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8
证券简称:长芯博创
公告编号:2026-082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10月 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以 2026年 10月 26日作为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 1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0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6年10月 13日,公司召开的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160元/股。
4.授予数量:300万股。
5.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归属安排情况
(1)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2) 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 归属期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7.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 2026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营业收入(A) |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5.00亿元 | 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2.00亿元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6-2027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85.00亿元 | 2026-2027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80.00亿元 |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6-2028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5.00亿元 | 2026-2028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45.00亿元 |
| 营业收入实际完成值(A)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
| A≥Am | 100% |
| An≤A80% | 80% |
| A0% | 0%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触发值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所示:
| 考核等级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 考核结果(S) | S≥85分 | 85分>S≥70分 | 70分>S≥60分 | S<60分 |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 100% | 80% | 60% | 0% |
综上,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6年 9月 2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6年 9月 24日至 2026 年 10月 3日,公司已将《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年10月 8日,公司披露了《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3.2026年 10 月 13 日,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6年 10月 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出现上述情形,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 10万股限制性股票而不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并将前述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00.00万股保持不变,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55人调整为 153人。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保持一致。
根据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日:2026年10月 26日
(三)授予价格:160元/股
(四)授予数量:300万股
(五)授予人数:153人
(六)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数量的比例 | 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 汤金宽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12.00 | 4.00% | 0.04% |
| 程煜烽 | 职工董事 | 中国 | 6.00 | 2.00% | 0.02% |
| PEH KOK THYE | 财务总监 | 马来西亚 | 6.00 | 2.00% | 0.02% |
| 熊军 | 董事会秘书 | 中国 | 6.00 | 2.00% | 0.02% |
| 外籍技术/业务骨干人员(6人) | 20.00 | 6.67% | 0.07% | ||
| 其他技术/业务骨干人员(143人) | 250.00 | 83.33% | 0.85% | ||
| 合计(153人) | 300.00 | 100.00% | 1.02% |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七)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以 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6年10月 26日为计算的基准日(授予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58.41元/股(2026年10月26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23.30%、22.83%、24.74%(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1年、2年、3年的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1797%、1.2452%、1.2624%(分别采用中国国债 1年期、2年期、3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 300万股限制性股票对未来各年度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 摊销成本合计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 6,287.10 | 600.32 | 3,305.43 | 1,662.93 | 718.42 |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总经理汤金宽先生,职工董事程煜烽女士、财务总监 PEH KOK THYE先生及董事会秘书熊军先生中,汤金宽先生、程煜烽女士及 PEH KOK THYE先生系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公告披露前 6个月内因该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完成归属登记发生股份变动;熊军先生在本公告披露前 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查。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一)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未超出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范围。
(二)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年 10月 26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6年 10月 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60 元/股。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长芯博创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授予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十、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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