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6年10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拟注销20,170,000股已回购股份并减少相应注册资本,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情况
1、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决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8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2023 年 11 月 9 日-2024 年 1 月 11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20,1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592,077,988 股的 1.27%,至此,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相关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11 月 10 日、12 月 1 日、12 月 27 日,2024 年 1 月 3 日、1 月 1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因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股份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同时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已回购股份应当在本次回购完成后3年内实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如未能按上述用途实施,则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回购股份于2024年1月11日实施完毕,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尚持有20,170,000股回购股份。综合考虑外部环境与公司具体实际等多种因素,公司预计不能在前述3年期限内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故拟将上述回购股份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1,592,037,988股减少至1,571,867,988股,注册资本将从1,592,037,988元减少至1,571,867,988元。
三、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1,592,037,988股减少至1,571,867,988股,具体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 股份数量 | 比例 | 股份数量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121,929,054 | 7.66% | 0 | 121,929,054 | 7.76%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1,470,108,934 | 92.34% | -20,170,000 | 1,449,938,934 | 92.24% |
| 三、总股本 | 1,592,037,988 | 100.00% | -20,170,000 | 1,571,867,988 | 100.00% |
注:以上股本结构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尚待履行的程序及后续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将依法履行债权人通知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以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事宜。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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