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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暨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暨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公司”或“发行人”)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暨调整内部投资结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4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3,187,16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70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716.69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79.6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937.01万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4)第441C000225号),截至2024年7月15日,上述募集资金净额由国泰海通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分别与各存管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内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调整后募集资金投入额
1基于企业级建模和实施工艺的金融业务系统建设项目34,483.0225,267.53
2“星云”数智一体化平台建设项目12,028.79-
3云原生数字生产力平台建设项目9,273.339,114.15
4补充流动资金12,820.006,555.33
合计68,605.1440,937.01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合计 20,405.05 万元(不含利息),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调整后募集资金投入额截至2026年6月30日累计投入金额投资进度
1基于企业级建模和实施工艺的金融业务系统建设项目25,267.538,929.9235.34%
2云原生数字生产力平台建设项目9,114.154,891.3453.67%
3补充流动资金6,555.336,583.79100.43%
合计40,937.0120,405.05/

注:(1)上附表格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累计投入金额”与“调整后募集资金投入额”相差的28.46万元,主要是由于公司使用了自有资金支付部分费用,相关费用最后并未置换发行费所致;(2)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募投项目的资金存放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账户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
1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深圳生态园支行7559016346100001,018.70
2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深圳软件园支行20000031324400157761238145.20
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156636668888104.14

单位:万元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尚未使用余额为人民币 20,668.04 万元(含利息收入),其中活期账户余额 1,168.04 万元,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19,500.00 万元。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变更实施方式的情况

金融业务系统建设项目的场地取得方式由购置变更为自有加租赁。变更后,场地投入以场地租赁费及综合服务费为主:场地租赁费及综合服务费合计341.20万元(租赁期自2026年11月起共14个月,后期将视项目进展情况适当延长),其中综合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费、精装修费用、家具等设施设备使用费。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规定,本次变更实施方式构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变更实施地点的情况

调整前实施地点:深圳。调整后实施地点:深圳、杭州、南京、广州。其中:杭州为项目租赁办公场地(约730平方米);南京为项目租赁办公场地(约2,107平方米);深圳与广州为自有办公场地。本次实施地点变更系根据项目研发团队实际办公分布、研发人员本地化及增加研发人员投入规模的需求作出,项目实施主体仍为公司,未发生变化,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三)本次变更的原因

原金融业务系统建设项目拟于深圳购置办公场地,系基于立项时的人员规模与集中办公规划确定。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采取自有场地与租赁场地相结合的方式满足研发办公需求,考虑到当前实际情况,场地购置的必要性显著下降;同时,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集中资源强化核心研发能力,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公司将原拟用于场地购置的资金调整投入开发实施工作。本次变更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情况

(一)基于企业级建模和实施工艺的金融业务系统建设项目

本次调整后,金融业务系统建设项目开发实施费用(含内部开发服务费及外部开发服务费)合计为21,244.63万元,占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的 84.08% 。具体调整路径为:外部开发服务费超出预计投入的部分820.00万元及项目场地投入3,992.40万元调入内部开发服务费,软硬件投入保持不变。通过上述调整,公司可集中资源强化核心研发能力,加快推进项目开发实施进程。项目具体投资结构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调整前投资内容调整前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调整后投资内容调整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项目场地投入4,333.60项目场地投入341.20
1.1场地购置费用4,133.60场地租赁费及综合服务费341.20
1.2场地装修费用200.00场地装修费用-
2软硬件投入3,681.70软硬件投入3,681.70
3预备费-预备费-
4开发实施费用17,252.23开发实施费用21,244.63
4.1开发实施费用-内部开发服务费16,332.23开发实施费用-内部开发服务费21,144.63
4.2开发实施费用-外部开发服务费920.00开发实施费用-外部开发服务费100.00
5铺底流动资金-铺底流动资金-
合计25,267.53合计25,267.53

(二)云原生数字生产力平台建设项目

云原生项目研发人员工资-内部开发服务费的实际需求已超出原预算,为满足项目实际研发需要,公司将除各科目预计投入保留额以外的项目场地投入、软硬件投入及外部开发服务费合计3,803.70万元全部调入研发人员工资-内部开发服务费。项目具体投资结构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投资内容调整前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调整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项目场地投入1,040.000.00
1.1场地购置费用1,000.000.00
1.2场地装修费用40.000.00
2软硬件投入2,143.70250.00
3预备费--
4研发人员工资5,930.458,864.15
4.1研发人员工资-内部开发服务费5,010.458,814.15
4.2研发人员工资-外部开发服务费920.0050.00
合计9,114.159,114.15

(三)已投入募集资金形成资产的后续使用安排

截至2026年6月30日,金融业务系统建设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8,929.92万元、云原生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4,891.34万元,主要形成研发人员投入、在研系统模块及研发成果,将继续服务于相应募投项目的后续建设。本次调整不涉及已形成实物资产的处置或用途变更。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暨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对公司的影响

除上述变更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继续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暨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变更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本事项构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暨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系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暨调整内部投资结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暨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暨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图1

余冬

图2

薛阳

图3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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