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17时20分许
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一厂房起火
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十万元
所幸救援及时
事故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
起火原因为动火作业遗留火种
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经查
阳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
违规进行动火作业
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
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湛某在明知
气焊作业存在安全隐患前提下
指使无相关作业许可的工人施工作业
导致该厂发生火灾
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
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违规动火作业危害极大
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事特种作业的相关人员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方可上岗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时要规范操作
监制:应急管理部新闻宣传司
来源:广东消防
制作:中国应急管理报社融媒体工作部
延伸阅读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