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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CX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HASINGSECURITIESCO.,LTD.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号滨江金融中心 T2栋(B座)26层

二〇二六年十月

声 明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保荐机构”)接受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环宇”“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担任航天环宇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目 录

声明....1

目录....2

一、发行人概况....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13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16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17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17

六、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情况....18

七、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19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23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24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nan Aerospace Huanyu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LTD.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航天环宇
股票代码688523
注册资本40,68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完小
董事会秘书李嘉祥
股票上市日期2023年6月2日
经营范围微波通信技术研发;航空航天器及设备、通信设备、雷达及配套设备、复合材料产品、精密机械设备、工艺装备及模具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微波通信产品测试及试验;自营和代理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住所长沙市岳麓区杏康南路6号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杏康南路6号
电话0731-88907600
传真0731-88915556
互联网网址http://www.hthykj.com
电子信箱hy88@hthykj.com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专注于航空航天领域的航空产品、航空航天工艺装备、宇航及通信产品,主要为航空航天领域科研院所和总体单位的科研生产任务提供技术方案解决和产品制造的配套服务。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公司具备了从产品设计、仿真分析、结构设计、材料设计、工艺设计、精密制造、装配集成到调试测试全过程的研制生产能力,特别是在航空航天复合材料零部件研制、航空航天先进工艺装备集成研制、高精密星载产品的研制、“天伺馈跟”分系统产品研发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产业化优势和综合竞争力,公司已成为中国商飞、中航工业、中国航发、航天科技、航天科工、中国电科、中国电子、中国星网、中科院等集团下属科研院所和总体单位的重要供应商之一,并多次获得客户授予的“先进集体”、“突出贡献单位”、“突出贡献优秀集体”等荣誉称号。

航空产品板块,公司参与了多型号飞机的部件、复材及金属结构件的研制配套。公司已成功研制交付了多型飞机的尾翼、整流罩、天线罩等部件及机翼壁板、机身壁板、进气道等结构件,并承担了某型飞机大型机翼复材结构件、后机身部件等研制任务;在民机领域,公司已成功研制交付了发动机短舱复材风扇罩部件及复材叶栅、平尾、金属叶片等结构件,并承担了大型飞机复材机翼活动面梁肋结构件等研制任务。公司航空产品起点较高,在大型航空复材零部件领域具备较强的竞争力。

航空航天工艺装备板块,公司主要参与了多型号飞机的结构件成型工艺装备及辅助工装、部件装配线、部装自动化产线等配套任务。公司已成功交付多型飞机复材机翼壁板、机身壁板、进气道、整流罩、天线罩等成型工艺装备;在民机领域,公司已成功交付 C909 生产线装配型架,C919 平尾、垂尾成型工装及复材机翼研制项目全套成型工装,C929 前/中/后机身复材壁板及筒段成型工装、复材机翼研制全过程成型工艺装备及机头填充平台、垂尾测试工装等,并承担了 C919二期自动化产线的建设任务。发行人与中国商飞的全资子公司上飞公司合资成立了湖南飞宇,主要经营民用航空工艺装备,该项合作反映了发行人在航空工艺装备领域的综合优势。公司航空航天工艺装备业务在成型工艺装备及自动化产线的设计及制造方面实现了部分关键工艺的国产化。

宇航产品及通信产品板块,(1)宇航产品领域,公司主要参与了载人航天、探月工程、深空探测、高分卫星、海洋卫星、风云卫星,以及低轨互联网工程等重大航天工程任务的星载微波天线、微波器件、星体结构板、太阳翼等任务配套,公司宇航产品实现了该细分领域的国产化。(2)卫星通信及测控测试设备领域,公司参研了 6.2 米卫通站、通信卫星 7.3 米通信主站及区域站、低轨互联网和千帆星座 米与 米信关站、空间态势感知 米车载站、新型机动 米集装箱测控站、火箭(卫星)发射测控站 7.3米天线控制及载车设备等重点型号任务的通信与测控站,以及整星测试、雷达测试等众多紧缩场天线子系统工程。公司卫星通信及测控测试设备领域以“天伺馈跟”分系统级产品为主线,依托公司复材结构件及微波核心元器件的设计、精密制造、装配集成、测试试验能力,构建了从核心零部件研制到产品集成与测试的全产业链关键环节自主研制能力。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 6月30日2025年 12月31日2024年 12月31日2023年 12月31日
流动资产96,481.64118,431.12131,990.37147,180.96
非流动资产156,607.52140,837.43111,595.6185,672.77
资产总计253,089.15259,268.55243,585.98232,853.73
流动负债43,130.9953,630.6344,668.6230,144.07
非流动负债37,277.3533,525.8131,619.7132,472.58
负债合计80,408.3487,156.4476,288.3262,616.6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68,327.22167,942.31163,160.91167,100.75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6 年 1-6 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2023 年度
营业收入15,639.7145,829.3850,804.0345,620.44
营业利润-53.734,521.2611,351.6614,916.70
利润总额-79.854,301.8511,984.2415,568.9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97.454,759.7210,156.6213,437.80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1-6月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210.3017,983.135,729.373,926.1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290.65-16,414.48-8,630.03-77,315.2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313.246,001.89-6,196.0984,931.25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9,232.907,570.54-9,096.7511,542.17

4、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财务指标2026.6.30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流动比率(倍)2.242.212.954.88
速动比率(倍)1.581.842.604.4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2.98%31.63%30.84%25.53%
资产负债率(合并)31.77%33.62%31.32%26.8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4.144.134.014.11
项目2026年1-6月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0.431.231.401.79
存货周转率(次)0.411.571.992.1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397.454,759.7210,156.6213,437.8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173.874,100.007,556.599,782.14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0.17720.44200.14080.0965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22690.1861-0.22360.2837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24.18%17.77%11.9%10.55%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期末股本总额。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技术风险

①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定制化和非标准化产品,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以便及时、有效地响应客户需求,同时也需要公司根据前沿技术发展和市场应用的预估,提前攻克技术难题来锁定客户订单。由于航空航天产业属于高技术、高风险、高投入的特殊行业,技术难度高、资金投入大以及研制周期长,公司存在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研制产品或无法突破技术瓶颈而遭遇研制失败的风险,这将导致公司业绩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公司可能面临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试制未取得预期效益的风险。

②技术人员流失及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所处的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人员及核心技术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由于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对优秀人才的争夺亦趋于激烈,公司存在因竞争而导致的技术人员流失风险。此外,如果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能妥善管控重要技术信息,公司将面临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①产品性能稳定性风险

航空航天领域,特别是航天相关产品的研制活动一般具有探索性、先进性、复杂性、高风险性的突出特点和高可靠、高质量、小子样研制的特殊要求。产品性能、技术指标、加工质量的稳定性是客户甄选供应商的评判标准之一,保持产品性能稳定、不断提升公司综合服务能力,对于获得客户订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航空航天产品制造工艺的复杂性、性能要求的特殊性,公司无法完全排除产品性能稳定性风险对订单获取能力和经营业绩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②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受我国航空航天行业体制的影响,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按照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计算的口径,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40,632.30 万元、47,796.62 万元、35,642.88 万元和 14,228.40 万元,占比分别为 89.07%、94.08%、77.77%和 90.98%。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未来若公司与重要客户的合作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③部分产品客户需求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

公司航空产品业务主要为航空领域科研院所和主机单位的型号任务提供科研配套,部分下游主机单位的研制机型尚未定型批产,客户需求存在不确定性。

同时,公司研制的部分卫星通信及测控测试设备产品具有单价较高、使用寿命较长的特点,随着研制任务的完成,同一客户对同类产品的需求具有不确定性。故公司航空产品业务、卫星通信及测控测试设备业务的客户需求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

④经营资质到期无法及时获得批复或被取消的风险

公司部分产品为军工配套产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军品生产的企业需要取得军工业务相关资质。公司目前具备从事军工业务相关资质,但相关资质在有效期过后需要重新获得认证或者许可,如果未来公司不能继续取得上述资质证书,公司将无法开展军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⑤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未来募投项目和航空产业园的逐步建成投产,公司资产规模和产销规模将进一步提高,业务规模和管理幅度的扩张将会提高公司的运营管理难度,在生产管理、技术研发、市场营销等方面的难度也会随之加大,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提出更高的要求。若公司有关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不能有效地贯彻和落实或未能适应生产经营环境变化,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及规范管理构成不利影响。

⑥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完小、崔燕霞、李嘉祥,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共计 69.4692%,实际控制人可能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行使股东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进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财务风险

①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3年度、2024 年度、2025年度和2026 年1-6月,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3,437.80 万元、10,156.62 万元、4,759.72 万元和 397.45 万元,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尤其 202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上期下滑53.14%,2026 年 1-6 月相比上年同期下滑 88.5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滑主要系毛利率下降以及研发费用上升等多重因素综合影响所致。未来若公司无法提高营业收入或毛利率,或有效控制期间费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存在进一步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②存货跌价风险

2023 年末、2024 年末、2025 年末和 2026 年 6 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12,858.44 万元、16,249.40 万元、20,068.54 万元和 29,085.69 万元,分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72.98 万元、238.86 万元、59.47 万元和 599.20 万元。公司目前主要采用“以销定产,以产定采”的原则进行存货采购,报告期期末存货主要系根据客户订单安排生产及发货所需的各种原材料、在产品和发出商品,公司主要存货有对应的销售订单;但公司也会存在为保证产品及时交付而提前备货,或根据预期订单提前采购部分原材料的情况。因此,若因内外部因素导致公司产品销售不畅,造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③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023年度、2024 年度、2025年度和2026 年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0.68%、43.67%、38.34%和 35.79%,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综合毛利率的下滑主要系各年之间产品结构的差异导致毛利率的波动,同时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为维系客户稳定性,相应降低了产品报价以承接业务。若未来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新产品开发失败等因素导致产品价格下降或产品结构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均会引起公司毛利率波动。

④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风险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航天科技下属单位、中航工业下属单位、中国航发下属单位、中国电科下属单位、中国商飞下属单位,受上述企业结算方式和成本预决算管理的影响,其通常在下半年加快推进项目验收结算进度,因此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存在明显的季节性,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收入占全年收入比重较大。报告期前三年,公司第四季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54.68%、和 。由于公司的营业收入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征,故公司业绩存在较大的季节性波动风险。

⑤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公司营业收入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多集中于第四季度,因此,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2023 年末、2024 年末、2025 年末和 2026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36,342.80 万元、47,433.80 万元、40,540.82 万元和46,721.44 万元。由于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若客户信用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出现坏账损失的风险。

⑥长期资产折旧摊销大幅增加的风险

长沙航空产业园及自贡航空产业园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长期资产规模将大幅提高,资产结构也将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能面临资产管理、折旧摊销金额增加等方面的挑战。若以上项目不能很快产生效益以弥补新增投资带来的费用增长,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公司将面临长期资产折旧摊销金额增加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

(4)行业风险

①技术替代的风险

在航天领域,自上个世纪人类进入太空以来,航天技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新的技术和应用不断涌现,随着人类由对太阳系的探索向宇宙深空前进,航天技术的各个方面都在不断地取得突破,如新的结构材料、新的动力技术、新的通信技术、新的导航技术等,上述技术的发展也将带动地面相关技术的发展。在航空领域,为了更安全、更快捷、载重量更大,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也会不断更新和扩大。如目前开发的石墨烯材料,随着石墨烯材料制备、应用技术的突破,将会对很多应用技术带来突破性的冲击。随着新兴技术的突破,如果公司的技术研发不能紧跟新兴技术的发展,将会给公司带来技术替代风险。

②市场竞争趋于激烈的风险

由于我国航空航天零部件制造尤其是军品领域开放时间较短,且行业进入有一定要求,行业内竞争者数量尚不多。随着国家加快航空航天产业发展等系列政策的实施,未来可能有更多社会资本进入该领域,如有新的实力强劲的竞争对手进入公司所在业务领域,并且在行业理解、技术研发、产品质量、客户服务等方面拥有优于公司的竞争优势,公司将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存在被替换的风险。

③暂定价格与审定价格差异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公司部分产品销售合同为暂定价合同,该类产品销售按照暂定价合同金额入账确认收入,暂定价合同金额与审定价格的差额计入审定价格当期的收入。报告期内,公司以暂定价合同金额确认的收入金额分别为 1,593.79万元、19.14 万元、2,360.66万元和0万元。报告期内,部分暂定价合同金额未完成最终定价。未来,如果暂定价格与审定价格差异较大,可能导致公司存在收入及业绩波动的风险。

2、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1)本次发行失败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上交所是否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能否同意注册,以及最终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同时股票价格还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波动风险。因此本次发行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2)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22,064,000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5,0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大型飞机复合材料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但若二级市场行情波动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存在筹资不足的风险,从而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顺利实施。

3、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募集资金应用于拓展新产品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部分产品为新产品,处于研制阶段,尚未通过客户认证,部分产品尚未确定销售价格。若相关产品最终无法通过下游客户认证,或通过客户认证后受终端应用市场推广缓慢、产品定价低于预期等不利因素影响,该募投项目可能存在实施失败、新增产能无法消化、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短期内无法盈利等风险,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新增关联交易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涉及大型飞机复材结构件,该等产品面向航空领域知名客户。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将延续现有业务的经营模式,向公司的关联方销售该部分产品。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系基于合理的商业或生产经营需求,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方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的情形。但是,若未来公司出现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治理不够规范的情况,可能会出现因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而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募投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选择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公司现有业务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做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若前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建设过程及实施结果等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募投项目亦可能面临无法按期顺利实施的风险。

(4)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投向大型飞机复合材料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主要新增大型飞机复材结构件和航空发动机短舱零部件的产能,产品主要面向国产大型飞机的零部件需求。航空制造业受全球经济、航空运输业景气度、国际关系和政策调整影响显著,若相关机型的订单延迟或削减,订单量、生产节奏或复合材料应用比例不及预期,或设计变更导致订单量低于预期,均可能导致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产能无法及时消化,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虽然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及论证,并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但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行业竞争加剧、产业政策导向出现不利变化、市场开拓未取得显著成效、终端需求的增速未达预期等情形,则可能导致公司募投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摊销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包含规模较大的资本性支出。项目建成并投产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出现较大规模的增长,并新增折旧摊销费用。由于从项目建设到项目达产需要一定时间,项目投入初期新增折旧摊销费用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在项目的产能爬坡期该项目产生的收入可能不足以覆盖新增的折旧摊销费用。同时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不及预期,则存在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7)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规模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虽然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高效利用募集资金以提升公司运营能力和长期盈利能力,但受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发展情况及募投项目建设期的影响,短期内项目的效益及公司的盈利状况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即期回报将可能面临被摊薄的风险。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将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将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在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发行时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 mathrm P _ 1 = P _ 0 - D

送股或转增股本: $\mathrm { P } _ { 1 } { = } \mathrm { P } _ { 0 } \ / \ ( 1 { + } \mathrm { N } )$

两项同时进行: $\mathrm { P _ { 1 } { = } ( P _ { 0 } { \mathrm { - } } D ) } / \left( 1 { + } \mathrm { N } \right)$

其中, mathrm P _ 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mathrm P _ 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本次发行不超过 122,064,000 股(含本数)。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或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股票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5,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
1大型飞机复合材料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166,693.59143,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12,000.0012,000.00
合计178,693.59155,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八)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

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九)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十)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宋一宁,男,保荐代表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曾主持或参与思特奇(300608.SZ)、克明食品(002661.SZ)再融资项目,华创云信(600155.SH)联席主承项目,嘉盛德(874303)、大洋泊车(873813)、英斯瑞德(872129)等十多家新三板挂牌项目。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蒋和清,男,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ACCA准会员。先后参与航天环宇科创板IPO、金则利新三板挂牌、生力材料新三板挂牌、金则利北交所上市、恒兴股份北交所上市项目;曾先后参与韵达股份、海优新材、福立旺等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或IPO财报审计。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

张伟,男,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主持或参与汇杰设计、车讯互联北交所公开发行项目的上市辅导,瑞德尔、恒欣股份、成远矿业、力得尔、蓝天口腔、海源医疗、正宜包装等数十家企业新三板挂牌,22 益阳 01 非公开公司债、鸿达兴业股份回购、高争民爆重大资产重组、农商通重大资产重组、速普得收购等债券发行、股票定增、重大资产重组或并购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肖维平、徐行刚、易立山、肖巧璐、戴群力、石聪、张韬。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三)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情况

(一)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6年4月20 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宜的议案》《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26年9月7 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宜的议案》《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

七、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发行人已发行上市的 A 股股份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董事会、股东会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该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该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发行人未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九条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五十七条、五十九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共同实际控制人李完小、崔燕霞、李嘉祥合计持有及控制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有所下降,仍保持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6年6 月末,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一条规定。

2、关于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条的规定。

3、关于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本次发行不超过 122,064,000 股(含本数)。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 18 个月,发行人不存在通过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情形。

发行人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制结构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要求,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条的规定。

4、关于募集资金投向主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5,000.00 万元(含本数),拟用于“大型飞机复合材料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大型飞机复合材料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中非资本性支出为 33,547.85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 12,000.00 万元,两者合计 45,547.85 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比为 29.39%,符合“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五条规定。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一)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四)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五)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六)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七)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九)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十)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认为航天环宇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证券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财信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证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张伟张

保荐代表人宋一宁宋一

保荐代表人蒋和清蒋和

内核负责人:

吴国吴国平

保荐业务负责人:

徐璐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宛晨刘宛晨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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