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
公告编号:2026-054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本报告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营业收入(元) | 40,418,133.05 | 5.69% | 118,776,018.20 | -37.62%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6,186,495.23 | -37.32% | -23,959,696.60 | -187.24%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19,177,003.30 | -27.78% | -34,417,175.59 | -148.30%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 -- | 132,684,695.98 | -8.18%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808 | -37.41% | -0.12 | -200.00%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808 | -37.41% | -0.12 | -200.00%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57% | -0.44% | -0.02% | -1.48%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 总资产(元) | 1,389,626,376.66 | 1,425,561,054.29 | -2.52%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 1,021,702,156.84 | 1,065,856,706.54 | -4.14% | |
公司报告期末至季度报告披露日股本是否因发行新股、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且影响所有者
权益金额
是 □否
| 本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
| 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元) | 0.00 | 0.00 |
| 支付的永续债利息(元) | 0.00 | 0.00 |
| 用最新股本计算的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元/股) | -0.0808 | -0.1195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项目 | 本报告期金额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112,500.36 | 13,519.08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 146,719.65 | 660,578.87 |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 1,358,733.76 | 5,556,564.62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912,086.59 | 6,118,351.00 |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539,532.29 | 1,891,534.58 | |
| 合计 | 2,990,508.07 | 10,457,478.99 |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2026年9月30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变动幅度(%) | 变动原因说明 |
| 货币资金 | 118,465,090.72 | 189,666,799.79 | -37.54% | 主要系报告期内用货币资金购买理财所致。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468,936,396.92 | 234,528,762.1 | 99.95% | 主要系报告期内购买理财增加所致。 |
| 应收票据 | 2,150,000.00 | 13,640,016.17 | -84.24% | 主要系报告期内票据到期托收所致。 |
| 预付款项 | 1,210,436.66 | 2,814,880.73 | -57.00% | 主要系报告期内采购商品预付的款项较同期减少所致。 |
| 其他应收款 | 4,086,411.80 | 7,349,408.87 | -44.40% | 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回保证金增加所致。 |
| 存货 | 32,383,822.49 | 52,481,301.18 | -38.29% | 主要系报告期内合同履约成本减少所致。 |
| 应收款项融资 | 79,247,650.63 | 172,059,738.5 | -53.94% | 主要系报告期内票据到期托收所致。 |
| 其他流动资产 | 1,079,327.46 | 2,350,236.77 | -54.08% | 主要系报告期内税金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减少所致。 |
| 短期借款 | 40,351,555.56 | 12,395,569.60 | 225.53% | 主要系本期已贴现未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增加 |
| 应付票据 | 47,782,000.70 | 7,076,989.95 | 575.17% | 主要系报告期内开立票据增加所致。 |
| 应付账款 | 84,644,822.70 | 136,958,358.7 | -38.20% | 主要系报告期内付款增加所致。 |
| 应付职工薪酬 | 1,071,278.07 | 1,648,197.68 | -35.00% | 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职工薪酬所致。 |
| 应交税费 | 4,188,317.25 | 2,958,974.58 | 41.55% | 主要系报告期内税金计提增加所致。 |
| 合同负债 | 11,628,845.62 | 23,392,457.34 | -50.29% | 主要系报告期办理项目结算所致。 |
| 利润表项目 | 2026年1-9月 | 2025年1-9月 | 变动幅度(%) | 变动原因说明 |
| 营业收入 | 118,776,018.20 | 190,407,225.19 | -37.62% | 主要系报告期内完成产量减少所致。 |
| 营业成本 | 103,631,330.6 | 154,130,412.1 | -32.76% | 主要系报告期内完成产量减少所致。 |
| 其他收益 | 894,125.69 | 1,846,823.16 | -51.59% | 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到补贴减少所致。 |
| 投资收益 | 3,648,929.84 | 2,694,748.30 | 35.41% | 主要系报告期内理财收益增加所致。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1,907,634.78 | 514,323.39 | 270.90% | 主要系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收益增加所致。 |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3,577,545.59 | 10,319,717.05 | -134.67% | 主要系报告期内计提减值损失较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
| 营业外收入 | 6,322,606.81 | 3,140,942.48 | 101.30% | 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到工程款判决利息增加所致。 |
| 营业外支出 | 204,255.81 | 625,548.40 | -67.35% | 主要系上年同期有支付滞纳金所致。 |
| 所得税费用 | -3,775,627.45 | 577,054.42 | -754.29% | 主要系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费用减少所致。 |
| 现金流量表项目 | 2026年1-9月 | 2025年1-9月 | 变动幅度(%) | 变动原因说明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819,808.75 | -19,131,403.04 | 161.78% | 主要系报告期内票据兑付增加所致。 |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8,968 |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 0 | |||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 张海波 | 境内自然人 | 48.18% | 96,554,900 | 74,166,375 | 质押 | 10,500,000 |
| 张学军 | 境内自然人 | 1.18% | 2,365,182 | 0 | 不适用 | 0 |
| MORGAN STANLEY & CO.INTERNATIONAL PLC. | 境外法人 | 1.16% | 2,323,157 | 0 | 不适用 | 0 |
| 高盛国际-自有资金 | 境外法人 | 0.96% | 1,925,908 | 0 | 不适用 | 0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0.70% | 1,394,700 | 0 | 不适用 | 0 |
| 陈建龙 | 境内自然人 | 0.49% | 980,900 | 0 | 不适用 | 0 |
| UBS AG | 境外法人 | 0.48% | 968,188 | 0 | 不适用 | 0 |
| 江峰 | 境内自然人 | 0.46% | 920,000 | 0 | 不适用 | 0 |
| 顾庆伟 | 境内自然人 | 0.45% | 901,000 | 0 | 不适用 | 0 |
| 丁建珍 | 境内自然人 | 0.43% | 864,000 | 0 | 不适用 | 0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高管锁定股) |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 张海波 | 22,388,525 | 人民币普通股 | 22,388,525 | |||
| 张学军 | 2,365,182 | 人民币普通股 | 2,365,182 | |||
| MORGAN STANLEY & CO.INTERNATIONAL PLC. | 2,323,157 | 人民币普通股 | 2,323,157 | |||
| 高盛国际-自有资金 | 1,925,908 | 人民币普通股 | 1,925,908 |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394,7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394,700 | |||
| 陈建龙 | 980,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980,900 | |||
| UBS AG | 968,188 | 人民币普通股 | 968,188 | |||
| 江峰 | 92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920,000 | |||
| 顾庆伟 | 901,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901,000 | |||
| 丁建珍 | 864,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864,000 |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上述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中,张学军与张海波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公司未知张海波、张学军与其他前10名流通股股东之间、与其他前10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未知其他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之间、其他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与其他前10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 |||||
| 前10名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 无 | |||||
持股 5%以上股东、前 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 10名股东及前 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 股东名称 | 期初限售股数 | 本期解除限售股数 | 本期增加限售股数 | 期末限售股数 | 限售原因 | 拟解除限售日期 |
| 张海波 | 74,151,375 | 0 | 15,000 | 74,166,375 | 高管锁定股 | 在任期间按照每年25%解除锁定 |
| 徐卫民 | 18,225 | 0 | 0 | 18,225 | 高管锁定股 | 在任期间按照每年25%解除锁定 |
| 合计 | 74,169,600 | 0 | 15,000 | 74,184,600 | -- | -- |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本公司与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署的《京杭运河泗阳成子河公路大桥钢桁梁加工制作、运输及现场安装合同》,因被告欠付工程款,我司于 2021年 2月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进行了财产保全,要求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我司支付工程款 13101685.3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41265988.74元,并要求泗阳县交通运输局在欠付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2022年 1月 14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下发一审判决如下:1.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3101685.37 元及利息(以13101685.37 元为基数,自2020年 12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 10372988.71元、利息损失 9145595.75元;3.驳回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经审理于 2023年 9月 6日下发终审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13民初 42号民事判决;二、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9292002.87元及利息(以 9292002.87元为基数,自 2020 年12月 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0372988.71元、利息损失 7926199.175元;四、驳回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海波重科已经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已经回款 696万元并终结本次执行。海波重科提起代位权诉讼,代替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灌云县交通局确定到期债权金额并支付;2024年 10月29日,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下发本代位权诉讼纠纷一审判决如下:被告灌云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人民币 21626835.47 元。灌云县交通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连云港市中院提起上诉,连云港中院经审理下发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公司随后以灌云县交通局为被执行人向灌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 2026年 9月 30日,本案仍处于执行过程中。
2、我司与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营山至达州高速公路项目 LJ08标土建工程钢结构项目施工签署《施工合同》,因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延结算与工程款项支付,我司于 2022年 6月依据合同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9345306.17元及利息。案件已于 2022年 6月立案受理,2023年 2月 24日开庭审理;2024年 6月 13日我司收到法院下发的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16492677.0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16492677.01 元本金为基数,从 2022 年 12 月 2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我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 年 9 月 26 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下发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3)川 1703 民初 635 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16852596.58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16852596.58 元本金为基数从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判决生效后,成都华川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海波重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5年 6月 19日,本执行案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回款 500余万元,剩余款项仍处于执行过程中。2025年 11月24日,华川集团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海波重科依法申报了债权;截至 2026年 9月 30日,华川集团仍处于破产重整程序中。
3、我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就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引江济巢段菜巢线施工 C006-1标项目钢箱提篮拱桥工程签署《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因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项,我司依据合同向合肥仲裁委提请仲裁,请求裁令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 30499832.05元及违约金。案件已于2022年 6月立案受理,2023年 12月 14日,合肥仲裁委以本案较为复杂、目前已进入鉴定程序、审理期限较长为由,根据我司申请就本案部分内容先予裁决并下发《裁决书》,要求被告在收到裁决书十日内向我司先行支付工程款 1500万元;海波重科于 2024年 1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但是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2024年 2月海波重科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4年 4月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向我司支付本项目工程款及利息 15265125元。2024年10月 31日,合肥仲裁委经过审理下发裁决书,裁决书内容如下:一、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十日内支付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9486214.03元及利息 789907.06 元。二、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决十日内支付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 2960000 元。三、驳回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海波重科不服裁决书内容,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裁决;2025年 1月 15日,合肥仲裁委员会下发《补正书》,取消裁决结果第二项内容。2025年1 月2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驳回我司撤裁申请。因中铁十局三建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海波重科已经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中铁十局三建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已裁决工程款与利息的支付义务,但是《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案涉工程质保金未支付;本公司已经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截至 2026年 9月 30日,本案仍处于恢复执行阶段。
4、我司与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签订的《监利至江陵高速公路东延段钢混组合梁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海波重科因材料调差、施工方案变更、施工界面交付、赶工等事宜向长江路桥有限公司提请索赔,请求确认材料调差金额 951533元,因施工方案变更增加工程款 3545594.91元,梁场迟延交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9615475.35元,赶工费 13403260.2元,因疫情造成的损失 1139584.46元,合理利润损失 70万元。本案立案后多次开庭审理,因涉及到工程造价鉴定,审理期限延长;2023年 6月 26日,本案下发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量工程款、赶工费 12438078.06 元;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360999.80 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被告不服本判决已经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查将本案发回重审。2025年 6月 30日,洪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下发重审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867951.44 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经研究,海波公司决定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6年 1月 21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下发终审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4)鄂 1083 民初 613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2026年6 月23日,海波公司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截至 2026年 9月 30日,本案再审已开庭听证。
5、2018 年 7 月,我司与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河北省津石高速公路工程桥梁钢箱梁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工程签署《专业施工合同》,因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延支付工程质保金,我司于 2022年 8月按照合同约定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令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5968251 元及利息。本案已经由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于 2023年 9月下发裁决书,裁决书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申请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 5968251元及逾期退还利息[利息以3515027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2 年 12 月 23 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以 2453224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 2023年 2 月 16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二)被申请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 5000元。(三)驳回申请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 31934元(已由申请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申请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31838元,由申请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96元。被申请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裁决第(一)、(二)项义务时,将其承担的仲裁费 31838元一并支付申请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波重科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蒲江县人民法院执行;2024年 6 月本案集中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已执行回款 803655.62元,剩余款项仍处于执行过程中。2025 年 11 月 24 日,华川集团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海波重科依法申报了债权;截至 2026 年 9月 30日,华川集团仍处于破产重整程序中。
6、2024年1 月,海波重科与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就鲈乡路(北延)新建道路(联中路北侧-兴中路)工程工程款支付事宜发生纠纷,并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930474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 500000元及逾期返还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吴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过吴江区法院、苏州市中院审理驳回原告管辖权异议请求;2024年 12月 26日,吴江区人民法院下发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工程款 880474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500000元为基数,自 2023年 11月 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倍计算至 2024年 2月 8日,为 9250.31元;以 2000000元为基数,自 2024年 1月 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6804748.8元为基数,自 2024年 2月 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 9250.31元;三、驳回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2025年 3月,原被告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2025年 7月,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支付款项,海波重科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5年 9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海波公司足额支付了商业承兑汇票;2026年 2月 15日,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兑付,海波公司经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再次达成和解协议。截至 2026年 9月 30日,被告已经完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商票兑付义务,本案终结。
7、我司通过企查查获知,陈洪对于我司已经主动履行的(2025)湘 07民终 1969号生效判决书,再次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司已经向人民法院递交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书并随附相关履行证明。截至 2026年 9月 30日,我司按照判决向陈洪支付剩余利息,法院终止强制执行,本案终结。
8、2025年6 月,我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武汉鑫德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就光谷立交 H、I匝道安装工程、光谷金融港安装工程劳务分包项目起诉我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113661.81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157646.57 元(以 1113661.81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 2025年 3月 1日,其余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我司当庭提出反诉,反诉请求如下:1.判令鑫德宇公司立即向海波公司归还工装材料;2.如鑫德宇公司不能归还上述材料,则判令鑫德宇公司立即赔偿海波公司 930800.35 元及利息(利息以 930800.35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月 1 日起计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至,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4.85%计算);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鑫德宇公司承担。2026年 6月,武汉鑫德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海波公司立即支付鑫德宇公司工程款 876395.96 元;2.判令海波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876395.96元为基数,自 2019 年9 月 1 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 2025 年 3 月 1 日,其余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海波公司承担。2026年 6月 30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发一审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鑫德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315861.81 元;二、被告(反诉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鑫德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窝工费用 514170.83元;三、被告(反诉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鑫德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分别以 89401.26 元为基数,自2020 年 9 月1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226460.55 元为基数,自 202年 9 月 1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514170.83 元为基数,自2025 年 7 月1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鑫德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 413822.69 元;五、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鑫德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 413822.69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 2025 年7 月 30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鑫德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双方均不服判决,同时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6年 9月 4日,二审开庭审理,截至 2026年 9月 30日,本案仍处于案件审理中。
9、2026年4 月,本公司收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武汉洪山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纠纷对海波重科建设投资(湖北)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波重科建设投资(湖北)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标的房屋租金的违约金及利息、逾期支付标的房屋物业费的违约金、提前退租违约金、房屋恢复原状期间原告的损失共计 243,603.5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鉴定费、评估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如有)。海波重科建设投资(湖北)有限公司同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武汉洪山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海波重科建设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超付的租金、迟延退还租赁保证金损失合计 146703.96元并承担本案反诉费用。2026年 10月8 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下发一审判决书,2026年 10月12日下发补正裁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海波重科建设投资(湖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洪山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 44245.2 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洪山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海波重科建设投资(湖北)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10、2026年 10月20日,我司收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湖北中天华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武汉城市圈环城高速公路大随至汉十段钢箱梁工程安装工程劳务施工项目、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扩能工程站前工程 EMZQ11标段钢桁梁工程劳务施工项目起诉我司,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相关款项 208000元。本案尚未开庭。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09 月 30 日
单位:元
|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 流动资产: | ||
| 货币资金 | 118,465,090.72 | 189,666,799.79 |
| 结算备付金 | ||
| 拆出资金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468,936,396.92 | 234,528,762.14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应收票据 | 2,150,000.00 | 13,640,016.17 |
| 应收账款 | 296,037,372.39 | 341,857,473.20 |
| 应收款项融资 | 79,247,650.63 | 172,059,738.51 |
| 预付款项 | 1,210,436.66 | 2,814,880.73 |
| 应收保费 | ||
| 应收分保账款 | ||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 其他应收款 | 4,086,411.80 | 7,349,408.87 |
| 其中:应收利息 | ||
| 应收股利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存货 | 32,383,822.49 | 52,481,301.18 |
| 其中:数据资源 | ||
| 合同资产 | 145,231,621.92 | 154,833,935.23 |
| 持有待售资产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其他流动资产 | 1,079,327.46 | 2,350,236.77 |
| 流动资产合计 | 1,148,828,130.99 | 1,171,582,552.59 |
| 非流动资产: | ||
| 发放贷款和垫款 | ||
| 债权投资 | ||
| 其他债权投资 | ||
| 长期应收款 | ||
| 长期股权投资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固定资产 | 150,677,005.81 | 166,528,993.73 |
| 在建工程 | 612,058.24 | 612,058.24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油气资产 | ||
| 使用权资产 | ||
| 无形资产 | 53,839,912.36 | 55,246,820.35 |
| 其中:数据资源 | ||
| 开发支出 | ||
| 其中:数据资源 | ||
| 商誉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5,669,269.26 | 31,590,629.38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40,798,245.67 | 253,978,501.70 |
| 资产总计 | 1,389,626,376.66 | 1,425,561,054.29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借款 | 40,351,555.56 | 12,395,569.60 |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 拆入资金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衍生金融负债 | ||
| 应付票据 | 47,782,000.70 | 7,076,989.95 |
| 应付账款 | 84,644,822.70 | 136,958,358.73 |
| 预收款项 | ||
| 合同负债 | 11,628,845.62 | 23,392,457.34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
| 应付职工薪酬 | 1,071,278.07 | 1,648,197.68 |
| 应交税费 | 4,188,317.25 | 2,958,974.58 |
| 其他应付款 | 1,475,077.51 | 1,408,923.05 |
| 其中:应付利息 | ||
| 应付股利 | ||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
| 应付分保账款 | ||
| 持有待售负债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151,434,055.43 | 145,926,184.23 |
| 其他流动负债 | 22,395,178.05 | 24,545,444.71 |
| 流动负债合计 | 364,971,130.89 | 356,311,099.87 |
| 非流动负债: | ||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
| 长期借款 | ||
| 应付债券 | ||
| 其中:优先股 | ||
| 永续债 | ||
| 租赁负债 | ||
| 长期应付款 |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 预计负债 | 815,487.45 | 815,487.45 |
| 递延收益 | 2,137,601.48 | 2,577,760.43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953,088.93 | 3,393,247.88 |
| 负债合计 | 367,924,219.82 | 359,704,347.75 |
| 所有者权益: | ||
| 股本 | 200,418,166.00 | 200,413,473.00 |
| 其他权益工具 | 23,489,916.00 | 23,498,297.41 |
| 其中:优先股 | ||
| 永续债 | ||
| 资本公积 | 373,918,808.20 | 373,861,690.21 |
| 减:库存股 | 4,341,897.23 | 4,341,897.23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专项储备 | 2,709,610.44 | 2,971,240.42 |
| 盈余公积 | 56,856,375.88 | 56,856,375.88 |
| 一般风险准备 | ||
| 未分配利润 | 368,651,177.55 | 412,597,526.85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021,702,156.84 | 1,065,856,706.54 |
| 少数股东权益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021,702,156.84 | 1,065,856,706.54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1,389,626,376.66 | 1,425,561,054.29 |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卫民 会计机构负责人:程勇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 一、营业总收入 | 118,776,018.20 | 190,407,225.19 |
| 其中:营业收入 | 118,776,018.20 | 190,407,225.19 |
| 利息收入 | ||
| 已赚保费 | ||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 二、营业总成本 | 129,253,879.65 | 182,445,865.47 |
| 其中:营业成本 | 103,631,330.69 | 154,130,412.16 |
| 利息支出 |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 退保金 | ||
| 赔付支出净额 | ||
|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 | ||
| 保单红利支出 | ||
| 分保费用 | ||
| 税金及附加 | 2,318,113.95 | 2,019,581.51 |
| 销售费用 | 999,157.94 | 1,399,280.19 |
| 管理费用 | 10,392,111.23 | 14,341,593.90 |
| 研发费用 | 5,850,328.62 | 5,218,210.42 |
| 财务费用 | 6,062,837.22 | 5,336,787.29 |
| 其中:利息费用 | 6,271,815.24 | 5,502,581.39 |
| 利息收入 | 118,704.05 | 323,134.24 |
| 加:其他收益 | 894,125.69 | 1,846,823.16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3,648,929.84 | 2,694,748.30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907,634.78 | 514,323.39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26,262,477.40 | -33,616,720.73 |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3,577,545.59 | 10,319,717.05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3,519.08 |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33,853,675.05 | -10,279,749.11 |
| 加:营业外收入 | 6,322,606.81 | 3,140,942.48 |
| 减:营业外支出 | 204,255.81 | 625,548.40 |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27,735,324.05 | -7,764,355.03 |
| 减:所得税费用 | -3,775,627.45 | 577,054.42 |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23,959,696.60 | -8,341,409.45 |
|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 ||
|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23,959,696.60 | -8,341,409.45 |
|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 ||
| 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23,959,696.60 | -8,341,409.45 |
| 2.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 ||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
| 5.其他 | ||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 ||
|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 ||
|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 ||
|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 7.其他 |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23,959,696.60 | -8,341,409.45 |
|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23,959,696.60 | -8,341,409.45 |
|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
| 八、每股收益: |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0.12 | -0.04 |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0.12 | -0.04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卫民 会计机构负责人:程勇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233,767,457.95 | 284,256,560.49 |
|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 ||
|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 ||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 ||
| 收到再保业务现金净额 | ||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 ||
|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 ||
| 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6,055,864.33 | 22,010,883.54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39,823,322.28 | 306,267,444.03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84,803,938.17 | 132,272,268.69 |
|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 ||
|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 ||
|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 ||
|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 | ||
|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 ||
|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9,858,140.06 | 11,098,910.96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6,166,272.70 | 8,295,986.23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6,310,275.37 | 10,102,811.49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07,138,626.30 | 161,769,977.37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32,684,695.98 | 144,497,466.66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723,000,000.00 | 621,671,000.00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3,675,746.63 | 2,305,201.36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457,794.06 | 22,530.00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727,133,540.69 | 623,998,731.36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74,359.23 | 613,822.12 |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955,500,000.00 | 812,691,591.69 |
|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955,574,359.23 | 813,305,413.81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28,440,818.54 | -189,306,682.45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32,240,000.00 | 2,070,000.00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32,240,000.00 | 2,070,000.00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0.00 | 1,000,000.00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20,420,191.25 | 19,808,508.28 |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0.00 | 392,894.76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0,420,191.25 | 21,201,403.04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819,808.75 | -19,131,403.04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83,936,313.81 | -63,940,618.83 |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88,238,933.61 | 141,054,870.61 |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04,302,619.80 | 77,114,251.78 |
(二) 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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