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26 日 14:5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9:15至2026年10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四川省绵阳市九洲大道259 号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谷雨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367人,代表股份493,611,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6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名,代表股份486,907,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0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6人,代表股份6,704,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周敏律师、杨梓赪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3,038,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反对36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4%;弃权 20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131,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538%;反对 3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68%;弃权 20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9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敏、杨梓赪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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