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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奥比中光 或 公司 )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6 年 3月 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94号),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0,103,09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7.00元(人民币,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 979,999,924.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5,266,880.6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74,733,043.36 元。

上述募集资金总额为979,999,924.00元,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 4,999,599.64 元(含增值税)后,剩余募集资金975,000,324.36元已于2026年6月8日汇入公司银行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6年 6月 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3-29号)。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及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0),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金额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调整前)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调整后)
1机器人AI视觉与空间感知技术研发平台项目179,632.4985,788.1085,773.30
2AI视觉传感器与智能硬件制造基地建设项目19,033.1212,211.9011,700.00
合计198,665.6298,000.0097,473.30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

(一)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存在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需求,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项目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相关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同时,根据税务机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公司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税费等费用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因此,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上述相关支出。

2、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房屋租赁、水电费、物业服务、日常办公费等的采购难以按照募投项目和非募投项目进行拆分付款,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上述相关支出。

3、公司募投项目未来可能涉及从境外采购材料、设备、软件、IP 等,其相关涉税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及税务部门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出。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上述相关支出。

4、公司募投项目相关支出需以外币进行支付的,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自有外汇情况,由外汇账户先行支付,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确保募投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以及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先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后续将按季度归集以自有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等额置换公司上一季度以自有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具体操作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和具体情况,项目经办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提交付款申请单,按公司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中心根据审批通过的付款申请单,使用自有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款项支付;

2、财务部汇总收集相关支付单据,并建立以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明细台账,台账中还应记录每笔支出的置换情况;

3、财务部按季度发起置换申请审批流程,需匹配相关费用清单,且经公司募集资金付款流程审批,并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置换。置换申请获批后,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自有资金账户,同时报送至保荐机构处备案;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管,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及款项支付的实际需求,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10月23日、2026年10月2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先行使用自有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图1

谢辞

图2

彭昭朕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图3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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