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幸福蓝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本规则相关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未披露的诉讼金额合计为 7,025.20 万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8,788.39 万元)的18.11%。其中,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或申请人提起仲裁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共3 起,涉及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025.20 万元,详见附表。
二、过往涉及的尚未结案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通过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加强应收账款回收等工作,确保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对公司经营业绩达成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对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业务相关方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结案或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尚未披露的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或申请人提起仲裁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 编号 |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案件基本情况 | 诉讼请求 | 案件进展/判决结果 | 立案时间 | 标的(万元) |
| 1 | (2026)苏0113民初12147号 |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东阳国文影业有限公司 | 关于电视剧联合投资协议的合同纠纷。 |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投资款198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以19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6.38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一审立案 | 2026年9月 | 2,036.38 |
| 2 | (2026)苏0113民初13829号 |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老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 关于电视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的合同纠纷。 |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3000万元及固定收益27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7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26年7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支付律师费82.9648万元及保全保险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一审立案。 | 2026年10月 | 3,352.96 |
| 3 | (2026)苏0113民初14071号 |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霍尔果斯国文华创影业有限公司 | 关于电视剧联合投资协议的合同纠纷。 |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收益1635.86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35.86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26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保全保险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一审立案。 | 2026年10月 | 1,635.86 |
| 涉案标的金额小计 | 7,02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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