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友阿股份”)的委托,担任友阿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尚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阳通”“公司”或“标的资产”) 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友阿股份本次交易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立信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ZG50804号《深圳尚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与信会师报字[2025]第ZG50525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50802号《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26]第ZG50346号《审计报告》合称“《审计报告》”),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自2026年1月1日及/或《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2026年6月30日及/或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称“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交易相关变化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1-6月,报告期末系指2026年6月30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数字的合计数与分项有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内容不一致,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目 录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4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6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情况.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15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5 八、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 15 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16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16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行为的自查情况. 16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6 十三、结论意见.. 17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的方案未发生变化,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的方案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友阿股份的主体资格
补充核查期间,友阿股份的基本信息及历史沿革情况未发生变化。根据友阿股份披露的信息,截至2026 年6月30 日,友阿股份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446,448,740.00 | 32.02% |
| 2 | 王景峰 | 13,060,800.00 | 0.94% |
| 3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7,677,294.00 | 0.55% |
| 4 | 王振 | 7,501,392.00 | 0.54% |
| 5 | 洪文仪 | 6,528,600.00 | 0.47% |
| 6 | 魏冉 | 4,667,300.00 | 0.33% |
| 7 | 张远灵 | 4,370,282.00 | 0.31% |
| 8 | 李泓瑞 | 4,350,000.00 | 0.31% |
| 9 | 倪晖 | 4,115,000.00 | 0.30% |
| 10 | 钟康鹏 | 4,037,698.00 | 0.29% |
| 合计 | 502,757,106.00 | 36.06% | |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为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其中部分交易对方的基本信
息或出资结构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子鼠咨询
2026 年7月,子鼠咨询的合伙人发生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子鼠咨询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1 | 蒋容 | 226.95 | 35.89 | 普通合伙人 |
| 2 | 姜峰 | 90.76 | 14.35 | 有限合伙人 |
| 3 | 肖胜安 | 86.63 | 13.70 | 有限合伙人 |
| 4 | 刘新峰 | 63.96 | 10.12 | 有限合伙人 |
| 5 | 曾大杰 | 55.89 | 8.84 | 有限合伙人 |
| 6 | 王剑峰 | 35.75 | 5.65 | 有限合伙人 |
| 7 | 罗才卿 | 20.04 | 3.17 | 有限合伙人 |
| 8 | 陈文君 | 16.60 | 2.63 | 有限合伙人 |
| 9 | 艾静 | 14.95 | 2.36 | 有限合伙人 |
| 10 | 刘勤 | 6.46 | 1.02 | 有限合伙人 |
| 11 | 葛先超 | 5.25 | 0.83 | 有限合伙人 |
| 12 | 程卫红 | 4.40 | 0.70 | 有限合伙人 |
| 13 | 谭凯归 | 2.20 | 0.35 | 有限合伙人 |
| 14 | 干超 | 0.55 | 0.09 | 有限合伙人 |
| 15 | 陶焘 | 0.55 | 0.09 | 有限合伙人 |
| 16 | 莫晓晗 | 0.55 | 0.09 | 有限合伙人 |
| 17 | 姜源 | 0.28 | 0.04 | 有限合伙人 |
| 18 | 蒋越炜 | 0.28 | 0.04 | 有限合伙人 |
| 19 | 陆紫馨 | 0.28 | 0.04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632.32 | 100.00 | 二 | |
注: 谭凯归与尚阳通的劳动关系已于 2024 年 12 月解除,因其拒不配合按照尚阳通激励股权授予协议约定办理子鼠咨询份额的转让手续,子鼠咨询执行事务合伙人蒋容已于2025 年 4 月起诉谭凯归要求收回其持有子鼠咨询的全部出资份额,而后谭凯归基于相同纠纷事项对尚阳通和蒋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 76.12 万元。前述案件已于 2026 年 8 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谭凯归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谭凯归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子鼠咨询份额的转让手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谭凯归已提起上诉,该案件二审尚未作出判决。
2、华虹投资
2026 年9月,华虹投资的注册资本增加至58,000.00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虹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 | 34,800.00 | 60.00 |
| 2 | 上海华力半导体有限公司 | 11,600.00 | 20.00 |
| 3 | 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 11,600.00 | 20.00 |
| 合计 | 58,000.00 | 100.00 | |
3、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2026 年 8 月,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合伙人发生变更,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1 |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00.00 | 1.00 | 普通合伙人 |
| 2 |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45,000.00 | 30.00 | 有限合伙人 |
| 3 | 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45,000.00 | 30.00 | 有限合伙人 |
| 4 | 西藏天玑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9,500.00 | 19.67 | 有限合伙人 |
| 5 | 芜湖鸿晟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500.00 | 15.00 | 有限合伙人 |
| 6 | 渝深(重庆)科技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500.00 | 4.33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150,000.00 | 100.00 | - | |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 4 月 28 日、2026 年5 月21 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5 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本次交易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 2027 年6月22 日。除此之外,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其他变化。
据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友阿股份及交易对方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二)本次尚需取得的批准或授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仍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及《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未发生变化。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情况
(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阳通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标的公司的股本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三)标的公司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
1、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2、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同时,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尚阳通 2026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为 300,635,531.76 元,主营业务收入为 300,271,691.49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为 99.88% ,主营业务突出。
3、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质未发生变化。
4、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及其分公司、中国境内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香港李伟斌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半导体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未受到任何来自香港特区政府的任何行政部门的
行政处罚。
5、2026 年 1-6 月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1)主要客户
(2)主要供应商
| 序号 | 客户名称 | 交易金额(万元) | 占比(%) |
| 1 | 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威健实业国际有限公司 | 11,089.59 | 36.89 |
| 2 | 深圳市英能达电子有限公司、联汇(香港)有限公司 | 4,001.66 | 13.31 |
| 3 | 客户H、客户H-1 | 2,516.55 | 8.37 |
| 4 | 上海肖克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340.69 | 7.79 |
| 5 | 卓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豐樂元器件(香港)有限公司 | 2,110.12 | 7.02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交易金额(万元) | 占比(%) |
| 1 | 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华虹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 | 16,132.54 | 71.53 |
| 2 |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296.02 | 14.61 |
| 3 | 深圳市盛元半导体有限公司 | 675.57 | 3.00 |
| 4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中电国基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 585.61 | 2.60 |
| 5 | 供应商Y | 535.23 | 2.37 |
(四)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
1、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的股权投资及分公司情况未发生变化。
2、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注册商标,下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获得了续展,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权利人 | 注册商标 | 国际分类 | 注册号 | 商标专用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1 | 尚阳通 | 图SanriseTech尚阳通 | 第9类 | 14834822 | 2015.11.14-2035.11.13 | 申请取得 | 无 |
| 2 | 尚阳通 | W | 第9类 | 17798231 | 2016.12.07-2036.12.06 | 申请取得 | 无 |
| 3 | 尚阳通 | SnowMOS | 第9类 | 19668458 | 2017.06.07-2037.06-06 | 申请取得 | 无 |
| 4 | 尚阳通 | TtMOS | 第9类 | 19668541 | 2017.06.07-2037.06-06 | 申请取得 | 无 |
3、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及其子公司新增授权专利20 项,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1 | 尚阳通 | 功率半导体模块及其驱动电路、电子设备 | 实用新型 | ZL202521068628.5 | 2025.05.28-2035.05.27 | 申请取得 | 无 |
| 2 | 尚阳通 | 一种低热阻功率模块 | 实用新型 | ZL202521809563.5 | 2025.08.25-2035.08.24 | 申请取得 | 无 |
| 3 | 尚阳通 | 一种注塑模具及注塑设备 | 实用新型 | ZL202522381254.9 | 2025.11.10-2035.11.09 | 申请取得 | 无 |
| 4 | 尚阳通 | 超结器件及其制造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2111495332.8 | 2021.12.09-2041.12.08 | 申请取得 | 无 |
| 5 | 尚阳通 | SiC MOSFET器件及制造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2011465374.2 | 2020.12.14-2040.12.13 | 申请取得 | 无 |
| 6 | 尚阳通 | -种加快高压器件驱动的模块封装结构 | 实用新型 | ZL202522560200.9 | 2025.12.02-2035.12.01 | 申请取得 | 无 |
| 7 | 上海鼎阳通 | 超结器件的终端结构及其制造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2310780202.1 | 2023.06.29-2043.06.28 | 申请取得 | 无 |
| 8 | 上海鼎阳通 | 功率器件及其制造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2511856357.4 | 2025.12.10-2045.12.09 | 申请取得 | 无 |
| 9 | 上海鼎阳通 | IGBT器件及其制造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2511863177.9 | 2025.12.11-2045.12.10 | 申请取得 | 无 |
| 10 | 上海鼎阳通 | 超结器件及其制造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2111626037.1 | 2021.12.28-2041.12.27 | 申请取得 | 无 |
| 11 | 上海鼎阳通 | IGBT器件 | 发明专利 | ZL202411859463.3 | 2024.12.17-2044.12.16 | 申请取得 | 无 |
| 12 | 上海鼎阳通 | 超结器件及其制造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2111623601.4 | 2021.12.28-2041.12.27 | 申请取得 | 无 |
| 13 | 上海鼎阳通 | 超结器件及其制造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2111623594.8 | 2021.12.28-2041.12.27 | 申请取得 | 无 |
| 14 | 上海鼎阳通 | 超结IGBT器件及其制造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2311281116.2 | 2023.09.28-2043.09.27 | 申请取得 | 无 |
| 15 | 上海鼎阳通 | 超结器件及其制造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2111623574.0 | 2021.12.28-2041.12.27 | 申请取得 | 无 |
| 16 | 南通尚阳通 | 沟槽栅半导体功率器件的制造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2511641926.3 | 2025.11.11-2045.11.10 | 申请取得 | 无 |
| 17 | 南通尚阳通 | SGT器件的制造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2511894636.X | 2025.12.16-2045.12.15 | 申请取得 | 无 |
| 18 | 南通尚阳通 | 一种新型灌胶功率模块结构 | 实用新型 | ZL202521348679.3 | 2025.06.30-2035.06.29 | 申请取得 | 无 |
| 19 | 南通尚阳通 | 一种半导体固晶机吸嘴 | 实用新型 | ZL202521809558.4 | 2025.08.25-2035.08.24 | 申请取得 | 无 |
| 20 | 南通尚阳通 | SGT器件 | 发明专利 | ZL202311559684.4 | 2023.11.22-2043.11.21 | 申请取得 | 无 |
注:序号 5、6、14、15、20 的专利已取得专利权的授予通知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专利尚未取得专利证书。
4、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及其子公司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发生变化。
5、根据《审计报告》,尚阳通的固定资产包括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截至2026 年6月 30 日,前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504.75 万元。根据尚阳通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阳通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前述主要固定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6、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及其子公司续期的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房屋坐落 | 面积(m) | 主要用途 | 租赁期限 |
| 尚阳通 | 成都科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黄甲街道物联一路8号房屋五期B区13栋2层203 | 245.36 | 办公 | 2026.10.01-2027.09.30 |
| 尚阳通 | 杭州古荡湾股份经济合作社 | 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58号华星创业大厦6层603室 | 66.74 | 办公 | 2026.07.15-2027.07.14 |
7、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6 年6 月 30 日,尚阳通受限货币资金余额为 417.82 万元,受限原因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及利息、定期保函保证金以及冻结资金等。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阳通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除部分货币资金受限外,其他主要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标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重大合同
(1)授信、担保、借款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 日,尚阳通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且目前正在履行的授信、担保、借款合同。
(2)业务合同
textcircled 1 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 年6月30 日,尚阳通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单笔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
textcircled 2 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 年6月30 日,尚阳通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单笔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 序号 | 销售主体 | 合同方 | 销售内容 | 合同金额(万元) | 签订时间 |
| 1 | 尚阳通 | 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超级结MOSFET | 416.31 | 2026.03.18 |
| 2 | 尚阳通 | 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超级结MOSFET | 987.95 | 2026.04.03 |
| 3 | 尚阳通 | 威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超级结MOSFET | 369.22 | 2026.06.26 |
| 4 | 尚阳通 | 上海肖克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超级结MOSFET | 514.14 | 2026.06.12 |
2、重大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阳通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或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6 年6 月30 日,尚阳通其他应收款(合并报表)
账面余额为1,949,979.84 元,主要为押金、保证金、质保金,往来款以及代扣代缴款项;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尚阳通其他应付款(合并报表)账面余额为10,021,060.85 元,主要为押金及保证金、往来款及预提费用。
(六)标的公司的税务
1、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尚阳通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1-6 月尚阳通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情况如下: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增值税 |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服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缴增值税 | 13%、6%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实缴流转税税额 | 7%、5% |
| 教育费附加 | 实缴流转税税额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实缴流转税税额 | 2% |
| 企业所得税(注) | 应纳税所得额 | 15%、16.5% |
注:尚阳通及子公司上海鼎阳通、南通尚阳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尚阳通半导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6.5% 。
2、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尚阳通于2025 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544200914)。据此,尚阳通自 2025 年起三年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 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2)上海鼎阳通于 2023 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331003584)。据此,上海鼎阳通自2023 年起三年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 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南通尚阳通于 2025 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532017451)。据此,南通尚阳通2025 年起三年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 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 号),尚阳通及子公司上海鼎阳通、南通尚阳通补充核查期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3、政府补助
经本所律师核查,尚阳通及其子公司2026 年1-6 月收到的单笔金额2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 序号 | 主体 | 项目名称 | 金额(万元) | 依据或确认文件 |
| 1 | 尚阳通 | 2026 年南山区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项目 | 40.00 | 2026 年南山区第一次产业资金专题工作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 |
| 2 | 南通尚阳通 | 装修补贴 | 63.30 | 《南通尚阳通项目合作协议》 |
4、依法纳税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及其境内外子公司未因违反税务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
(七)标的公司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及其境内外子公司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
(八)标的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诉讼、仲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与谭凯归之间的纠纷外,尚阳通及其境内外子公司不存在尚未完结的重大(是指金额在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或占尚阳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 以上,下同)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尚阳通及境内外子公司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九)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2026 年 1-6 月尚阳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如下: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6年1-6月 |
| 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采购封测服务、设备及设备维护服务 | 9,249,845.98 |
|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采购封测服务、设备 | 23,629,084.45 |
| 通富通科(南通)微电子有限公司 | 采购封测服务 | 51,999.04 |
| 合肥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 | 采购封测服务 | 29,256.44 |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26 年 1-6 月,尚阳通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合计为 3,195,336.60 元。
3、关联方应收应付
(1)应收项目
截至 2026 年6 月30 日,尚阳通不存在关联方应收项目。
(2)应付项目
单位:元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6.6.30 |
| 应付账款 | 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84,658.00 |
|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12,416,410.57 | |
| 通富通科(南通)微电子有限公司 | 58,371.18 | |
| 合肥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 | 8,364.19 |
4、其他利益相关方及相关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相关交易
单位:元
| 其他利益相关方名称 | 交易内容 | 2026年1-6月 |
| 华虹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 | 采购晶圆、晶圆加工服务等 | 61,612,332.42 |
| 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 采购晶圆、晶圆加工服务等 | 61,627,011.33 |
| 华虹半导体制造(无锡)有限公司 | 采购晶圆、晶圆加工服务等 | 38,086,060.09 |
(2)房屋租赁
单位:元
| 其他利益相关方名称 | 交易内容 | 2026年1-6月 |
| 上海华虹置业有限公司 | 房屋租赁 | 667,605.00 |
(3)应收应付
单位:元
| 项目 | 其他利益相关方名称 | 截至 2026.6.30 的账面余额 |
| 预付账款 | 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 402,500.00 |
| 其他应收款 | 上海华虹置业有限公司 | 400,563.00 |
| 上海华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39,547.00 | |
| 应付账款 | 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 11,256,351.87 |
| 华虹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 | 6,000,849.19 | |
| 华虹半导体制造(无锡)有限公司 | 3,899,636.93 | |
| 租赁负债 | 上海华虹置业有限公司 | 3,872,406.97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上海华虹置业有限公司 | 1,241,619.54 |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友阿股份就本次交易新增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 公告时间 | 公告名称 | 公告编号 | 公告主要内容 |
|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 |||
| 2026.5.21 |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说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文件 | / | 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 |
| 2026.5.23 |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恢复审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通知的公告 | 2026-027 | 就本次交易恢复审核安排进行披露 |
| 2026.8.22 |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说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文件 | / | 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 |
| 2026.10.08 | 关于需更新申报文件财务资料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审核的公告 | 2026-042 | 就本次交易拟更新财务数据进行披露 |
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本所已在《法律意见书》之“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中披露本次交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前述披露内容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参与本次交易的境内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行为的自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行为的自查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关于尚阳通前次申请上市的终止情况未发生变化。就本次交易信息披
露豁免情况,详见本所出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信息豁免披露申请的专项核查意见》。
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各方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形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按照约定交割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有必备的执业资格;本次交易在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壹式陆份,伍份交友阿股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备查,均由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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