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开户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我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ECURITIES CO.,LTD.

二〇二六年十月

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接受安徽先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并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过核查后出具。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作为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本财务顾问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2、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所有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在假设信息披露义务人全面和及时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3、对于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

其他文件做出判断。

4、如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结论性意见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财务顾问已进行了必要的审慎核查。除上述核查责任之外,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对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财务顾问对该等专业意见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补充和修改,或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财务顾问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分发或者摘录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或其任何内容,对于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可能存在的任何歧义,仅本财务顾问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6、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无任何关联关系,就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7、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8、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9、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本次权益变动发布的相关公告。

目 录

释义....2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3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3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的核查....10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1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收购资金来源的核查....12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13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15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19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的核查....20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21

十一、对《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21

十二、财务顾问结论意见....22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天创股份、上市公司指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先睿指安徽先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指《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核查意见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权益变动指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1,27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0%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慈兴集团指慈兴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指安徽先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泉州禾天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高创有限公司及李林签署的《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协议转让交易指2025年12月26日,泉州禾天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高创有限公司及李林与安徽先睿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上述协议约定,泉州禾天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高创有限公司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安徽先睿分别转让上市公司45,959,020股股份、37,774,537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95%、9.00%,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95%)。相关股份的非交易过户手续已于2026年3月11日完成。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指《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号准则》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16号准则》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核查意见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编写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财务顾问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15 号准则》、《16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企业名称安徽先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经济开发区长安路741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朱牧
注册资本31,500万元
成立日期2025-12-1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2025-12-17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2MAK3PLN144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东情况慈兴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通讯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经济开发区长安路741号108室
联系电话0574-63111294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和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1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慈兴集团持有安徽先睿100.00%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

慈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慈兴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兴一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先根
注册资本14,873.17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97346M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轴承、五金工具、家用电器、机械配件、玩具、工艺美术品、钟表配件、电子元器件、塑料制品制造、加工;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轴承及轴承专用设备仪器制造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服务。
经营期限2000-09-18至2058-09-17

慈兴集团的股权结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1胡先根12,173.7181.85%
2胡湘蓉758.005.10%
3宣城安华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75.964.54%
4陆汉幸359.582.42%
5深圳保腾联享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9.061.41%
6宁波恩盈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9.061.41%
7汤根海139.370.94%
8深圳保腾电力科技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39.370.94%
9合肥晟泽禾木创新叁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9.370.94%
10宁波东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69.690.47%
合计14,873.17100.00%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胡先根为慈兴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胡先根通过慈兴集团控制安徽先睿,为安徽先睿之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变化情况

姓名胡先根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2221945********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慈溪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先睿成立于 2025年 12 月 17日,安徽先睿设立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3、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天创股份20.00%股权,为天创

股份控股股东,天创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被投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股份总数持股比例主营业务营业范围
1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425,029,684元20.00%时尚鞋履业务风险投资;服装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鞋帽零售;皮箱、包(袋)制造;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箱、包零售;钟表零售;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零售;小饰物、小礼品零售;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眼镜零售;皮手套及皮装饰制品制造;其他皮革制品制造;机织服装制造;箱、包批发;服饰制造;服装批发;鞋帽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皮鞋制造;皮革服装制造;眼镜批发;皮革及皮革制品批发;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除此之外,安徽先睿未实际开展其他经营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安徽先睿外,慈兴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被投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额持股比例主营业务营业范围
1宁波慈兴轴承有限公司28,000万元100%汽车轴承类产品的生产制造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设计、制造;其他轴承制造;轮椅及配件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慈溪市南二环中路619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启东锦桥轴承有限公司12,178.505万元100%汽车轴承类产品的生产制造研究、开发、设计、制造高精度轴承及相关轴承配件、轴承用钢管和钢棒、轴承用机械设备;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和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安徽迅微精密工业有限公司6,912万元53.8484%滚珠丝杠类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用于汽车转向、制动等)一般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润滑油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4上海慈兴进出口有限公司1,600万元100%轴承类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从事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子元器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轴承、五金工具、家用电器、机械配件、玩具、工艺品、钟表配件、电子元器件、塑料制品的销售,仓储(除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宁波慈兴进出口有限公司1,000万元100%轴承类产品的出口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润滑脂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CW Bearing GmbH100,000欧元100%轴承类产品的销售/
7CW Bearing USA, Inc.2,001,000美元100%轴承类产品的销售/

除慈兴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胡先根不存在其他控制的核心企业。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12月成立,于2026年3月通过协议转让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天创股份股权,除此之外,未开展其他实际经营业务,暂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控股股东的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慈兴集团,慈兴集团专业从事精密传动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覆盖汽车用中小微轴承以及汽车转向、刹车系统用滚珠丝杠等。历经多年发展,慈兴集团已是国内轴承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和领先企业之一,其深沟球轴承出口额常年位居国内前列,具备全球化布局和技术创新实力。目前,慈兴集团是中国机械工业500强企业、中国轴承行业十强企业、全国轴承行业“十三五”重点发展企业。

慈兴集团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资产总额482,672.58419,624.79365,737.43
净资产229,410.67198,034.00176,175.54
营业收入224,674.46215,626.57180,301.26
净利润16,766.6322,049.7216,490.99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境内合并数据,均为经审计数据。

3、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

胡先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现任慈兴集团董事长。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朱牧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中国中国无
潘淼炯财务负责人中国中国无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

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天创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就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必要的讲解,信息披露义务人熟悉和掌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了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认识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现代化公司治理经验及能力。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相关业务、资产及人员的经验及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按《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函履行义务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进行了如下陈述: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促进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和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悖,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原则。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上市公司于2026 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s://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4),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述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除上述尚未实施完毕的增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无增持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于2026 年9月21 日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决定,审议通过了本次增持相关事宜。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83,733,55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70%,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1,272,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3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85,005,95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0%,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安徽先睿83,733,55719.70%85,005,95720.00%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说明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85,005,957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中于2026 年 3月11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的 83,733,557股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

(1)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60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对外直接或间接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除外),不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2)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质押前述上市公司股份。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收购资金来源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6年10月19日至2026年10月2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1,27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0%,价款合计2,460.14万元。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资金直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支付,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股份全部以现金支付。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自筹资金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取得的专项贷款支持。2026年9月16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安徽先睿出具了《贷款承诺函》,承诺为安徽先睿提供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增持专项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 年。《贷款承诺函》有效期截至 2027 年 9 月 16 日。安徽先睿已于 2026 年 10 月1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增持专项贷款合同》,贷款金额:

人民币 1.5亿元;贷款期限:2026年10月 15日至 2029年 10月 14日,并已完成提款。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后续提出相关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另,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6 年3月 11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在协议转让交易完成后 3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通过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式向上市公司注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所持有的资产的计划。

后续如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于2025 年12月与相关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完成上市公司的换届选举工作,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于 2026年 9月 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6)。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可能阻碍本次权益变动的限制性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亦无促使相关方修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的明确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公司章程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明确计划。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形成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业务、财务等独立和完整。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安徽先睿及其实际控制人胡先根先生已于2025年12月作出如下承诺,该等承诺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其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其资金使用。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双重任职。

(三)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与承诺方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与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上述承诺自承诺函出具日起生效,并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影响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安徽先睿及其实际控制人胡先根先生已于2025年12 月作出如下承诺,该等承诺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其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

2、协议转让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将依法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3、协议转让交易完成后,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同业竞争,本公司/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4、本承诺函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因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对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调整的,本公司/本人与上市公司将提前向市场公开做好解释说明,充分披露需调整或未履行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影响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19.70%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予以披露,详见上市公司分别于2026年 7月21日、8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关于现金收购安徽迅微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对其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63)。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未来与上市公司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允公平原则,在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基础上,保证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在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安徽先睿及其实际控制人胡先根先生已于2025 年12 月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涉及);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3、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予以披露,详见上市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7月 21 日、8 月 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关于现金收购安徽迅微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对其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6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金额超过3,0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交易的情形。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总经理朱牧先生同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万元交易的情况。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合意或

者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并经核查,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于2026年 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4),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自2026年9月22日起6个月内(即 2026年9月22日-2027 年3月21日)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本数)。

2026年10 月19 日至2026年10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1,272,400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30%,增持后其持股比例由 19.70%增至20.00%。

综上,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除 2026 年 10月19日至2026年 10月 22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1,27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30%)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上市公司将向中登公司提交上述自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之日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申请,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与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

十一、对《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

(一)财务顾问在本次权益变动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针对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除聘请本财务顾问之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招商证券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二、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15 号准则》《16号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经营管理并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本次权益变动行为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王玉龙

王玉龙

周速明

周建朋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吕晓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图2
原文链接
多空观点 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点赞
踩一踩
收藏
分享

评论 (0)

0/200
声明:社区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