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所属企业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结合《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对其负责,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除涉密事项外,必要时可以将审计业务(除经济责任审计外)委托外部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委托外部审计机构或者购买外部审计劳务开展的内部审计活动,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总会计师协助公司董事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专职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建设,组织完成年度审计任务,识别并提示经营管理风险。审计部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做好公司审计专业人才的储备、培养,同时配合上级人才库做好审计专业人才的推荐和输送任务,以适应审计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 公司所属二级及以下单位不设置审计机构,但应根据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确定相关部门(除财务部门)和人员具体承接和落实内部审计相关工作职责,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的情形下,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独立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和线索,应当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按上级审计机构要求报送公司年度内审计划、内审业务报表、内审人员信息表及内审工作总结等资料。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
(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治理结构、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和有关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提出整改建议;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和使用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配合上级部门完成所属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八)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及财务竣工决算审计;
(九)负责对公司境外资产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十二)开展各类专项审计工作和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开展整改“回头看”;
(十四)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五)承办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协调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工作关系;
(十七)负责公司董事会及上级内审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使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性质和规模、治理结构和内部审计
机构设置层级等因素,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总数不少于全部在册职工总数的 2‰。
内部审计岗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审计、内部控制、问题整改等关键岗位,确保审计职责由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承担。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诚信正直、客观公正,履行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依据相关规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工程造价或者法务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机构每年组织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每人每年参加后续教育的学时数累计不得少于 40 学时。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者)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保障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公司应当严格把关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进一步拓展其履职晋升通道。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明确经费范围、标准及报销程序。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当全面关注公司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规范执行以下工作程序:制定审计计划、进行审前调查、组成审计组并编制审计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工作进点会、实施审计项目、征求审计意见、审定审计报告、反馈审计结果、实施后续审计和审计档案管理等。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结合上级审计机构工作要求及公司年度重点工作要求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下发执行,并向上级部门
备案。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实施前,内部审计机构应掌握被审计单位和审计项目的相关情况,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划定审计重点,确定完成任务所需的时间和各专业审计人员的配置数量,为制定审计方案做好准备。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前调查情况,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审计项目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审计方案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目标和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六)审计程序和审计项目时间安排;
(七)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实施审计项目前,应提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者)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应列明审计项目名称、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审计时间、审计组成员和被审计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实施就地审计项目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组织、主持召开由被审计单位班子成员、职能部室和业务分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审计工作进点会,宣读审计通知书、审计目的和依据、被审计者述职等。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合理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审计工作底稿实行三级复核制,对于每级复核提出的复核意见,补充或修改审计工作底稿。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查询函、取证单等审计证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并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对于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违纪和国有财产侵害等行为,审计组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尽快形成临时审计报告或阶段审计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审计组长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汇报审计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审计证据获取、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初步审计结论、重大问题反馈、重要事项协调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起草审计报告交换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者)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交换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若有异议且无法达成一致时,被审计单位(者)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报告交换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者)的书面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交换意见稿进行修订后,形成审计报告审定稿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须经过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审核,一般审计报告提交党委会审议,重要审计报告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规定程序签发。最终审计报告须符合上级国资监管要求。所有审计报告履行规定程序后,下发审计整改通知(附审计报告),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对于重要事项公司可提级整改。同时提交给经营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步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者)审计问题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回头看”根据实际情况择时进行,也可列入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内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资料,形成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归档工作。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各单位党组织应开展专题会议研究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及时整改,且需在三十日内将审计整改方案、六十日之内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结果报告、整改工作清单及销号确认表逐级报送至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和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财务、法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移送纪检机构和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的协作配合情况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其经营层、经营层成员年度考核、职务任免、奖惩激励以及相关经营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由本单位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办法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据《关于转发<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金钼集团发〔2026〕67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负责解释,具体解释职责由审计部承担。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钼股份内部审计制度》(金钼股份发〔2018〕241 号)同时废止。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