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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龙大: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6 年10 月24 日,公司临时管理人和公司与赣州丰傲食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兔驰智达品牌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莱阳市龙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

2、本次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同时可能存在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4、若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4.1 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若法院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后续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5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1 条相关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6 年 4 月 3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龙大美食”变更为“ST 龙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六)项的规定,若公司下一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7、赣州市万丰食品有限公司、漳州傲农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指定的赣州丰傲食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具体投资主体,莆田市荔城白兔新消费并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指定的上海兔驰智达品牌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具体投资主体,莱阳市龙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自身作为具体投资主体。莱阳市龙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 年9月29 日受让了莱阳恒基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3.63 亿元贷款的债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10月 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与<债务豁免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64)。上述各方与公司及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一、预重整进展

2026 年7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先行实施庭外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9)、《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00)。公司于 2026 年 7月3日启动庭外重组程序,即在公司未进入司法破产程序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方式与债权人、股东、潜在投资人等相关方自主协商,就债务清偿、债权调整、引入增量资金等事项达成一致安排,以化解公司债务风险、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同时自主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

2026 年7月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与重整暨法院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13)。公司于2026 年7月9 日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2026)鲁06 破申(预)1号】、决定书【(2026)鲁06 破申(预)1-1 号】,债权人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烟台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烟台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2026 年7月1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在预重整期间持续生产经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30)。公司在预重整期间将持续生产经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现有管理团队将在临时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下,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审慎决策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勤勉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妥善维护公司资产价值。

2026 年7月1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31)、《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选聘财务顾问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132),有关机构应按照选聘文件的要求于 2026 年7月24 日18 时前提交参选文件,临时管理人将根据报名情况通知各中介机构选聘会的具体时间。

2026 年7月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庭外重组重整投资人招募进展暨预重整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35)。截至2026 年7月20 日 17:30,共有 25 家意向投资人(包括单体和联合体)提交的报名材料经形式审查通过,已发出报名成功确认函,最终有效报名情况将于 2026 年 7 月 23日方能统计完成。

2026 年 7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136)。公司债权人应于2026 年8月24 日前(含当日),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026 年 7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6-140)。截至2026 年7 月23 日,共有24 家意向投资人(包括单体和联合体)收到报名成功确认函并完成有效报名。预重整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报名时间为公告之日起至2026 年7 月27 日17:30 时止。最终有效报名情况于2026 年7月30 日统计完成。

2026 年8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143)。截至2026 年7月 30 日,共有 27 家意向投资人(包括单体和联合体)收到报名成功确认函并完成有效报名。

2026 年9月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遴选确定产业投资人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162),确定万丰联合体(成员包含:赣州市万丰食品有限公司、漳州傲农投资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白兔新消费并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莱阳市龙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中选投资人。

2026 年 10 月 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与<债务豁免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64)。公司于2026 年 9月29 日收到了莱阳市龙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来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莱阳恒基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基于《债务代偿与债权确认协议》对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债权本金以及该本金项下截至本通知出具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附属权利)转让给莱阳市龙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6 年10 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遴选确定重整投资人暨风险提示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6-163),赣州市万丰食品有限公司、漳州傲农投资有限公司为牵头产业投资人、莆田市荔城白兔新消费并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赋能产业投资人,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财务投资人。万丰联合体成员后续具体参加重整的主体以其自身或其指定的主体作为投资主体,其中赣州市万丰食品有限公司、漳州傲农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指定的赣州丰傲食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具体投资主体,莆田市荔城白兔新消费并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指定的上海兔驰智达品牌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具体投资主体,莱阳市龙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自身作为具体投资主体。

2026 年 10 月 24 日,公司临时管理人和公司与赣州丰傲食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兔驰智达品牌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莱阳市龙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现将《重整投资协议》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赣州丰傲食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上海兔驰智达品牌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莱阳市龙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丁方: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戊方: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以下合称“各方”,单独一方称“一方”。

第一条 投资方案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丁方仍处于预重整阶段。在烟台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丁方的重整申请后,甲方、乙方及丙方通过丁方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有条件受让丁方转增股票。

因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会字(2026)第12659 号《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专项审计报告》(初稿)记载丁方“截至 2026年 7 月 31 日资本公积 1,027,224,281.78 元”,众会字(2026)第 12659 号《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专项审计报告》(定稿)记载“丁方截至2026 年7 月 31 日资本公积 1,007,174,975.46 元”,各方同意万丰联合体依据初稿制定的重整投资方案<sup>①</sup>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具体如下:

①万丰联合体在公司 2026 年 9月 29 日预重整案重整投资人遴选会议时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本次公告的重整方案在前述重整投资方案的基础之上形成,公司未参与万丰联合体重整投资方案在内的任何重整投资方案的制定。

(一)创设资本公积及转增股本

截 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 , 丁 方 股 本 为 1,361,134,605 股 , 资 本 公 积 为1,007,174,975.46 元。

2026 年 9 月 29 日,丙方向丁方出具《债务豁免函》,豁免丙方对丁方的362,594,038.80 元债权。豁免后,丁方资本公积将增加至 1,369,769,014.26 元。

以丁方截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股本 1,361,134,605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约10.0629 股的规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369,700,000 股股票,转增后丁方股本为 2,730,834,605 股。

(二)转增股票的分配

转增的 1,369,700,000 股股票不向丁方现有股东分配,全部由戊方按照本协议以及经烟台中院裁定批准的丁方重整计划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

1.甲方以 1.15 元/股认购435,200,000 股转增股票,甲方认购价格约为本协议签署日前 120 个交易日丁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55%,股票对价款为 500,480,000元,锁定期为自股票登记至其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36 个月。

2.乙方以 1.15 元/股认购150,000,000 股转增股票,乙方认购价格约为本协议签署日前 120 个交易日丁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55%,股票对价款为 172,500,000元,锁定期为自股票登记至其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36 个月。

3.丙方以1.15 元/股认购80,000,000 股转增股票,丙方认购价格约为本协议签署日前 120 个交易日丁方股票交易均价的55%,股票对价款为92,000,000 元,锁定期为自股票登记至其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 36 个月。丙方将与甲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丙方就相关事项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如丙方减少认购股票数量的,由万丰联合体成员或指定投资主体认购。

4.联合体财务投资人认购216,500,000 股转增股票(其中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36,500,000股、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80,000,000股),具体由联合体财务投资人另行与丁方及戊方签署重整投资协议,联合体财务投资人为本次重整中选产业投资人联合体的成员或其指定主体,其按照本款约定认购的转增股票为锁定份额,按照其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之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丁方股票交易均价(孰低)的55%确定认购价格,锁定期为自股票登记至其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12 个月。

5.其他财务投资人认购238,000,000 股转增股票,锁定期为自股票登记至其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 12 个月,以甲方、戊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认购价格及条件不得优于联合体财务投资人。

各方特此确认,其他财务投资人对其重整投资义务的履行、迟延履行或不履行,不构成万丰联合体的履约保证金不能退还的事由,也不构成丁方或戊方没收万丰联合体履约保证金的依据。

6.250,000,000 股转增股票用于向丁方债权人抵偿债务。

第二条 股票对价款及转增股票过户登记

(一)股票对价款的支付

甲方、乙方及丙方应于烟台中院裁定批准丁方重整计划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上述规定的金额向戊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票对价款。

(二)履约保证金的处理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万丰联合体已向戊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110,250,000 元。其中:

1.24,250,000 元根据乙方另行书面指示抵扣乙方应付股票对价款,或在乙

方支付全部股票对价款后由戊方向履约保证金的付款主体退款。

2.86,000,000 元根据甲方、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另行书面指示抵扣甲方和/或联合体财务投资人应付股票对价款,或在甲方和联合体财务投资人支付全部股票对价款后由戊方向履约保证金的付款主体退款。

(三)股票对价款的用途

股票对价款将根据丁方重整计划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各类债务,剩余部分用于补充丁方流动性资金等。

(四)转增股票过户

1.各方同意,丁方及戊方应在全体重整投资人依丁方生效重整计划规定缴付完毕股票对价款且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相关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转增股票过户的登记手续,具体以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部门的实际办理时间为准。

2.丁方及戊方确认,标的股票在股票过户日(含当日)不附带任何权益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购买权、质押权、冻结、查封、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等),且自股票过户之日起,标的股票的全部所有权及其附带一切权益应由重整投资人享有。

第三条 债权豁免成本的分担

(一)全体重整投资人应分担债权豁免成本的总额为本金362,594,038.80元及资金成本(以未付本金为基数,年利率 6%,自 2026 年7月17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其中:

1.甲方以0.1元/股分担部分债权豁免的本金和资金成本,合计为43,520,000元;

2.乙方以0.2元/股分担部分债权豁免的本金和资金成本,合计为30,000,000元;

3.丙方以0.1 元/股分担部分债权豁免的本金和资金成本,合计为8,000,000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视为已清偿8,000,000 元本金;

4.全体财务投资人按各自认购股票数量占全体财务投资人认购股票数量的比例分担剩余债权豁免成本(即本金362,594,038.80 元及资金成本的总和,扣除上述甲方、乙方、丙方分担部分的余额)。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 15 日内,甲方、乙方及全体财务投资人应按前款约定的各自应付债权豁免的本金及资金成本金额向戊方付款:

1.根据审计报告,丙方豁免 362,594,038.80 元债权后,丁方增加362,594,038.80 元资本公积;

2.中国证监会及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重整预案或类似文件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数量与本协议无差异;

3.烟台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龙大美食的重整申请,且在重整申请受理时万丰联合体为丁方中选投资人,同时本协议继续履行。

第四条 产业协同及业务支持

丁方完成重整后,甲方成为丁方的控股股东,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积极利用自身产业优势,为丁方提供业务支持,改善丁方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

甲方、乙方及丙方将协同丁方根据重整投资方案以及丁方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经营方案,确保经营方案的可执行性,并符合相关监管部门规定及要求。

第五条 交易税费的承担

除各方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各方在本次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税费(包括本协议签署前发生的各项税费及标的股票过户后发生的各项税费)依法由各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过渡期经营管理方案

(一) 过渡期内,丁方应保障核心管理团队及员工队伍稳定,丁方及丁方现任董事、高管团队应当勤勉尽责、合法合规经营,依法履行本协议相关义务与承诺,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丁方及其子公司、甲方、乙方、丙方及全体重整投资人利益的事项,保障丁方良性经营,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如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丁方承诺将及时书面/电子书面通知戊方。

(二) 过渡期内,甲方、乙方及其关联方不得招揽、聘用丁方核心生产、销售、供应链骨干人员,不得绕开丁方主动联系、约见丁方核心客户(经丁方安排的接触,以及甲方、乙方及其关联方既有且与本次投资无关的正常业务往来除外)。

(三) 过渡期内,甲方协助、配合丁方、戊方推进预重整、重整相关事项、推动保障重整后经营交接、避免出现对丁方情况以及预重整、重整情况产生实质

不利影响的事项。

(四) 过渡期内,丁方应在戊方的监督下,尽最大努力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保障丁方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不发生恶化,相关生产经营事项及预重整、重整相关事宜决策均需报送戊方备案,戊方有权对相关事项提出要求,除戊方明确要求落实的措施外,丁方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

1. 做好月度资金计划并落实实施,除为借新还旧、续贷及避免金融机构采取会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催收措施而支付的利息外,丁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非受限现金仅用于生产经营;

2. 为推进预重整、重整程序而确需发生的费用,丁方应与戊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支付;

3. 丁方及丁方子公司应维持其未停产的养殖场、屠宰场、食品加工厂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为利于丁方持续经营而确需停产的,丁方需与戊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停产;

4. 丁方及丁方子公司目前已闲置、停产的养殖场、屠宰场、食品加工厂等经营单元,暂不启动复工复产,为利于丁方持续经营而确需复工复产的,丁方需与戊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复工复产;

5. 丁方及丁方子公司应尽可能避免新增任何非经营负债(因诉讼、仲裁等原因依法形成的新增非经营负债除外),与金融机构进行的借新还旧、续贷应控制在现有负债、权利负担范围内办理;

6. 丁方及丁方子公司暂停处置任何经营资产,暂停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丁方及丁方子公司为维持生产经营而进行的维修、维护、检修、更换耗材除外,为利于丁方持续经营而确需处置的,丁方需与戊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处置;

7. 丁方不主动调整、变更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除日常经营及前款已约定事项外,出现下列事项的,应经戊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戊方决定是否同意前,应与甲方商议,商议方式由戊方和甲方决定。该等事项包括:

1. 发生 200 万元以上的非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支付(为借新还旧、续贷及避免金融机构采取会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催收措施而支付的利息,以及为推进预重整、重整程序而确需发生的费用除外);

2. 标的金额20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经营合同签署、变更或解除;

3. 标的金额5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和解、调解或撤回;

4. 对外投资、子公司股权处置、合并报表范围变动;

5. 对外担保或财务资助;

6. 资产抵押、质押及价值500 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报废、减值;

7. 以借款、票据、保理、信用证、融资租赁等方式新增融资;

8. 关联交易;

9.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更换审计机构;

10. 其他可能对丁方及其子公司运营管理和资产负债情况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 为甲方、乙方、丙方顺利完成重整投资,推动重整程序顺利进行,减少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控制权变更对丁方造成的冲击,做到平稳过渡、平滑交接,过渡期内,丁方全力支持、协作推进预重整及重整各项事务,并配合戊方安排,及时向戊方报告相关事项以保障甲方、乙方、丙方作为产业投资人对相关事项的知情权。

(七) 丁方应尽可能按现有非受限资金的规模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如为维持生产经营确需增加负债,按本条第(五)款处理。甲方有权优先指定主体提供借款解决,借款金额应取最小必要金额,并由丁方盘点增信资源为出借方提供保障。

(八) 丁方应积极推动与各债权人之间的良好沟通,与债权人尽快就偿债方案达成一致,甲方、乙方、丙方及戊方需提供必要协助。

(九) 甲方、丁方、戊方之间应加强沟通协作,丁方应为甲方安排与戊方临近的工作场地,并提供相关必要便利条件。

第七条 重整后的治理结构安排

(一) 各方确认,为保持丁方经营等各项工作稳定、有序推进,丁方及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董事、高管团队应在转增股票过户至甲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起 45 日内,配合甲方完成对董事、高管团队的人员改选安排并履行相关程序。

(二) 董事会席位将设置为11 名,包括7名非独立董事(含1名职工董事)和4名独立董事。其中,1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4 名非独立董事及 2 名独立董事由甲方提名,1 名独立董事由乙方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由丙方提名,1名独立董事由联合体财务投资人提名,1 名非独立董事由现控股股东蓝润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

(三) 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由改组后的董事会聘任,依据届时生效的丁方公司章程规定产生。

第八条 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乙方及丙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乙方及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任何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甲方、乙方及丙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

2.甲方、乙方及丙方确认与丁方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以及5%以上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甲方、乙方及丙方自主做出本次投资决策,保证支付投资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投资款。

4.甲方、乙方及丙方承诺,在本次重整完成后,丁方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长期保留在山东省莱阳市。

(二)丁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丁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任何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丁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依法应属于重整计划规定的事项除外)。

2.丁方应在其能力及职责范围内通过执行重整计划的方式配合甲方、乙方及丙方实施本次投资。

3.丁方承诺,除向甲方、乙方及丙方已经披露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情况外,不存在其他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情况,其在甲方、乙方及丙方本次投资过程中,向甲方、乙方及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和材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无任何误导、欺诈的情形。

4.除本次重整投资以外,在过渡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丁方不得做出除日常经营之外的重大资产、股权处置(司法处置除外)或债权融资、提供新增担保等损害丁方利益的行为,且丁方不得与任何除甲方、乙方及丙方之外的主体签署任何关于标的股票转让、或可能影响标的股票转让、或可能阻碍本协议下交易的协议。若出现对丁方上市公司主体地位造成重大影响导致甲方、乙方及丙方本次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的任何事件、事实、变化等,丁方应当第一时间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及丙方。

5.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与丁方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行政命令不存在任何违反和冲突。本协议签署后,丁方亦不得做出与履行本协议存在冲突的行为。

6.丁方应为甲方、乙方及丙方在丁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信息变更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转增股份的过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章程的修改。

(三)戊方的陈述与保证

1.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招募规则规定,以及保障丁方重整程序按计划有序推进和保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戊方保证为甲方、乙方及丙方全面了解丁方及(预)重整相关情况提供一切的配合与便利。

2.戊方承诺,其在甲方、乙方及丙方本次投资过程中向甲方、乙方及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和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无任何误导、欺诈的情形。

3.戊方应尽职履责配合推动丁方重整程序,促使重整计划获得烟台中院裁定批准,监督丁方全面执行本协议及重整计划,并予以必要协助。

4.除本次重整投资以外,戊方不得与任何除甲方、乙方及丙方之外的主体签署任何关于标的股票转让、或可能影响标的股票转让、或可能阻碍本协议下交易的协议。

第九条 保密责任

(一)各方一致确认,为本协议及本次重整投资之目的,一方自其他方取得的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纪要、通讯记录、备忘录、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协议、合同、提议、方案、专业机构意见等,均为保密信息,但一方能够从公开渠道合法获取的信息不应被认定为保密信息。

(二)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合作过程中切实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幕信息保密、禁止内幕交易等各项工作,相互配合履行与本次投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除非事先得到其他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本协议之外任何一方,否则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其他方损失。

(四)如相关法律或有权政府部门要求任何一方就本投资协议项下的合作履行披露义务,则负有披露义务的一方应立即将该等披露要求告知相关方以确认信息披露方与相关方一致认可的披露程度以及披露形式。披露方按照前述获认可的程度和方式所进行的披露不应被视为其违反本投资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出现的,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使该方客观上不可能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客观情况或事件,包括雷电、台风、暴风雨、火灾、疫情、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流行病及战争等。

(二)提出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提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三)任何一方由于受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一)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有)加盖公章,并加盖各方公章后生效。

(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任何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保密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四)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且

各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烟台中院裁定不予受理丁方重整申请,或烟台中院批准申请人撤回对丁方的重整申请的;

2.丁方重整计划未能获得烟台中院裁定批准;

3.烟台中院裁定终止丁方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丁方破产的;

4.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监管部门要求对本协议或重整投资方案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的,经各方友好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签署补充协议的;

5.在转增股票过户至甲方、乙方或丙方指定证券账户前,丁方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

6.截至2027 年6 月30 日,丁方重整计划仍未获得烟台中院裁定批准的。

(五)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乙方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非因甲方、乙方或丙方原因,甲方、乙方或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丁方转增股票;

2.丁方实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过渡期经营管理方案,且经过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能整改的;

3.丁方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事项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已公告的利息资本化差错调整、就2024 年、2025 年定期报告(不含年报)所作的会计差错调整以及其他已公告事项引起的除外)。

(六)甲方、乙方或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投资款,且经过丁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纠正的,经戊方书面同意,丁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七)本协议依据本条第(四)款、第(五)款被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丁方、戊方应退还或赔偿甲方、乙方、丙方已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及股票对价款,其中戊方应配合退还(临时)管理人账户内余额,剩余部分由丁方退还或赔偿;同时,丙方应当在甲方、乙方行使解除权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乙方已分摊的债权豁免成本及相应资金成本。联合体财务投资人及其他财务投资人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已分摊的债权豁免成本及相应资金成本的退还,参照本款约定执行,并在其各自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八)特别的,在乙方解除本协议的情况下,或在丁方因乙方原因解除本协议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收到解约方通知后 30 日内自行或指定投资主体承接乙方权利义务,使本协议继续履行。在乙方依据本条第(四)款、第(五)款解除本协议情形下,乙方有权根据本条第(七)款取回其全部应得的履约保证金、债权豁免成本及相应资金成本。

(九)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协议内容,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各方应当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任何一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其他方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各方可以向丁方注册地(山东省莱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甲方、乙方、丙方获得股份的价格为1.15 元/股,联合体财务投资人按照其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之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丁方股票交易均价(孰低)的55%确定认购价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1 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规定,“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为1.15 元/股,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均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

《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若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在引入重整投资人后,注入增量资金,恢复和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五、风险提示

1、本次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同时可能存在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3、若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4.1 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若法院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后续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5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1 条相关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6 年 4 月 3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龙大美食”变更为“ST 龙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六)项的规定,若公司下一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赣州市万丰食品有限公司、漳州傲农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指定的赣州丰傲食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具体投资主体,莆田市荔城白兔新消费并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指定的上海兔驰智达品牌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具体投资主体,莱阳市龙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自身作为具体投资主体。莱阳市龙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 年9月29 日受让了莱阳恒基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3.63 亿元贷款的债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10月 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与<债务豁免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64)。上述各方与公司及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7、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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