劳方与工会之间关系,包括预防和解决劳资争端;员工复职的机制;规定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的范围及程序、通过仲裁公平迅速解决争端等。明确工会注册条件及雇主的法定谈判义务,要求集体协议以书面形式签署。强化工业法庭的管辖权,简化仲裁程序,禁止未经批准的罢工或闭厂。
2022工资法案2022年内阁自2022年5月1日起,马来西亚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林吉特/月。劳工局可突击检查,对欠薪企业处以最高10,000林吉特罚款或监禁6个月。
海关《1967年海关法》2024年议会该法实施保税工厂制度,从而基本上完备了以外资企业为中心发展劳动密集型和出口导向型工业的经济体制。税率结构:采用协调制度(HS)编码分类,关税范围从0%(如原材料)到25%(如奢侈品),部分商品(如汽车、电子产品)适用更高税率。免税与优惠:对东盟自贸区(AFT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成员实施优惠关税,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货物可享受减免。退税与补贴:允许出口商申请出口退税(Drawback),对特定产业(如制造业)提供进口设备关税减免。
安全《199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2022年议会该法是马来西亚保障职场安全与健康的主要法律。该法律要求雇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预防工作场所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对于锂电池生产基地,企业需要按照该法律要求,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等。2022年修订法案要求雇主对所有工作活动进行风险评估(HIRARC),并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明确“风险评估”为法定责任。机械安全方面:要求蒸汽锅炉、起重机等特定机械必须通过DOSH或授权机构的安全检查并取得证书,每15个月更新;要求危险机械部件(如传动带、齿轮)必须安装防护栏或联锁装置,未经培训的人员禁止操作等。
环境《1974年环境质量法》2023年议会投资者必须在提交投资方案时考虑到环境因素,进行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尽量减少废物的排放,把预防污染作为生产的一部分。要求企业通过排污许可证合规排放;危险废物管理:禁止非法进口、倾倒及处置危险废物;应急响应:规定企业需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如化学品泄漏、溢油),并向DOE备案。

(2)国际贸易摩擦影响

当前,国际贸易环境形势严峻,关税政策复杂多变。根据中国贸促会数据,2025年全球经贸摩擦指数 12个月份均处于高位,全球经贸摩擦形势日益严峻。

3、发行人目前境外项目运营能力和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境外建厂情况

(1)发行人目前境外项目运营能力

公司碱电业务正构建全球化供应链体系,泰国工厂首期计划搬迁产能为 7.3亿只,产品线共5条,分别于 2025年7月和10 月开始搬迁,随着产线调试、工艺优化及客户验证工作的持续推进,泰国工厂生产线于 2026 年 5 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完成转固。泰国基地的顺利投产体现了公司境外项目的运营能力,标志着公司海外本土化供应能力迈上新台阶,为后续承接国际大客户订单、提升全球市场份额奠定了坚实基础。

(2)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境外建厂情况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境外建厂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境外建厂情况
亿纬锂能1在马来西亚投建圆柱锂电池工厂,一期主要生产电动工具、电动两轮车用圆柱电池,已于2025年2月正式投产,产能规划为6.8亿颗/年。二期储能项目于2026年第一季度开始实现交付。2在匈牙利德布勒森市投建大圆柱锂电池工厂,产能规划为30GWh/年,计划分三期建设,首期计划于2026年投产,主要应用适配宝马、戴姆勒等新能源汽车市场。
蔚蓝锂芯1在马来西亚投建圆柱锂电池工厂,一期已于2025年4月正式投产,二期规划中;一期产能为4亿颗/年,主要应用适配电动工具、清洁工具、智能短途等细分市场。2根据蔚蓝锂芯2026年7月10日《关于在印度尼西亚进行锂电池项目投资的公告》,拟在印度尼西亚进行锂电池项目建设投资,项目拟总投资2.9亿美元,新建5GWh圆柱锂电池制造项目。
鹏辉能源在越南海防市投建铁锂电池工厂,已于2024年投产,产能规划未知,主要应用适配储能、动力电池市场。

4、详细说明在马来西亚建设生产基地的原因、必要性和可行性,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建成后的运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应对措施。

(1)在马来西亚建设生产基地的原因、必要性

发行人已组织人员对东南亚(主要包括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开展国别调研及工业园区实地走访。综合评估锂电产业链配套能力、出口欧美关税条件、综合制造成本、项目落地速度等关键因素。对比来看,马来西亚聚集较多锂电上游材料企业,本地化配套基础优于泰国、越南,因此选定马来西亚作为本次海外扩产的目标国家。

在马来西亚建设生产基地的必要性如下:

①应对复杂国际贸易形势,突破内外双重压力

当下及未来国内锂电池企业将持续面临内外双压的竞争环境。在国内,锂电行业竞争加剧,叠加电池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变化,导致利润空间持续收窄;在海外,贸易壁垒不断升高,削弱了中国锂电池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海外客户基于成本和供应链安全考虑,逐步寻找海外供应链替代方案。考虑到公司未来市场开拓的方向及国际一流品牌大客户市场主要集中在欧美,在国内电池同行企业以及下游主要客户陆续在国外建厂的情况下,公司通过布局海外生产基地,能有效应对不确定的国际贸易环境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从而稳定现有客户资源和市场份额,并进一步拓展国际大客户市场资源,实现可持续良性发展。

②满足国际优质客户供应链要求,保障核心市场份额

根据EV Tank《中国高倍率电池行业发展白皮书(2026年)》预测,预计到2030年全球高倍率电池市场规模将达到819.5亿元,2025年到2030年复合增长率为18.7%。根据海关统计数据,2026年1-8月中国对德国、美国锂电池出口金额分别为91.49亿美元及80.95亿美元,约占中国锂电池整体出口金额的13.5%、12%,德国及美国是中国前两大出口目的地,亦是锂电池全球核心市场。

目前公司境外业务主要以欧美市场为主。随着全球贸易摩擦升级,公司部分核心客户基于其供应链安全考虑,将供应商的海外本土化产能作为后续落单的重要条件,若未能及时响应客户海外供应链需求,公司将面临市场份额被挤压、新客户拓展受阻的风险。

③解决锂电业务发展的产能需求,助力战略目标实现

随着智能化技术不断普及、锂电技术不断进步,电动工具、清洁工具等领域的无绳化和锂电化的渗透率将得到进一步提升,BBU和人形机器人等新兴领域快速崛起,将带动全球及中国高倍率电池出货量实现稳步增长。根据EV Tank《中国高倍率电池行业发展白皮书( 年)》预测,预计 年到 年间,电动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工具、清洁工具等全球高倍率锂电池传统应用市场规模保持两位数增长,叠加新兴应用领域无人机、机器人、BBU等增长需求爆发,未来高倍率锂电行业需求将持续保持增长态势。

高倍率锂电业务是公司未来规模增长的主要支撑。当前公司在电动工具、清洁工具等传统应用市场保持稳定增长,同时在便携储能、智能出行、低空飞行器、机器人等新兴应用领域的拓展成效逐步显现。2025年末,公司高倍率锂电业务产能利用率超过90%,现有产能趋于饱和,已难以满足公司短期订单交付及中长期业务发展需要,产线建设及扩能是保障订单交付、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的重要路径。

④顺应行业全球化布局趋势,提升综合竞争能力

截至目前,同行主要竞争对手已在海外率先布局产能。为避免高额关税,降低采购成本,下游客户更倾向于与具备海外供应能力的企业合作。若公司未能同步推进海外生产基地建设,将面临客户流失与市场份额被挤压的风险,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综上,海外生产基地建设既是解决现有产能瓶颈,又是响应国际一流品牌客户海外供应链需求的现实需要,也是应对国际贸易环境变化、融入行业全球化布局、同时支撑公司长期发展,拓展新兴市场和新应用领域的必然选择。构建“国内+海外”双基地运营体系,已成为未来公司锂电业务做大做强的战略需要。

(2)在马来西亚建设生产基地的可行性

①营商及产业政策友好。从前述马来西亚现行产业政策及法律体系来看:马来西亚将新能源、绿色制造纳入鼓励发展方向。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777号法案),制造业领域允许外资实现100%持股;根据《投资促进法》《投资奖励法案》,项目可依规向MIDA申请对应的制造业投资激励;同时项目开展需要严格遵循当地制造业许可、土地规划、环保环评、劳工、海关等方面法定监管要求。整体政策法律环境可为本次高倍率锂电池马来西亚生产基地建设提供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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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工业基础设施与产业链配套较为完善。近年来国内头部锂电池电芯、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结构件企业陆续赴马布局,马来西亚已形成覆盖全产业链的配套生态,上下游企业集聚形成协同优势,有效保障项目稳定生产。

③技术、人员、管理具备输出落地条件。项目运营初期由国内派遣工艺、设备、质量、供应链核心管理人员,负责产线调试、工艺落地和内部体系搭建,后续结合当地劳动力市场逐步完成生产岗位本地招聘,并建立配套培训体系。项目完整复用国内已验证的18650、21700 高倍率锂电池工艺,核心配方与工艺由国内基地管控输出;海外子公司接受国内总部统一管控,同时结合马来西亚当地法规完成制度本地化适配。

④公司已积累海外项目运营经验。公司碱电业务泰国工厂已于2026年5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完成转固,在境外主体设立、园区厂房对接、外派人员管理、产线调试、属地合规等方面形成实操经验。

⑤下游市场及客户具备支撑基础。全球电动工具等高倍率锂电下游需求保持稳健,无人机、人形机器人等新兴应用场景持续拓展;公司与安克、TTI、SHARK等海外核心客户维持长期合作,同时正在推进多家国际客户产品认证,存量及意向订单可对新增产能消化形成支撑。

(3)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建成后的运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应对措施

作为境外投资项目,本次高倍率锂电池马来西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境内外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办理周期及取得时点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之“(四)其他风险”之“1、审批风险”中作出风险提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高倍率锂电池马来西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境内外审批手续尚未办结。境内层面,公司尚需取得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商务厅等政府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备案、核准文件;境外层面,发行人须完成马来西亚项目公司设立登记后,方可办理制造许可证、州政府就租赁的批准、规划许可及发展令等马来西亚属地建设资质。该等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办理周期及取得时点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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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次审批风险,公司已聘请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境外投资专项法律顾问,统筹指导整体审批流程。公司已提前梳理完备各项手续的资料清单及办理流程,保障后续环节合规有序推进。公司将在取得全部合法合规手续后开展项目实质建设,有效管控审批不确定性带来的项目运营风险。

根据金杜律师事务所聘请的马来西亚律所Lee Hishammuddin Allen &Gledhill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如果项目公司严格遵守马来西亚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马来西亚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节点依法依规完成所有建设审批程序,预计取得相关建设资质不存在重大障碍”。

发行人已于2026年7月3日向江苏省发改委、商务厅提交境外投资申报。审核期间,发行人与发改、商务部门持续沟通,针对监管出具的审核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完成补充资料报送,现阶段未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障碍,但审批最终完成时点仍具有不确定性。

综上,审批周期、取得时点存在不确定性为境外投资项目固有风险,公司已落实相应管控安排。同时,公司具备境外项目运营经验。本次项目所采用的高倍率锂电池生产技术、产品体系均为公司现有成熟技术和产品,后续将由公司现有成熟的管理、技术人员外派支撑马来西亚项目运营,可保障项目投产后稳定运营。马来西亚当地制造业政策环境成熟友好,叠加同行业可比公司马来西亚锂电工厂落地投产的实践参考,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建成后的运营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①查阅公司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获取发行人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②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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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查阅马来西亚当地主要投资和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查阅马来西亚律所 Lee Hishammuddin Allen & Gledhill 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④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

⑤了解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涉及境内外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进展情况;

⑥获取并查阅EV Tank《中国高倍率锂电池行业发展白皮书》。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①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涉及的境内外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办理周期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②发行人已对东南亚(主要包括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开展国别调研及工业园区实地走访。综合评估锂电产业链配套能力、出口欧美关税条件、综合制造成本、项目落地速度等关键因素选定马来西亚作为本次海外扩产的目标国家,具有合理性;

③公司本次海外扩产是在全球国际贸易环境日趋复杂的背景下,为匹配下游海外客户订单、强化供应链抗风险能力的战略选择,并非同质化扩产,具有必要性。

(三)补充披露本次境外投资所需的国内外相关审批、许可和备案的最新进展情况,以及马来西亚项目公司设立、土地与厂房建设等前期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应对措施。

1、补充披露本次境外投资所需的国内外相关审批、许可和备案的最新进展情况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之“十一、本次定向发行需要履行的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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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境内审批/许可,主要为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对本项目投资的境外投资备案以及外汇部门对本项目资金出境的登记,以及国资监管部门对投资本项目的同意。

发行人已于2026年6月26日获取实际控制人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并于2026年7月3日向江苏省发改委、商务厅提交境外投资申报。此外,公司已就本项目及资金出境相关事宜向泰兴市外汇管理局进行汇报,未提出本项目存在资金出境障碍。

审核期间,发改、商务部门分别于2026年7月22日、2026年8月4日出具审核反馈意见。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对监管提出的全部反馈问题逐项落实并完成补充资料报送。目前境内ODI备案事项仍处于审核沟通环节,后续审核阶段监管部门仍存在进一步提出补充问询的可能性。

根据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次投资方案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属于中国禁止和限制境外投资的项目类型”。因此,预计本次募投项目境内审批程序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实质性障碍。

根据马来西亚现行法律法规和投资政策,外国投资者可在马来西亚从事高倍率锂电池的制造、销售业务。项目涉及的马来西亚审批/许可主要包括:制造许可证、州政府就租赁的批准、规划许可及发展令以及其他建设相关审批等,该程序需在完成境外投资备案、境外公司设立后方可实施。 9

、马来西亚项目公司设立、土地与厂房建设等前期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

根据我国境外投资相关监管规定,发行人需完成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对本项目投资的境外投资备案以及外汇部门对本项目资金出境的登记后,方可实施马来西亚项目公司的新设工作。发行人已对境外主体股权设置、经营范围、投资模式形成初步方案,待境外投资备案完成后,启动马来西亚项目公司的设立工作。

本项目采用租赁模式。截止目前,发行人已与马来西亚当地工业园区业主就地块选址、土地租赁条件、厂房建设技术标准、交付规格、租金、交付周期等核心商务条款完成多轮磋商,已确定初步技术方案,待完成ODI备案审批、马来西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亚公司设立后签署租赁协议。后续将以租赁协议生效为前提,由业主方履行马来西亚当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后开展厂房代建施工。

3、说明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应对措施

针对本次募投项目落地马来西亚涉及的境外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根据马来西亚律所Lee Hishammuddin Allen & Gledhill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如果项目公司严格遵守马来西亚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马来西亚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节点依法依规完成所有建设审批程序,预计取得相关建设资质不存在重大障碍”。

同时,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亿纬锂能、蔚蓝锂芯马来西亚工厂均已顺利落地投产,马来西亚当地具备成熟的锂电产业配套及外商投资环境,本项目不存在产业准入、政策禁止、无法落地等重大实质性、政策性风险。

4、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①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审批文件;

②查阅马来西亚当地主要投资和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查阅马来西亚律所 Lee Hishammuddin Allen & Gledhill 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③了解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涉及境内外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进展情况;

④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涉及的境内外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办理周期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第 5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定向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回复: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股票定向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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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北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登记资料及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经核准已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股股票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为 1.00 元,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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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本次发行的如下实质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1)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根据审计机构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于 2025年12月 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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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1)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发行人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度 1-6 月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 17,615.81 万元、22,377.13 万元、8,960.54 万元,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

(2)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其主营业务的经营,且主要来自于与非关联方的交易。发行人的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发行人主要从事碱性锌锰电池、圆柱形高倍率锂离子电池和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3、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信 用 中 国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全国股转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北交所网站(http://www.bse.cn/index.html)等相关网站公示信息,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违规经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或因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而受到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与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4)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6、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并已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内容发表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已对董事会编制的募集说明书进行了审核、表决通过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股东会就本次发行涉及的发行证券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限售安排、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等事项予以决议。本次发行审议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集说明书(草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的独立性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及其他严重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五、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6月30日,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截至 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总数(股)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股)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股)
1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1.0489111,154,3040--
2齐丽萍1.11292,026,2780--
3郭龙1.10102,004,6001,435,350--
4樊荣0.3846700,1930--
5刘佳莉0.3672668,5000--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北证50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0.2856519,9660--
7王胜兵0.2695490,724359,979--
8曾涛0.2636480,0000--
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北证50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0.2616476,2960--
10刘全富0.2615476,1750--
合计65.3564118,997,0361,795,329--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情况未发生变化。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经营所需的主要业务资质、许可情况未发生变化。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 证书)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 证书)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情况如下:

序号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产品名称证书编号颁发日期/截止日期
1深圳聚和源深圳聚和源深圳聚和源可充电锂离子电池组20260109158822232026年7月21日/2031年7月20日
2深圳聚和源深圳聚和源深圳聚和源锂离子电池组20260109158713132026年6月1日/2031年5月31日
3湖南聚和源湖南聚和源湖南聚和源可充电锂离子电池20260109168905782026年8月25日/2031年8月24日
4湖南聚和源湖南聚和源湖南聚和源可充电锂离子电池20260109168904492026年8月25日/2031年8月24日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均为碱性锌锰电池、圆柱形高倍率锂离子电池和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 2026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名称2026年1-6月(万元)2025年度(万元)2024年度(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244,944.44441,054.78362,325.53
营业收入251,763.99448,493.75367,105.47
占比(%)97.2998.3498.70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至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经本所律师查验,2026年4-6月,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026年4-6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由上述第 1点所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上述第 1点所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含绵阳市国资委)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长虹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截至 2026年6月30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长虹集团直接控制的一级子公司名单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
1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四川爱创科技有限公司
4四川长虹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5四川电子军工集团有限公司
6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四川长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8四川长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9四川爱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序号关联方名称
10四川启赛微电子有限公司
11绵阳虹尚置业有限公司
12四川虹城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13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
14四川长虹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15四川长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6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17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8四川安思飞科技有限公司
19四川启睿克科技有限公司
20中玖闪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1虹图投资有限公司
22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3四川奥库科技有限公司
24四川长虹云计算有限公司
25汉中虹鼎矿业有限公司

注:上表序号18所列四川安思飞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6年9月1日注销。

3、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2026年4-6月,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发生变化。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026 年4-6月,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未发生变化。

5、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董事变化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于清教因独立董事达到最长任职期限,于 2026 年 8 月 3 日起不再担任独立董事。发行人于 2026年8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王丽平女士为公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6、与前述第 4-5 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7、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4-6月,长虹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8、由上述第 4-7 点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上述第4-7点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参照该规定,长虹集团外部董事亦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除外)为发行人关联方,截至 2026年 6 月 30 日,除独立董事于清教新增一家关联方外,其他无变化。该等关联方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青岛海融能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清教持股比例 80%

9、发行人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及其基本情况,除泰国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数及董事发生变更外,其余均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泰国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Changhong New Energy (Thailand) Co., Ltd.[长虹新能源(泰国)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No. 0105567136586
注册办事处地址No. 3, Soi Bangna-Trad 25, Bangna Nuae Subdistrict, Bangna District, Bangkok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注册资本1,130,000,000 泰铢
股数22,600,000 股
主营业务碱锰电池生产、销售
成立日期2024 年 7 月 4 日
现任董事王跃、张立双、郑嵘、葛云飞、付鲲鹏
股东出资情况股东姓名/名称股份数(股)持股比例
长虹飞狮22,599,88799.99%
宋春岩1130.00%
合计22,600,000100%

10、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的参股公司未发生变化。

11、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在报告期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日,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12、其他关联方

除上述列示的关联方之外,报告期内发生关联交易的其他关联方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
1无锡市凯悦电源配件有限公司
2四川虹林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3四川佳虹实业有限公司
4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
5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6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7深圳市飞狮电池有限公司
8四川长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9绵阳高新区虹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0四川虹海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11成都长虹民生物流有限公司
12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3四川长虹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14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
15成都长虹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6杭州能派电池有限公司
17江苏格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18四川长虹润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9广东长虹电子有限公司
20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1四川长虹新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2四川长虹技佳精工有限公司
23中山长虹电器有限公司
24四川长虹智能空调技术有限公司
25远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6四川长虹快益点电器服务有限公司
27长虹美菱日电科技有限公司
28四川虹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9四川能创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0四川长虹虹微科技有限公司
31四川长虹电子部品有限公司
32江西格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33四川格润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4合肥长虹美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35四川长虹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36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财务报表、2026 年半年度报告,2026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6年1-6月(元)
四川泰虹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商品63,370,299.20
无锡市凯悦电源配件有限公司采购商品53,533,916.99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商品20,649,909.60
四川虹林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商品7,270,704.97
四川佳虹实业有限公司采购商品1,325,922.77
四川启睿克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商品272,933.74
四川长虹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采购商品502,504.59
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商品14,650.76
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商品1,583,018.87
深圳市飞狮电池有限公司采购商品193,695.76
四川长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商品3,047,329.60
四川长虹虹微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商品980,928.37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商品55,424.00
四川能创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商品18,689.52
四川长虹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商品51,681.42
四川长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劳务231,819.84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接受劳务2,075,802.58
四川启睿克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劳务25,221.24
四川格润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劳务161,977.93
四川虹海物流有限公司接受劳务109,387.10
成都长虹民生物流有限公司接受劳务73,909.89
四川长虹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劳务77,863.02
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劳务45,540.15
四川长虹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劳务206,388.86
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接受劳务11,826.00
绵阳高新区虹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劳务215,100.00
合计-156,106,446.77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2、销售商品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6年1-6月(元)
杭州能派电池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30,339,271.50
深圳市飞狮电池有限公司销售商品30,382,224.95
四川长虹润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商品7,791,786.79
江苏格润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商品32,833,766.77
广东长虹电子有限公司销售商品909,781.52
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679,796.80
四川长虹新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550,373.60
四川长虹技佳精工有限公司销售商品622,334.80
中山长虹电器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09,854.58
四川泰虹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商品359,227.51
无锡市凯悦电源配件有限公司销售商品4,273,189.47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商品296,146.00
四川长虹智能空调技术有限公司销售商品24,000.00
长虹美菱日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52.93
四川长虹电子部品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416.00
合肥长虹美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销售商品301.61
四川长虹包装印务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230.09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商品35.40
四川长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商品415,929.20
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4,358.75
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10,389.72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7,345.13
合计-209,632,913.12

3、关联租赁情况

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2026年1-6月支付的租金(元)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厂房8,983,995.36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2026年1-6月支付的租金(元)
司
成都长虹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设备6,476,168.32
合计-15,460,163.68

4、关联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截至 2026年 6月30日,发行人与关联方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关联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合同编号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担保范围主债权期间担保类型
华银(2025)深额保字(光明)第501号深圳聚和源长虹能源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主债权本金最高额折合人民币3,500万元整及利息等以2025.04.03-2026.10.03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约定为准最高额保证担保
PSBC51-YYT2021091401-02杰创锂电长虹集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营业部49,968万元2021.09.18-2029.09.17连带责任保证
/泰国公司长虹能源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曼谷分行最高额500万美元债权确定期间的届满之日起三年最高额保证担保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2026年1-6月(元)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1,356,560.71

6、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往来

(1)存款业务

年份期初余额(元)期末余额(元)利息收入(元)
2026年1-6月281,601,413.31392,742,385.451,142,169.32

(2)借款

年份期初余额(元)期末余额(元)利息支出(元)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2026年1-6月473,250,000.00407,100,000.007,611,389.20

(3)应收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年份承兑汇票贴现票面金额(元)承兑汇票贴现金额(元)贴现费用支出金额(元)未确认贴现费用(元)
2026年1-6月28,065,398.8027,971,717.0593,681.75-

(4)开具票据

年份期初余额(元)本期增加(元)本期减少(元)期末余额(元)
2026年1-6月163,269,744.96194,047,829.20180,030,691.89177,286,882.27

7、其他关联交易

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内容2026年1-6月(元)
远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单业务26,062,770.29
合计-26,062,770.29

(三)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关联方名称2026年6月30日
账面金额(元)预期信用损失(元)
杭州能派电池有限公司62,087,403.72620,874.04
深圳市飞狮电池有限公司3,722,361.9437,223.62
广东长虹电子有限公司835,893.78-
无锡市凯悦电源配件有限公司1,833,624.4018,336.24
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505,239.26-
四川长虹技佳精工有限公司256,476.55-
四川长虹新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53,007.48-
中山长虹电器有限公司124,135.67-
四川长虹智能空调技术有限公司13,560.00-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88,111.10-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796.00-
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485.00-
四川长虹电子部品有限公司1,600.08-
四川长虹润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68,035.16-
合计70,596,730.14676,433.90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关联方名称2026年6月30日(元)
无锡市凯悦电源配件有限公司56,752,660.33
四川泰虹科技有限公司53,501,375.09
四川虹林包装科技有限公司5,158,240.02
四川长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526,035.00
四川长虹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1,250,000.00
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105,944.25
四川启睿克科技有限公司438,424.43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276,079.09
成都长虹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0.00
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703,773.58
四川长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0.00
四川长虹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34,523.00
四川长虹虹微科技有限公司210,000.00
四川长虹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46,400.00
合计121,003,454.79

3、其他应付款

关联方名称2026年6月30日(元)
四川长虹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246,500.00
四川长虹润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0,000.00
四川泰虹科技有限公司11,705.30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88,241.16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51,000.00
合计2,597,446.46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进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未发生变化。

(五)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未发生变化。

(六)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和租赁使用权

1、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查验,2026年4-6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不动产权未发生变化。

2、不动产租赁

(1)承租房屋/土地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2026年4-6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房屋/土地未发生变化。

(2)对外出租房屋/土地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2026年4-6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出租房屋/土地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发行人的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商标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注册商标如下:

序号商标权利人注册号有效期限核定类别核定使用商品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蓝沛长虹能源891135092026年7月28日至2036年7月27日9原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蓄电池充电器;电池充电器;蓄电池;电池;电连接器;电源插座;电插头;插线板(截止)原始取得无

2、发行人的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专利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授权专利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权利人专利号专利类别授权公告日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一种碱性干电池密封圈长虹能源2025220002338实用新型2026-08-11原始取得无
2一种防侧溢密封圈及碱锰干电池长虹能源2025220002376实用新型2026-08-14原始取得无
3一种C型碱锰电池密封圈结构长虹能源202522033529X实用新型2026-08-11原始取得无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4一种全极耳涂布非边缘区域消薄垫片长虹三杰、苏州三杰2025220257464实用新型2026-09-01原始取得无
5一种用于快速除去圆柱锂电池塑料套标的装置长虹三杰、苏州三杰2025220449924实用新型2026-09-01原始取得无
6一种电池膨胀应力与循环圈数检测测试装置长虹三杰、苏州三杰202522356075X实用新型2026-09-01原始取得无
7一种锂电池辊压过程中自动抬辊装置长虹三杰、苏州三杰2025220040927实用新型2026-09-01原始取得无
8一种绿光激光器焊接机长虹三杰、苏州三杰2025219712228实用新型2026-08-18原始取得无
9一种磁棒吸附框架工装长虹三杰、苏州三杰2025219837967实用新型2026-08-18原始取得无
10一种新型吸附极片表面磁性物质的磁铁长虹三杰、苏州三杰2025220147286实用新型2026-08-18原始取得无

3、发行人的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4、发行人拥有的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域名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域名及域名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所有者网站域名到期时间
1长虹三杰长虹三杰.com2031-11-18
2长虹三杰三杰新能源.com2031-11-18
3长虹三杰三杰.com2031-11-18
4深圳聚和源cellfind.cn2030-06-23
5深圳聚和源jhypower.com2029-06-24
6深圳聚和源jhyenergy.com2030-01-09

(三)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和发行人财务报表、2026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仪器仪表、动力设备、专用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等,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四)股权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7家控股子公司、2家参股公司,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之“9、发行人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和“10、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采购合同等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6 年 4-6月签订且截至2026年6月30日仍在履行中的合同金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订单情况如下:

序号需方供应商产品名称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编号
1长虹能源四川泰虹科技有限公司R-LR03 预镀钢壳(泰虹/XT)JU751.402 、R-LR6 预镀镍钢壳(泰虹/XT)JU751.302 、R-LR03H 预镀负极底(泰虹)JU753.401H 、R-LR6H 预镀负极底(泰虹)JU753.301H 、R-LR03H 密封圈(泰虹)JU781.402H 、R-LR6H 密封圈5,984,988.50元2026/04/135500486917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泰虹/WT)JU781.301H、R-LR03H密封圈(泰虹/WT)JU781.402H、R-LR61密封圈(泰虹)JU781.501、R-LR03H绝缘圈(泰虹)JU658.401H05、R-LR6H绝缘圈(泰虹)JU658.301H01
2长虹能源四川泰虹科技有限公司R-LR03预镀钢壳(泰虹/XT)JU751.402、R-LR6预镀镍钢壳(泰虹/XT)JU751.302、R-LR03H预镀负极底(泰虹)JU753.401H、R-LR03H密封圈(泰虹)JU781.402H、R-LR6H密封圈(泰虹)JU781.301H、R-LR03H绝缘圈(泰虹)JU658.401H05、R-LR6H绝缘圈(泰虹)JU658.301H015,107,470.05元2026/04/295500489684
3长虹能源广西汇元锰业有限责任公司R-电解二氧化锰HP-28,750,002.45元2026/05/11HY/11-XS-2026-5.10
4长虹能源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电解二氧化锰(湘潭电化)A2W-2.5、R-无汞碱锰粉A2W9,100,802.32元2026/04/105500485494
5长虹能源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电解二氧化锰(湘潭电化)A2W-2.5、R-无汞碱锰粉A2W9,100,802.32元2026/05/065500491282
6长虹能源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电解二氧化锰(湘潭电化)9,100,802.32元2026/06/015500496568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A2W-2.5、R-无汞碱锰粉A2W
7长虹能源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无汞碱锰粉A2W6,720,001.88元2026/06/265500502148
8长虹能源广西靖西市一洲锰业有限公司R-二氧化锰L1型8,806,400.61元2026/05/075500491463
9长虹能源深圳市中金岭南科技有限公司锌合金分公司R-锌合金IBA(HP)、锌合金CH48,670,001.28元2026/04/225500489026
10长虹三杰江苏兴虹科技有限公司R-铜箔0.009×659(兴虹860)-四期8,591,800.00元2026/06/154503731862
11长虹三杰江苏兴虹科技有限公司R-铜箔0.009×659(兴虹860)-四期、R-铜箔0.008×659(兴虹860)、R-铜箔(圣达)(0.009×659)mm(860)7,892,182.00元2026/06/154503732429
12长虹三杰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三元5R6,534,000.00元2026/06/024503723473
13长虹三杰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三元5R9,900,000.00元2026/06/014503723383
14长虹三杰上海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R-石墨(杉杉)QCG-X、R-石墨(杉杉)KG-2(吨包)、R-石墨KX-1、R-硅氧与石墨混品5M-X9-H、R-石墨(杉杉)DFG(吨包)7,492,800.00元2026/05/224503716393
15长虹三杰江苏兴虹科技有限公司R-铜箔(圣达)(0.009×659)mm(860)9,643,080.00元2026/05/204503717044
16杰创锂电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R-三元N8-F(吨包)9,288,000.00元2026/05/234503719010
17杰创锂电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R-三元N8-F(吨包)9,504,000.00元2026/05/264503719689
18杰创锂电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R-三元N8-F(吨包)7,776,000.00元2026/05/274503720823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19杰创锂电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R-三元N8-F(吨包)9,360,000.00元2026/06/214503735607
20杰创锂电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R-三元N8-F(吨包)9,568,000.00元2026/06/224503735813
21杰创锂电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R-三元N8-F(吨包)8,944,000.00元2026/06/254503738710
22杰创锂电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R-三元N8-F(吨包)7,280,000.00元2026/06/264503738849
23杰创锂电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R-三元N8-F(吨包)6,032,000.00元2026/06/274503740398
24杰创锂电当升科技(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R-镍钴锰酸锂CZ-ME95ES26,120,000.00元2026/04/214503698360
25杰创锂电当升科技(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R-镍钴锰酸锂CZ-ME95ES28,160,000.00元2026/04/204503698419
26杰创锂电当升科技(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R-镍钴锰酸锂CZ-ME95ES28,720,000.00元2026/05/234503718196
27杰创锂电当升科技(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R-镍钴锰酸锂CZ-ME95ES26,540,000.00元2026/05/264503718665
28杰创锂电当升科技(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R-镍钴锰酸锂CZ-ME95ES28,360,000.00元2026/06/214503735140
29杰创锂电当升科技(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R-镍钴锰酸锂CZ-ME95ES27,210,500.00元2026/06/224503735445
30杰创锂电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R-NCAHP883A(红马)-吨包9,315,000.00元2026/05/234503718617
31杰创锂电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R-镍钴锰酸锂HP903、R-NCAHP883A(红马)-吨包9,315,000.00元2026/05/264503720026
32杰创锂电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R-镍钴锰酸锂HP903、R-NCAHP883A(红马)-吨包8,341,500.00元2026/06/224503735284
33杰创锂电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R-NCAHP883A(红马)-吨包9,045,000.00元2026/06/214503735732
34杰创锂电深圳市金牌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石墨KAG-1(金牌)(吨包)、R-硅碳YOB155-88-2(天目先导)吨包5,112,000.00元2026/05/194503716098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35杰创锂电深圳市金牌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硅碳YOB155-88-2(天目先导)吨包、R-石墨(天目纯硅碳)SL1300B1-SC(吨包)5,637,600.00元2026/06/154503731742
36杰创锂电广西立劲新材料有限公司R-锰酸锂LJM-05R+5,206,500.00元2026/06/174503734137
37深圳聚和源浙江深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外购电芯SWY21700/5000mAh/5C/深伟业/中性包装34,200,342.00元2026/06/053301-260601002
38湖南聚和源贵州振华新材料有限公司Y110209000002三元-6000AS1-3L9,310,560.00元2026/06/04Y331-260601001
39湖南聚和源英德市科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元/TE613DE7,785,000.00元2026/04/13Y331-260413003
40湖南聚和源英德市科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元/TE613DE6,055,000.00元2026/04/13Y331-260413004
41泰国公司宁波高新区海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点焊组装机24,500,000.00元2026/06/182026-XNYTG-SB-17-1

2、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等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6 年 4-6月签订且截至2026年6月30日仍在履行中的合同金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订单情况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产品名称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编号
1上海拜骋电器有限公司2.0Ah锂电芯12,000,000.00元2026/05/224500125437
2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18650-20009,800,000.00元2026/04/16A000P0260400542-2
3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18650-20009,800,000.00元2026/04/28A000P0260400612-1
4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18650-20009,800,000.00元2026/04/16A000P0260400542-1
5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18650-20009,800,000.00元2026/04/28A000P0260400612-2
6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18650-20009,800,000.00元2026/04/16A000P0260400542-3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7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18650-20009,800,000.00元2026/04/28A000P0260400612-3
8上海海连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18650-20008,800,000.00元2026/06/30CG-20260630004
9上海海连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18650-20006,756,895.20元2026/06/12SJH202606064
10深圳市恒力芯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18650-200010,000,000.00元2026/04/22SJH202604094
11浙江欢滕电器有限公司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18650-20005,478,573.00元2026/04/07PO260404003
12深圳市金俊业电子有限公司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21700-50005,900,000.00元2026/06/29P02026062703
13南京泉峰科技有限公司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18650-25005,550,000.00元2026/05/25270646-166-2
14南京泉峰科技有限公司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18650-2500、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18650-20006,550,000.00元2026/05/19270646-164-1
15南京泉峰科技有限公司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18650-2500、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18650-20006,550,000.00元2026/05/19270646-164-2
16苏州盛泰熙电子有限公司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18650-2500、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21700-40005,550,000.00元2026/05/20SJH202605100
17苏州众鑫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21700-50SE9,660,000.00元2026/05/11SJH202605050
18苏州众鑫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21700-50SE9,660,000.00元2026/05/11SJH202605051
19苏州众鑫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21700-50SE9,660,000.00元2026/05/11SJH202605052
20苏州众鑫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21700-50SE9,660,000.00元2026/05/11SJH202605053
21东莞泰克威科技有限公司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21700-50008,705,175.00元2026/06/1010130CGDD2606100022
22深圳市乌托邦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聚合物电芯17,875,000.00元2026/05/193301-260519005
23江门摩尔科技有限公司锂电芯6,702,220.12元2026/05/194100268681
24江门摩尔科技有限公司锂电芯5,164,651.98元2026/05/254100270458
25江门摩尔科技有限公司锂电芯6,639,970.40元2026/06/024100274555
26MABESO LimitedLiability Company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21700-50002,372,132.40美元2026/05/27JHY202605270001-2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27Thuraya Trading and Forwarding LTD可充电锂离子电芯INR21700-50003,494,400.00美元2026/05/27JHY202605270001
28杭州能派电池有限公司B01B8R6PF2、B00NTCHCU2、B00MNV8E0C、B00LH3DMUO5,459,766.69元2026/06/11DCX-2026-0844-77860

3、授信、借款、担保合同

(1)授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如下:

序号受信人授信人综合授信额度(万元)额度使用期限合同编号
1长虹能源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115,0002025.12.05-2026.12.052025年虹财授字S034号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5,5562026.02.06-2027.02.052926综-001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5,0002025.09.23-2026.09.22公授信字第ZHHT25000102458号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支行8,0002026.01.24-2027.01.24/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支行10,0002026.01.21-2027.01.21/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行12,5002025.12.31-2026.12.31/
7长虹三杰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5002026.3.27-2029.3.262026年(泰公基)第122号
8杰创锂电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8,0002025.09.18-2029.09.182025信银蓉综授草字第528132号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10,0002026.04.29-2027.04.24/
10深圳聚和源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1,0002025.11.19-2027.11.186182709
1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3,4002025.12.04-2026.ZH51922511018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12.03
1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5002026.05.28-2027.03.15兴银深中电长虹授信字(2026)第0304号
1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3,0002026.03.31-2027.03.30渤广分综(2026)第023号
1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5,1002026.04.30-2027.02.232026圳中银宝额协字第0000060号
15湖南聚和源中国银行长沙市雨花支行4,0002026.02.11-2027.02.10/

注:1.上述序号为1的授信系长虹财务公司提供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综合授信,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国内应收账款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开立非融资性保函。授信总额度为115,000万元,具体分配为;长虹能源15,000万元,长虹飞狮 万元,长虹三杰 万元,杰创锂电 万元,深圳聚和源万元,湖南聚和源3,000万元。

2.上表所列额度使用期限为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2)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借款人贷款人合同金额(万元)年利率贷款期限/到期日合同编号担保方式
1长虹能源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10,000LPR-65BP2026.12.255110202401100003049/
2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15,500LPR-65BP2029.02.115110202601100003588/
3进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有限公司9,500LPR-83BP2032.09.21(2025)进出银(苏基金)字第5005号/
4长虹飞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1,005LPR-50BP2027.05.110120400006-2026年(南湖)字00529号/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科1,000LPR-50BP2027.11.26HTZ330630000LDZJ2025N0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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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支行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500LPR-50BP2027.11.18JX经开2025人借875/
7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1,0002.2%2028.06.222026年虹财借字034号/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科技支行1,000LPR-65BP2027.04.14HTZ330630000LDZJ2026N00Y/
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900LPR-68BP2027.04.27JX经开2026人借456/
10长虹三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1,000LPR-10BP2027.01.220111500006-2026年(泰兴)字00111号/
1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2,000LPR2027.02.2711201T425096/
12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6,0002.98%2026.10.232025年虹财借字071号/
13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1002.98%2026.11.102025年虹财借字085号/
14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3,8002.98%2026.11.182025年虹财借字088号/
15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5,5002.98%2026.12.182025年虹财借字105号/
16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9,8002.98%2027.12.222025年虹财借字106号/
17四川长虹集15,5002.98%2027.02.042026年虹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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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财务有限公司借字004号
18杰创锂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49,9683.7%2029.09.17PSBC51-YYT2021091401长虹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杰创锂电提供抵押担保
1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3,000LPR-2BP2027.11.13MY10120250078长虹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5,000LPR-50BP2027.03.27HTU510650000FBWB2026NO01M/
21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科技支行2,5002.5%2027.04.20HT110520260420103655/
22深圳聚和源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1,0103%2026.09.07华银(2025)深流贷字(光明)第501号长虹能源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1,0501年期LPR-10BP2026.12.052025圳中银宝借字第0000054号/
2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300提款日前一日1年期央行LPR-10BP2027.04.156233134/
2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1,000首笔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1年期LPR-39BP2026.12.29SZ1710120260028/
2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01年期LPR-50BP2027.06.11兴银深中电长虹流借字(2026)第0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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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3,000具体贷款利率以公司贷款借据记载为准2027.03.30渤广分流贷(2026)第023号/
28湖南聚和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行5001年期LPR2027-03-30湘中银借字2026-160-21576735-1号/
2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行8001年期LPR2027-05-25湘中银借字2026-160-21576735-2号/
30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1,0002.8%2027-05-132026年虹财借字021号/

注:1.上述借款序号为3 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9,500万元,实际借款金额8,550万元。2.上述借款序号为18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49,968 万元,截至2026年 6月 30 日,已实际借款 38,655.38 万元。

3.上表所列贷款期限/到期日为合同约定的期限。

(3)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如下:

序号担保人/担保物债权人债务人担保范围主债权期间合同编号担保方式
1长虹能源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聚和源 $^{1}$ 主债权本金最高额折合人民币3,500万元整及利息等以2025.04.03-2026.10.03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约定为准华银(2025)深额保字(光明)第501号最高额保证担保
2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曼谷分行泰国公司最高额500万美元债权确定期间的届满之日起三年/最高额保证担保
3杰创锂电低漏电转轮除湿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杰创锂电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抵押权人支付和2021.09.18-2029.09.17PSBC51-YYT2021091401-01抵押担保

1 深圳聚和源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全部资产对长虹能源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组ZCH-3800等公司绵阳市分行偿还的本金、利息等

(4)票据承兑协议、信用证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30日,除了前文已经述及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票据承兑协议、信用证协议如下:

序号承兑申请人/信用证申请人承兑人/开立银行金额(万元)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编号担保方式
1长虹能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494.652026.03.26-2026.10.142026绵公高新国开证(007)号/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705.182026.03.26-2026.10.142026绵公高新国开证(006)号/
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266.472026.05.28-2026.08.272926310电-017按照票面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行1213.662026.04.27-2026.10.26CHFS0206/
5长虹飞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科技支行1,207.692026.03.24-2026.09.2463804792302026033/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5,0002025.06.30-2026.06.30202506290120400536492507按照票面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737.20协议于2026.05.26签订JX经开2026C392按照票面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8杰创锂电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科技支行6,1102026.06.17-2027.06.17HT110520260617104844按照票面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3,336.812026.01.21-2026.07.212026信银川银承字第009711号按照票面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1,8002026.02.26-2026.08.262026信银川银承字第026156号按照票面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11成都银行金河支行1,2002026.02.28-2026.08.28H2401032602283801.长虹集团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按照票面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4,4002026.05.27-2026.11.27MY20120260069按照不少于票面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1,549.762026.06.29-2026.12.29/按照不少于票面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1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843.22026.04.28-2026.10.282026绵公高新银承(006)号按照票面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1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2,455.842026.04.30-2026.10.302026绵公高新银承(007)号按照票面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16深圳聚和源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1,6502026.05.29-2026.11.29MJZH20260529284352按照票面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1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1,0002026.06.29-2026.12.29YC20260629908516按照票面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1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9002026.01.08-2026.07.08ZH51922511018--1CD按照票面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1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1,0002025.11.19-2026.11-186182709-银额001/
2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3,0002026.03.31-2027.03.30渤广分银承(2026)第023号按照申请书约定的金额足额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
2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3,0002026.03.31-2027.03.30渤广分国开证(2026)第023号/
2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1,0002026.04.20-2027.04.17GNLC2608000643/
2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9002026.05.18-2026.08.18(2026)圳中银宝承协字第078号按照票面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5)融资租赁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融资租赁协议如下:

序号承租人出租人租赁本金(万元)租赁期间租赁标的合同编号
1长虹三杰成都长虹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8,2602023年5月30日至2028年5月30日18650卷绕机(高速)(含下料机)、21700卷绕机(含下料机)ZZ230518310656
25,7002023年5月30日至2028年5月30日18650锂电池自动装配线ZZ230518310607
32,8802023年5月29日至2026年5月29日26700自动装配线ZZ230518310460
49402023年5月29日至2026年5月29日搅拌机、配套软件系统ZZ230518310509
51,9682023年5月29日至2026年5月29日锂电池自动投料系统(正负各一套)、配套软件系统(正负各一套)ZZ230518310558
6湖南聚和源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0024个月,自2024年11月29日起算全自动卷绕机、电池极片辊压机连轧线等2024PAZL0101850-ZL-01

(6)资金拆借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 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资金拆借协议如下:

序号借款人贷款人合同金额(万元)年利率贷款期限/到期日合同编号担保方式
1长虹三杰长虹能源13,502.853.0%2027.04.012026XNYJ003/
2长虹飞狮泰国公司5,0002.9%2027.05.242026-FSCJ-001/

4、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6月30日,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为

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工程合同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事项。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安排或计划。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共修订公司章程1 次,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资料及公司登记资料,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已于2026年6月22日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条款原《公司章程》新《公司章程》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
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八)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八)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上述修订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办理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手续。《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及主要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召开了1次股东会、

4次董事会、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开、决议主要内容及签署均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董事变化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于清教因独立董事达到最长任职期限,于 2026 年 8 月 3 日起不再担任独立董事。发行人于 2026年8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王丽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政府补助文件及收款证明,2026年4-6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5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享受主体金额(元)依据文件
12026年度第二批嘉兴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项目长虹飞狮500,000.00关于下达2026年度第二批嘉兴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22025年度泰兴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长虹三杰2,322,888.00泰兴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3收到科技城新区兑付企业发展资金杰创锂电4,000,000.00长虹三杰新能源项目补充协议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完税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完税证明以及信用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能够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信用报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日,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1、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文书以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当事人案由金额(万元)进展情况
1原告:杰创锂电被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5,431.7一审判决驳回。杰创锂电提起上诉,截至目前,二审已开庭审理
2原告:杰创锂电被告: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8,150.4一审诉讼中
3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杰创锂电合同纠纷4,033.6一审判决被告付款,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26年8月7日已召开庭前会议
4原告:长虹能源被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道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新邦德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国际铁路班列有限公司、中铁国际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1153一审判决被告道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260,481.3元;被告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向原告赔偿260,481.3元;被告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款项,在被告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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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长虹能源其他诉讼请求。目前,长虹能源已提起上诉

注: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 10日、2025年6月10日更名为“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除上述案件外,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它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构成对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2、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信用报告以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主管政府部门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长虹集团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2026年 6月30日,控股股东长虹集团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事项,但该等诉讼、仲裁单项案件标的金额未达长虹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且该等诉讼、仲裁事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关,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罚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对《募集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特别是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经北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已获得现阶段必需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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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

图1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国权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陈 炜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李许峰

经办律师:李彤

李彤

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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