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落实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处罚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2026 年 10 月 23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上市公司管理部发〔2026监管043号),由于公司原定于2026年10月9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因网络投票未及时办理,公司于 10 月 9 日当日披露股东会延期公告,未能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披露,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1.9 条,对公司、董事长沈安居、董事会秘书陈显鲁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针对出现的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进行深刻反思,并已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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