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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及任职资料等相关材料,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提名委员会认为:

本次拟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胡晓萍女士、孙峙峰先生、尹世炜先生、刘墨先生、朱卫东先生符合担任公司董事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与从业经验,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一致同意提名胡晓萍女士、孙峙峰先生、尹世炜先生、刘墨先生、朱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

查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及任职资料等相关材料,并对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进行审查,提名委员会认为:

本次拟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雷英女士、王栋先生、于锐女士,其中王栋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专业能力及从业经验,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一致同意雷英女士、王栋先生、于锐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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