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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豪高新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 号)《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文件要求,遵循上级单位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及文件,结合公司章程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境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实际控制企业是指公司不直接持有股权,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对公司各部门、所出资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单独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及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

第四条 公司及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制定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领导体制、职责内容、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考核评价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效能。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

第六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控,统一调配审计资源,形成“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受本单位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领导,审计业务受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指导。

第七条 公司党委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前置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重要审计报告以及审计部门设置等事项。

公司设立审计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在公司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主要负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上级单位审计工作要求以及公司党委工作安排;部署安排配合国家审计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审议公司内部审计重大事项;负责向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上级单位沟通汇报有关审计工作,反馈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及审计结果运用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党委书记、董事长主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一名公司领导协助分管内部审计。

董事会根据公司治理要求、业务规模和审计需求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资源;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督促公司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落实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职责,对审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设立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应比照上述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加强董事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与管理,以及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履行董事会相应职责的决策机构比照董事会相关职责和要求,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统一整合调配系统审计力量,组织协同开展审计业务,形成上下监督合力。所出资企业应积极落实公司要求,服从上级单位审计工作安排,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十二条 公司和所出资企业应支持、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行使审计职权、履行审计职责,保障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独立于各职能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经营,通过审计活动对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履行职能的有效性实施监督和评价,原则上不直接参与相关业务的决策、审核和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审计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公司系统审计管理、审计整改和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原则上所出资企业应设置内部审计部门,不具备条件的应设置内部审计岗位或由上级单位提级管理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根据其治理结构、章程、规模及人员编制等因素,按照上级单位明确的内部机构设置规定,或单独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设置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同时设置内部审计岗位。主要领导由公司党委研究任免的重要基层企业,原则上单独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和所出资企业应按照本制度有关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和审计工作需求,足额配备与企业审计规模、审计业务量等相适应,满足审计岗位任职条件的专职、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审计事项和审计内容作出审计职业判断。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审计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所出资企业应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选拔培养,支持其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鼓励其参加内部审计培训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执业资格考试。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所出资企业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所出资企业应建立与其他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被审计对象和同级部门不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审计内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制度;

(二)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投资项目审计、境外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审计调查);

(四)组织开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

(五)组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六)配合上级单位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提供审计资料、反馈审计意见;

(七)检查审计意见执行情况,监督落实内外部审计整改工作;

(八)通过共享审计监督信息、通报审计结果、开展审计谈话、移交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等方式,深化审计结果运用;

(九)开展审计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审计信息化平台应用;

(十)开展审计队伍建设,指导、监督、管理、考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完成本企业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及

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列席或参加本企业有关经营、投资和财务管理会议,组织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协助研究制定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组织与审计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获得相应的数据查询权限,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八)组织开展审计谈话,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移交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落实审计整改;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改正;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档案以及其他重要的资料,经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并对实施相关行为的责任人员提出追责处理建议;

(十一)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调查处理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十二)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三)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责处理建议;

(十四)对违反审计纪律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批评或提出追责处理建议;

(十五)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本企业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四)本企业及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情况;

(五)本企业及所出资企业财务收支情况;

(六)本企业及所出资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七)本企业及所出资企业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本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九)本企业及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况;

(十)在经济活动中本企业及所出资企业遵守廉洁从业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十一)内外部审计及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公司党委以及上级单位、本级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结合本企业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求及审计资源等因素,按照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本企业的部署和要求,确定审计项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频率,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党委会议前置审议后报相关决策机构批准。

外部审计、巡视以及其他内外部审计检查指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作为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重点关注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具体审计项目需要,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不少于 2人的项目审计组,承担具体审计任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 3 个工作日前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组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开展必要的审前调查,初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资料,评估审计风险,编制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工作分(协)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主要通过审查会计账证、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座谈交流,运用检查、观察、监盘、访谈、函证、计算、分析等审计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记载的内容进行确认,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审计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和日期。

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对审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和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报告,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复核。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应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相关单位(或人员)在收到审计报告 10 个工作日内、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一致时,内部审计机构应报告本单位审计工作分(协)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规定将审计报告报审计部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报公司党委会审议批准。重要审计报告经公司党委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所出资企业结合党组织及治理结构建设情况,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批意见完善审计报告内容,下达审计意见,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自下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的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协同开展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按期汇总报告审计整改进展情况及整改结果。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有效落实审计意见的,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向本单位审计工作分(协)管领导或有关决策机构提出追责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审计项目,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审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要求,揭示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效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强化监督、评价、建议职能,提高审计工作效能和价值,实现审计监督闭环管理,做到应审必审、凡审必严,切实发挥常态化“经济体检”作用。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以“上审下”为主,实行下审一级,必要时可延伸审计,通过开展各种类型审计,实现对境内境外资产、各业务板块、各级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审计计划、审计资源、审计项目和审计质量实行统筹管理,实现审计计划统筹平衡、重点突出,审计资源一体调度、充分利用,审计项目有机融合、相互衔接,审计质量可控在控、标准统一。

公司定期开展企业审计工作质量自评估工作,并不断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公司统一部署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所出资企业确保每 5 年至少轮审 1 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企业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审计 1 次。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和主营业务特性的审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投资项目审计、境外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内部控制监督评价、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计划和内容,突出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岗位、关键领域、高风险业务和管理薄弱环节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聚焦经济责任,坚持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所出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 次。对掌握重要资金决策权、分配权、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的主要领导人员加大审计力度。

第四十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要求以及上级单位和本单位财务制度,对企业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投资项目审计按照公司明确的审计责权开展相关审计项目。

第四十七条 有境外企业和境外投资项目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审计,建立境外审计常态化机制,推动企业稳健开展国际化经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投资额 1 亿美元以上)或重要境外企业(机构),每年至少审计1 次。

第四十八条 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应围绕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上级单位、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事项、上级企业年度审计工作部署以及本企业中心工作,突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对金融、贸易等高风险业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协同监督,重点强化对大额垫资业务、大宗商品业务、金融衍生业务等审计,推动党和国家各项要求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防范市场风险,防止风险交叉传导。

第五十条 所出资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通过公司章程、参股协议等保障国有股东的审计监督权限,规范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对参股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杜绝“只投不管”现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所出资企业应利用授权审计、委托审计、联合审计等方式合理配置审计资源,构建主要专业领域业务骨干组成的审计专家库,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支持。

第五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公司和所出资企业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对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应依法依规开展服务采购,加强中介机构考评管理,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五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优化审计项目组织方式,加强不同类型审计项目的统筹融合和相互衔接,采用融合式、嵌入式、“1+N”等审计项目组织方式,实现“一审多项”“一审多果”“一果多用”。

第五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以审计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审计业务闭环管理,健全审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审计质量控制责任,严格遵循审计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审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组主审、审计组成员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分别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应确保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漏重大审计事项,客观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审计意见切实可行。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编制下达审计意见,客观、准确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整改意见以及落实审计整改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在执行审计业务和实施审计管理方面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同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接受外部审计有关重大事项,以及企业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等,在向本单位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报告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等事项应报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备案。公司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事件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积极配合推进上级单位的审计信息化建设,逐步构建与主要业务信息系统相融合的“业审一体”信息化系统。并加强审计信息化平台应用,借助信息化技术和手段管理审计资源和审计业务,加强审计信息统计分析,提高审计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七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五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采取强化审计整改落实、内部共享审计监督信息、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开展审计谈话、问题线索移交等方式,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第六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下达的审计意见,应履行审计整改监督检查责任,及时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应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及时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间表等,形成整改方案,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全面履行审计整改义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上级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应承担整改督导检查责任,对归口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进行整顿规范,健全长效机制,防止屡审屡犯。

内部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应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将内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纳入整改范围及时整改。内部审计机构对已整改问题进行审核认定、验收销号。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所出资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纪检机构、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违法、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须及时报告单位审计工作分(协)管领导,应移交处理的经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交。

第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有效利用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成果,对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整改纠正的问题可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八章 考核评价与追责处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绩效一体化考评制度,定期对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的工作绩效综合考核评价。

第六十六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和所出资企业应予以表彰。

第六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单位责令改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审计,不配合或阻碍、干扰审计人员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不向审计组开放相关信息系统权限,提供资料严重失真、不完整的,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审计有关的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逃避审计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拒绝、阻碍审计整改,或弄虚作假、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应承担审计纪律责任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的;

(二)审计期间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款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和联欢等活动的;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支付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的;

(四)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的;

(五)接受他人请托,为谋取私利违规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经济业务的;

(六)泄露知悉的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或利用审计职权、审计成果、知悉的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的;

(七)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故意隐瞒、变更审计查出的违规违纪事实,违规泄露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处理意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或在未完成必要审计程序前为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审计证明的;

(九)外派审计工作期间(含工作日、公休日、法定假期等),审计人员不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或因个人原因对审计派出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审计法律法规、上级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应承担审计纪律责任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严重违反审计纪律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提出追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机构或被审计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审计单位严重违反审计纪律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企业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行业协会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审计准则,具体指导实施各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审计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强制性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GDGH/ZD.07.03.03《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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