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已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更正,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其他影响。
公司于2026 年3月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截至本报告发出日,立案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鉴于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6 年4月29 日起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6年度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可能面临的退市风险,谨慎投资。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35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 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你公司上海地铁8 号线人民广场站环控系统绿智融合示范项目,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未取得客户确认的安装验收单、最终验收单等验收资料的情况下全额确认营业收入、结转营业成本。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2024年多计营业收入4995.10万元、营业成本4187.61万元,多计利润总额807.49 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反馈意见和听证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第四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通报批评,并处罚款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湖南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情况
公司于2026 年4月28 日披露的《湘邮科技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编号:2026-016)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已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更正,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其他影响。
2、公司于 2026 年3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于2026 年3 月17 日披露的《湘邮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2026-003)。截至本公告发出日,立案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3、鉴于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6 年 4月29 日起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6年度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可能面临的退市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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