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价格:本次回购股份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超过10,000万元。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50元/股,本次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5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10,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400,000股,约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06%;按回购金额下限5,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200,000股,约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0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6、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
7、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8、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回购期间的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在未来有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影响,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事项而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存在已回购股票无法在三年内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间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赵轶先生提议的基础上,公司于 2026 年10 月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拟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 、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的价格:本次回购价格不高于人民币250 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回购实施期间视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
3、如公司在本次回购股份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
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注:1、本次拟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上限为0.06%,下限为0.03%。
| 用途 | 拟回购股份数量(股) | 拟回购资金总额(万元)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 上限 | 下限 | 上限 | 下限 | ||
| 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 400,000 | 200,000 | 10,000 | 5,000 | 0.03%-0.06% |
1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2、拟回购股份数量为按照拟使用的回购资金总额上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进行测算的数据,具体数量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综合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现金流等情况,实施本次回购不会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六)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
2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则回购期限可自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5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假设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5,000 万元(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250 元/股(含本数)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200,000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03%。假设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 万元(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50 元/股(含本数)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400,00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06%。若本次最终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股份性质 | 回购前 | 回购后 | ||||
| 按回购金额下限计算 | 按回购金额上限计算 |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56,146,009 | 24.06 | 156,346,009 | 24.09 | 156,546,009 | 24.12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492,789,485 | 75.94 | 492,589,485 | 75.91 | 492,389,485 | 75.88 |
| 合计 | 648,935,494 | 100 | 648,935,494 | 100 | 648,935,494 | 100 |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或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如表格中数据存在差异,均由四舍五入引起。
(八)管理层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1、截至2026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185.2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99.02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46.54%。若按本次回购金额上限1亿元(含本数)测算,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0.54%、1.01%。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资金金额不会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 、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赵轶先生之一致行动人杭州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6,659,600 股,系股东基于企业资金管理和投资筹划运营需求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2026 年10 月,公司完成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股份的归属,其中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邵靖阳先生的股份归属数量为40,000 股,财务总监唐永娟女士的股份归属数量为16,000 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2 、回购期间及未来六个月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述情况外,公司尚未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六个月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前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1 、提议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赵轶先生
2 、提议时间:2026 年 10 月 15 日
3、提议理由: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赵轶先生提议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4 、提议人赵轶先生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赵轶先生之一致行动人杭州长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提议前 6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 6,659,600 股。
5 、提议人赵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6、提议人赵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后续有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回购的股份若未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完毕,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注销。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对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并实施具体的回购方案,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的时间、价格、数量等,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依据市场条件、股价表现、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调整本次回购方案;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 、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 、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6、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依据市场条件、股价表现、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决定是否终止本次回购方案;
7 、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事宜的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2026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影响,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事项而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存在已回购股票无法在三年内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间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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