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CMS招商证券
二零二六年十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卢春明
尹力光
余明桂
向德伟
陈默
姜东升
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名:
向德伟
除董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除董事外的高级管
黄伟兵
熊金梅
亢娜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朱双全
朱顺全
卢春明
向德伟
陈默
余明桂
杨德先
姜东升
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名:
余明桂
杨德先
向德伟
除董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黄伟兵
熊金梅
郑君林
亢娜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3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朱双全
余明桂
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名:
杨德先
卢春明
委东升 姜东升
陈默
余明桂
杨德先
向德伟
除董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熊金梅-
郑君林
亢娜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3日
目 录
释义....6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7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7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7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批程序....7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8
(四)股份登记情况....8
二、本次发行概要....8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8
(二)发行数量....9
(三)发行价格....9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9
(五)发行对象....9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10
(七)上市地点....10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10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10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10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11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11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11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12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12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12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13
(四)发行人验资机构....13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14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14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14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14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15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15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15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15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15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15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16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17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17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17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19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20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21
发行人律师声明....22
审计机构声明....23
验资机构声明....24
第六节 备查文件....25
一、备查文件....25
二、查询地点....25
三、查询时间....25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公司、发行人、中元股份 | 指 |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发行 | 指 |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
|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 指 |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
| 公司章程 | 指 |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 | 指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申报会计师、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 | 指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公司律师、发行人律师、启元律师 | 指 |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 《实施细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 《承销管理办法》 | 指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董事会 | 指 |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股东会 | 指 |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
| A股 | 指 |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 募集说明书 | 指 |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2025 年 10 月30 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股东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
2、2025 年12 月1 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
3、2026 年 6 月 12 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批程序
2026 年 7 月 2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 年8月20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119 号),注册批复签发日为 2026 年 8 月 18 日,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6 年10 月22 日出具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6BJAA12B0388 号)。截至 2026 年 10月21 日 16 时 30 分止,招商证券已收到发行对象朱双全、朱顺全缴纳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500,002,500.00 元。
2026 年 10 月 22 日,招商证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扣除相关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6 年 10 月22 日出具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6BJAA12B0389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6 年 10 月 22 日止,中元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2,798,574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9.4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2,5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074,289.8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3,928,210.11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52,798,574.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441,129,636.11 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52,798,574 股,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52,798,574 股(含本数),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符合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6 年10 月21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9.47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11.83 元/股)的 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底价9.47 元/股。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2,5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074,289.8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3,928,210.11 元。
(五)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朱双全、朱顺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
发行对象认购情况如下:
| 序号 | 发行对象 | 认购股份数量(股) | 认购金额(元) |
| 1 | 朱双全 | 26,399,287 | 250,001,250.00 |
| 2 | 朱顺全 | 26,399,287 | 250,001,250.00 |
| 合计 | 52,798,574 | 500,002,500.00 | |
注:认购股份数量按照发行对象各自认购的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金额/本次发行价格确定。认购股份数量计算结果出现不足 1股,尾数向下取整,对于不足 1 股部分的对价赠与发行人。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朱双全先生,1964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
朱顺全先生,1968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朱双全、朱顺全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双全现任公司董事长,朱顺全现任公司董事。
最近一年内,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重大交易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进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发行人登载于深交所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本次发行对象为自然人朱双全、朱顺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因此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 A 类专业投资者、B 类专业投资者和 C 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C2、C3、C4、C5。
本次中元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4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4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对象朱双全和朱顺全先生均属于 C4(增长型)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 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
朱双全、朱顺全就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来源出具了《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1、本人用于本次发行认购资金均来源为本人的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融资等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其他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发行所得的发行人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江涛
保荐代表人:刘智、贾音
项目协办人:刘学财
联系电话:0755-8294 3666
传真:0755-8294 4669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 层
负责人:周琳凯
经办律师:邹棒、周晓玲、王泽润
联系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负责人:李晓英、宋朝学、谭小青
签字注册会计师:夏瑞、宋奕莹、王文杰
联系电话:010-65542288
传真:010-65547190
(四)发行人验资机构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负责人:李晓英、宋朝学、谭小青
签字注册会计师:夏瑞、宋奕莹
联系电话:010-65542288
传真:010-65547190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6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限售股份数量(股) |
| 1 | 朱梦茜 | 23,900,000 | 4.89% | 限售股 | 23,900,000 |
| 2 | 王永业 | 21,511,300 | 4.40% | 限售股 | 21,511,300 |
| 3 | 张小波 | 21,250,350 | 4.35% | 限售股 | 21,250,350 |
| 4 | 邓志刚 | 20,990,100 | 4.29% | 限售股 | 20,990,100 |
| 5 | 卢春明 | 11,722,000 | 2.40% | 限售股 | 11,722,000 |
| 6 | 潘小任 | 10,080,000 | 2.06% | A股流通股 | - |
| 7 | 刘屹 | 10,059,300 | 2.06% | 限售股 | 10,059,300 |
| 8 | 尹健 | 8,924,900 | 1.83% | 限售股 | 8,924,900 |
| 9 | 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8,833,300 | 1.81% | A股流通股 | - |
| 10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8,000,799 | 1.64% | A股流通股 | - |
| 合计 | 145,272,049 | 29.73% | - | 118,357,950 |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限售股份数量(股) |
| 1 | 朱双全 | 26,399,287 | 4.88% | 限售股 | 26,399,287 |
| 2 | 朱顺全 | 26,399,287 | 4.88% | 限售股 | 26,399,287 |
| 3 | 朱梦茜 | 23,900,000 | 4.41% | 限售股 | 23,900,000 |
| 4 | 王永业 | 21,511,300 | 3.97% | 限售股 | 21,511,300 |
| 5 | 张小波 | 21,250,350 | 3.92% | 限售股 | 21,250,350 |
| 6 | 邓志刚 | 20,990,100 | 3.88% | 限售股 | 20,990,100 |
| 7 | 卢春明 | 11,722,000 | 2.16% | 限售股 | 11,722,000 |
| 8 | 潘小任 | 10,080,000 | 1.86% | A股流通股 | - |
| 9 | 刘屹 | 10,059,300 | 1.86% | 限售股 | 10,059,300 |
| 10 | 尹健 | 8,924,900 | 1.65% | 限售股 | 8,924,900 |
| 合计 | 181,236,524 | 33.47% | - | 171,156,524 | |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52,798,574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然为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均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得到降低,有利于优化本公司资本结构,改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公司主营业务,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提升新质生产力水平,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为未来的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及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构成实质性影响。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后,若公司拟调整相关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双全、朱顺全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方面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与实际控制人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也不会新增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119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发行对象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本次认购对象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除此关系之外,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中元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
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缴款和验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
刘学财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刘 智
\_\_\_\_\_\_\_
贾音
法定代表人:
朱江涛
2026年10月23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周琳凯
经办律师: 邹棒
邹 棒
周位
周晓玲
王浑润
王泽润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 具 2023 年 度 、 2024 年 度 、 2025 年 度 的 审 计 报 告 ( 报 告 号 :XYZH/2024BJAA12B0074 号 、 XYZH/2025BJAA12B0042 号 、XYZH/2026BJAA12B0147 号)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文杰谭小青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报告号:XYZH/2026BJAA12B0388号、XYZH/2026BJAA12B0389号)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夏瑞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潭子青谭小青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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