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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购房款人民币 1,250万元、房屋租金 1,288.36万元(年租金150万元,自2017年8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3月31日止)。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与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浩辰软件”、“被告”)此前披露的与北京乐普盛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盛通”、“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前案”)基于同一事由,前案终审判决((2025)京03民终4279号)已确认公司与乐普盛通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因公司与乐普盛通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乐普盛通向公司发起了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本案与此前披露的与乐普盛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基于同一事由,前案终审判决((2025)京03民终4279号)已确认公司与乐普盛通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乐普盛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1号楼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梁劲柏

被告: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286号

法定代表人:胡立新

(二)乐普盛通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办公楼买卖合同》(简称“案涉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IT产业园B1厂房五层503号房屋,购买价格为1250万元,该房屋位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内(现更名为中关村科技园区朝阳园)。由于案涉合同签订时,乐普盛通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双方约定在原告取得案涉房屋房产证前由被告租赁,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750万元租金,租期2012年8月至2017年8月,该租金不计入案涉房屋购买价款,原告随即向被告交付涉案房屋。2019年12月,原告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2020年2月,被告向原告全额支付购房款1250万元并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

乐普盛通认为:案涉合同签订后朝阳园管委会发布《准入管理意见》,导致被告不具备案涉房屋的买受人资格,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房屋无法过户至被告名下,因此原告向法院诉请解除案涉合同。案涉合同解除后,原告可将全部购房款退还给被告,双方从买卖关系变更为租赁关系,被告应支付原告自占有案涉房屋以来的租金,并向原告返还无权占有的房屋。

(三)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8月签订的《办公楼买卖合同》以及合同编号为(BF-2005-0120)的《北京市办公楼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18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的房屋租金,租金按照年租金150万元计算(暂计算至2026年3月31日为12,883,561元);

3、判令被告腾退并返还原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1号楼5层503号房屋;

4、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公司与乐普盛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况说明

前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2024年7月、2025年1月、2025年3月及2025年5月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暨诉讼进展公告》(2024-017)、《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与此前披露的与北京乐普盛通信息技术有限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基于同一事由,前案终审判决((2025)京03民终4279号)已确认公司与乐普盛通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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