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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基康技术: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注册稿)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147-3号

图1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8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目录

释义....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7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11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1

六、发行人的业务....12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3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6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7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7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8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8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8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19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20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0

十七、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21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1

十九、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1

二十、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21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22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基康技术指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基康仪器(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基康有限指基康仪器(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5日,系公司前身
新华基康指北京新华基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指发行人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报告期指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1-6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天衡会计师指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指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三会”指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发行人章程、《公司章程》指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或其前身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指天衡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2024年度、2025年度审计报告,即“天衡审字(2025)00406号”《2024年度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6)00337号”《2025年度审计报告》
《内控审计报告》指天衡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即“天衡专字(2026)00218号”《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指《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编报规则12号》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指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元、万元指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147-3号

致: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申请本次发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结论意见;与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有关的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详见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查验过程中, 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发行人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 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保证, 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 并确认: 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 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 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 发行人的独立性;

5.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6. 发行人的业务;

7.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9.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2.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4. 发行人的税务;

15.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6.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7.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8.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9.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0.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1.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董事会就本次发行事宜对董事长的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尚需取得北交所同意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批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整体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上市公司申请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下列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

规定。

2. 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3. 根据 2026 年 9 月 10 日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确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10.9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4. 发行人股东会已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5. 发行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会已就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和融资规模范围内决定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实施本次发行等有关事宜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6. 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前述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将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 发行人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 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 发行人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4)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 发行人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6.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7.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拟募集资金主要投向发行人主营业务,且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未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8.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1亿元且低于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的股票, 该项授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公司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人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限售期、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形成决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98,079,991.24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 ,发行人本次发行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已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内容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已对提请董事会决议的募集说明书进行了审核、表决通过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本次发行审议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三条关于可以适用《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核程序的规定。

9.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更新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2026年9月10日,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0.99元/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0.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更新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做市商为取得做市库存股参与发行认购的除外,但做市商应当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申请退出为上市公司做市。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1.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存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如下情形:

(1)发行人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纪律处分;

(4) 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北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批复外,发行人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查验,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发行人 2022 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41,881,412 股。

2023 年注销已回购部分股份,发行人减少注册资本 2,383,636 元,注册资本由 141,881,412 元变更为 139,497,776 元。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公司总股本数无变化。

2025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 27,468,555 元,注册资本由 139,497,776 元变更为 166,966,331 元。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 424,348 元,注册资本由 166,966,331 元变更为 167,390,679 元。

2026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167,390,679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200,868,814 股。

经查验,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股本变动, 已获得发行人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授权和许可, 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并已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程序, 发行人在北交所上市后的股本演变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截至权益登记日(2026年8月31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业务

经查验,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取得了其所从事业务所需的资质和许可;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下属企业经营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并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智能感知终端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同时提供智能感知物联网解决方案及服务,致力于成为有国际影响力的智能感知技术产业平台。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和曾经的关联方如下: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小钢。

2. 经查验,除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北京新华基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小钢及其一致行动人蒋丹棘外,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新华基康。

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为:北京基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玛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基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锦晖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基康水安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基康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贵州基康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汇康智感科技有限公司。

5.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袁双红、赵初林、沈宇丰、张绍飞、樊一笑、潘超、郜卓、苏锋、王志刚、吴玉琼、琚英帅、雷霆、吴华兵、张文涛;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控制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6. 截至查询日(查询日期:2026年9月3日),发行人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如下所示: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北京木瓦空间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蒋丹棘持股50%且担任监事的企业
2上海芯旺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董事樊一笑持股50%的企业
3上海瀛芯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董事樊一笑持股50%的企业
4上海芯智诚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董事樊一笑持股99.9%的企业
5北京恒芯智存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樊一笑担任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6北京雪龙牧业有限公司职工董事潘超配偶的父亲耿国富持股100%且担任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7北京雪龙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董事潘超配偶的父亲耿国富持股100%且担任经理、董事的企业
8北京雪龙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工董事潘超配偶的父亲耿国富持股80%且担任经理、执行董事的企业;职工董事潘超配偶耿明持股20%且担任监事的企业
9北京建鑫农食品有限公司职工董事潘超配偶的父亲耿国富持股80%且担任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10北京建鑫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董事潘超配偶的父亲耿国富持股24%且担任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11北京雪龙牧业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职工董事潘超配偶的父亲耿国富持股100%且担任经理的企业
12北京雪龙和奥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董事潘超配偶的父亲耿国富持股60%且担任经理的企业
13左益安(北京)中医药研究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董事潘超配偶耿明持股80%且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14北京瀚海龙天广告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绍飞配偶段然杰持股100%且担任经理、执行董事的企业

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报告期内,关联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属于发行人的关联企业。

7.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等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也属于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

(二)重大关联交易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除发行人控制的子公司外)之间已履行完毕的以及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关键管理人员股权激励费用等。

经查验发行人“三会”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合法、有效,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履行,交易条件不存在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

(三)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查验,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经查验,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该等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切实可行。

(五) 同业竞争

经查验,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查验,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等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切实可行。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不动产权、注册商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已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所拥有和/或使用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有抵押、质押、产权纠纷或其他限制发行人权利行使的情形。

经查验, 本所律师认为, 除已披露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权属证书或权属说明外,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与相关主体签署的租赁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合法、有效, 未办理境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形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且上述未提供权属证书或权属说明、未办理租赁备案的租赁房产可替代性较高, 如因权属瑕疵导致不能继续承租使用的, 发行人可在合理期限内在相关区域找到合适的替代性场所, 因此上述法律风险应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查验,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的下属企业与其他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然已经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对公司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者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包括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报告期内与各期前十大供应商签署单笔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报告期内与各期前十大客户签署单笔销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银行授信合同,本所律师认为,该等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风险。

经查验,截至查询日(查询日期:2026年9月3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经查验,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的下属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系因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所致,合法、有效。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的下属企业不存在其他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查验,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主要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公开披露的信息、企业登记资料并经查验发行人内部决策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增资、减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资产变化行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除前述情况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合并、分立的行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其他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具体计划或安排。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查验,发行人上市以来章程的修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查验, 发行人组织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三会”议事规则及相关工作制度、工作细则的制定、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三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文件及有关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查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禁止兼职情形;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北交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专门委员会的变化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享受的单笔100,000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真实。

经查验,截至查询日(查询日期:2026年9月3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的下属企业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经查验,截至查询日(查询日期:2026年9月3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经查验,截至查询日(查询日期:2026年9月3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查验《募集说明书》、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9日下发的《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关于确认智能感知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的函〉〈关于确认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升级项目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的函〉的复函》、京丰科信局备〔2026〕47号文件、京丰科信局备〔2026〕48号文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智能感知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升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亦不会导致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并已经有权政府部门备案和发行人内部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026半年度报告》及天衡会计师于2026年6月4日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6)01185号),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均已使用完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变更情况,发行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十七、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查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持续推动智能感知技术与数字化、信息化技术的深度融合,积极拓展智能感知技术在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环境安全监测及其他新兴领域的应用场景,成为有国际影响力的智能感知技术产业平台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查验,截至查询日(查询日期:2026年9月3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单个未决诉讼的标的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九、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参与了《募集说明书》中与法律事实相关内容的讨论,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发行人的业务分包情况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专业工程分包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 发行人的劳务分包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招投标情况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以招投标方式获取订单的情形、先供货后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发行人的社会保障情况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虽然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但发行人未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因此该等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取得北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批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图2

负责人 张利国

经办律师 胡琪

许桓铭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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