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世纪”)于2026年10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下属公司赫勒智能装备(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勒智能”)、深圳市华领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领智能”)实施股权激励。公司部分现任及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下属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构成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情况及关联交易概述
(一)股权激励方案概述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中长期股权激励体系,在事业部层面形成更具针对性的激励机制,调动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五轴高端机床业务板块和高速加工中心业务板块实现跨越式发展,公司拟在下属公司层面实施股权激励。激励方案如下:
1. 赫勒智能股权激励方案
赫勒智能拟对肖文先生、余永华先生、伍永兵先生、罗育银先生、蔡万峰先生5名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以直接持有赫勒智能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屿华恒昌工业装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屿华恒昌”)的份额,间接持有赫勒智能股权的方式参与本次股权激励。
赫勒智能员工持股平台——屿华恒昌执行事务合伙人(以下简称“GP”)
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创世纪工业装备(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工业装备”),广东工业装备以225万元对价转让屿华恒昌22.5%的份额给激励对象,其中肖文先生、余永华先生、伍永兵先生、罗育银先生分别以50万元对价受让屿华恒昌5%份额,蔡万峰先生以25万元对价受让屿华恒昌2.5%份额。上述激励对象通过持有员工持股平台——屿华恒昌的份额合计间接持有赫勒智能9%股权。
2. 华领智能股权激励方案
华领智能拟对肖文先生、余永华先生、伍永兵先生、罗育银先生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以直接持有华领智能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弘景华驭智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景华驭”)的份额,间接持有华领智能股权的方式参与本次股权激励。
华领智能员工持股平台——弘景华驭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公司子公司创世纪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投资”),创世纪投资以370.28万元对价转让弘景华驭 16.66%的份额给激励对象,其中肖文先生以148.25万元对价受让弘景华驭6.67%份额;余永华先生、伍永兵先生、罗育银先生分别以74.01万元对价受让弘景华驭3.33%份额。上述激励对象通过持有员工持股平台——弘景华驭的份额合计间接持有华领智能2.5%股权。
3.激励对象选取的合理性
本次下属公司层面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主要选取公司层面能为高端机床业务及高速加工中心业务板块带来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拓展、投融资赋能等重要资源的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其中,肖文先生分管公司整体营销战略规划及装备一事业群,可以通过输出品牌渠道、营销策略与行业资源,助力其他事业部子公司市场落地扩张;余永华先生负责统筹子公司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利润核算、成本管控以及融资等财务管理工作;伍永兵先生负责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及对外投资、并购合作、项目拓展,未来可通过公司治理、资本运作、产业链资源整合赋能子公司发展;罗育银先生分管公司高端机床业务及战略管理,能助力子公司经营管理效率提升;蔡万峰先生负责公司华南地区销售,是公司核心业务骨干,能助力高端机床业务市场拓展。
(二)关联关系
肖文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余永华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伍永兵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罗育银先生、蔡万峰先生过去12个月内曾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为公司关联自然人,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本次下属公司赫勒智能、华领智能股权激励,拟将通过认购下属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份额间接持有赫勒智能、华领智能的股权。下属公司赫勒智能、华领智能对上述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公司直接或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提供借款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6年度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肖文先生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股权激励实施主体情况
(一)赫勒智能
1.基本情况
| 项目 | 具体情况 |
| 名称 | 赫勒智能装备(湖州)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22MACKL3G1XE |
| 成立时间 | 2023-05-22 |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区 |
| 法定代表人 | 蔡万峰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 主营业务 | 高端数控机床的研发、生产、销售等,是公司高端机床产品的主要经营主体之一 |
| 股权结构 | 广东工业装备持有60%股权,屿华恒昌持有40%股权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2.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3.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屿华恒昌工业装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结构
| 报表项目 | 2025年末/2025年度(经审计) | 2026年第三季度末/2026年前三季度(未经审计) |
| 总资产 | 34,127.34 | 34,866.07 |
| 总负债 | 28,374.87 | 30,513.20 |
| 净资产 | 5,752.47 | 4,352.87 |
| 营业收入 | 10,151.77 | 7,958.73 |
| 利润总额 | 197.66 | -1,704.42 |
| 净利润 | 305.00 | -1,528.57 |
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赫勒智能员工持股平台屿华恒昌份额变动情况如下:
| 股东 | 股权转让前 | 股权转让后 | ||||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对应赫勒智能股权比例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对应赫勒智能股权比例 | |
| 广东工业装备(GP)(股权激励预留股权) | 675.00 | 67.50% | 27.00% | 450.00 | 45.00% | 18.00% |
|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LP) | 325.00 | 32.50% | 13.00% | 325.00 | 32.50% | 13.00% |
| 肖文(LP) | - | - | - | 50.00 | 5.00% | 2.00% |
| 余永华(LP) | - | - | - | 50.00 | 5.00% | 2.00% |
| 伍永兵(LP) | - | - | - | 50.00 | 5.00% | 2.00% |
| 罗育银(LP) | - | - | - | 50.00 | 5.00% | 2.00% |
| 蔡万峰(LP) | - | - | - | 25.00 | 2.50% | 1.00% |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40.00% | 1,000.00 | 100.00% | 40.00% |
屿华恒昌拟转让份额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屿华恒昌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含回购账户)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资金来源:各激励对象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二)华领智能
1.基本情况
| 项目 | 具体情况 |
| 名称 | 深圳市华领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GR6FXXK |
| 成立时间 | 2021-05-10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南浦路253号蚝三林坡坑第一工业区B6栋1号楼101 |
| 法定代表人 | 李耀明 |
| 注册资本 | 1176.47万元人民币 |
| 主营业务 | 数控机床的研发、生产、销售、租赁等 |
| 股权结构 | 无锡市创世纪数控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世纪持有100%股份的子公司)持股51%;深圳市华领智能装备中心(有限合伙)持股25.50%;自然人李耀明持股8.50%;弘景华驭持股15.00%。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2.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3.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弘景华驭智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份额情况
| 报表项目 | 2025年末/2025年度(经审计) | 2026年第三季度末/2026年前三季度(未经审计) |
| 总资产 | 55,025.72 | 64,033.09 |
| 总负债 | 46,283.20 | 48,782.81 |
| 净资产 | 8,742.52 | 15,250.28 |
| 营业收入 | 35,317.01 | 39,066.33 |
| 利润总额 | 3,127.72 | 4,758.97 |
| 净利润 | 2,823.46 | 4,183.10 |
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华领智能员工持股平台弘景华驭份额变动情况如下:
| 股东 | 股权转让前 | 股权转让后 | ||||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对应华领智能股权比例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对应华领智能股权比例 | |
| 创世纪投资(GP) | 384.28 | 17.29% | 2.60% | 14.00 | 0.63% | 0.09% |
|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LP) | 1,838.37 | 82.71% | 12.40% | 1,838.37 | 82.71% | 12.41% |
| 肖文(LP) | - | - | - | 148.25 | 6.67% | 1.00% |
| 余永华(LP) | - | - | - | 74.01 | 3.33% | 0.50% |
| 伍永兵(LP) | - | - | - | 74.01 | 3.33% | 0.50% |
| 罗育银(LP) | - | - | - | 74.01 | 3.33% | 0.50% |
| 合计 | 2,222.65 | 100.00% | 15.00% | 2,222.65 | 100.00% | 15.00% |
弘景华驭拟转让份额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弘景华驭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含回购账户)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资金来源:各激励对象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三、交易的定价情况
赫勒智能为实施股权激励设立了员工持股平台屿华恒昌,屿华恒昌以1,000万元对价受让赫勒智能40%股权,受让价格系按照赫勒智能整体估值的五折所对应的股权比例确定。赫勒智能整体估值系参照其财务报表账面净资产、评估值及注册资本情况综合确定,鉴于赫勒智能当前处于亏损状态,经综合确定赫勒智能整体估值5,000万元。股权激励按赫勒智能整体估值的五折作为定价依据,屿华恒昌受让赫勒智能40%股权对价为1,000万元。赫勒智能对本次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屿华恒昌的GP广东工业装备按1元/出资份额对价转让对应份额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间接持有的赫勒智能每股股权价格与赫勒智能上一轮对其他核心骨干员工实施的股权激励价格一致。
华领智能为实施股权激励设立了员工持股平台弘景华驭。弘景华驭以2,222.65万元金额对华领智能进行增资,取得华领智能15%股权。弘景华驭的增资金额系按照华领智能最近一次整体评估值的五折和所对应的股权比例确定。华领智能整体估值系参照其最近一次评估值等情况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整体估值为25,190万元,弘景华驭以整体估值五折的增资估值确定为12,595万元。华领智能对本次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弘景华驭GP创世纪投资按1元/出资份额对价转让对应份额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间接持有的华领智能每股股权价格与华领智能上一轮对其他核心骨干员工实施的股权激励价格一致。
本次下属公司对前述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确定的激励价格,系基于评估值、净资产、下属公司当前业务发展现状等情况综合确定的估值基础上按照五折价格进行定价,本次激励和下属公司前一轮对其他核心骨干人员激励价格一致,均系在充分考虑激发员工积极性基础上做出的合理安排,符合公司整体规划和长远利益。本次交易价款的定价充分考虑了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现状和预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本次下属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经董事会审批后,管理层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平台份额转让工商变更手续。员工持股平台份额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赫勒智能员工持股平台屿华恒昌份额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 深圳市屿华恒昌工业装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项下简称“本企业”)系由广东工业装备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十名有限合伙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于2026年8月依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赫勒智能(协议项下简称“标的公司”)40%的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作为对公司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
2. 根据《合伙协议》之约定,本企业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已与第一轮股权激励对象(即前述十名有限合伙人)签订股权激励协议,第一轮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
3.《合伙协议》项下,本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广东工业装备作为本企业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675万元,占本企业出资比例67.50%,其中22.5%的财产份额(即对应认缴出资额225万元)系广东工业装备用于赫勒智能第二轮股权激励的份额。
4. 现赫勒智能拟开展第二轮股权激励,经公司及广东工业装备研究决定,将广东工业装备所持有的本企业22.5%财产份额按认缴出资额(即人民币1元/出资份额)作价转让予罗育银、肖文、余永华、伍永兵、蔡万峰五名核心员工,作为对其实施第二轮股权激励的载体。
第一条 协议各方
1.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创世纪工业装备(广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MLWW4P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南浦路154号201
法定代表人:蔡万峰
在本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认缴出资额675万元,认缴出资比例67.50%。
1.2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合称“乙方各方”)为罗育银、肖文、余永华、伍永兵、蔡万峰。乙方各方均为公司的核心员工,符合本企业第二轮股权激励对象的资格条件。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 转让财产份额的来源:甲方所持有的本企业22.5%的财产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25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元整),系甲方按照《合伙协议》约定预留用于公司第二轮股权激励的份额。
2.2 转让财产份额的具体分配如下:
| 序号 | 受让方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比例 | 对应财产份额 |
| 1 | 罗育银 | 50万元 | 5.00% | 本企业5%的财产份额 |
| 2 | 肖文 | 50万元 | 5.00% | 本企业5%的财产份额 |
| 3 | 余永华 | 50万元 | 5.00% | 本企业5%的财产份额 |
| 4 | 伍永兵 | 50万元 | 5.00% | 本企业5%的财产份额 |
| 5 | 蔡万峰 | 25万元 | 2.50% | 本企业2.5%的财产份额 |
| 合计 | 225万元 | 22.50% | 本企业22.5%的财产份额 | |
2.3 上述财产份额对应的认缴出资义务,自本协议约定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由乙方各方分别承担;乙方各方应在《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缴付期限内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
3.1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财产份额转让按本企业各合伙人对应的认缴出资额定价,即人民币1元/每一出资份额(以下简称“注册资本价”)。
3.2 乙方各方应当支付的财产份额转让价款具体如下:
(1)乙方1罗育银: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2)乙方2肖 文: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3)乙方3余永华: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4)乙方4伍永兵: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5)乙方5蔡万峰:人民币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合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25万元(大写:贰佰贰拾伍万元整)。
3.3 上述转让定价系广东工业装备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之普通合伙人,对本企业预留的第二轮激励份额给予激励对象的让利安排,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平之情形。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4.1 乙方各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内,将上述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4.2 乙方各方缴付的转让价款视为其履行本协议项下财产份额对应认缴出资义务的实缴出资,计入本企业实收资本。
第五条 工商变更登记
5.1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三十(30)日内,由甲方暨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办理本次财产份额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将乙方各方登记为本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乙方各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文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5.2 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乙方各方正式成为本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享有有限合伙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5.3 因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产生的相关行政税费,由各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如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且无约定的,由乙方各方按其受让份额比例承担。
第六条 沿用《合伙协议》核心条款
6.1 乙方各方作为本企业有限合伙人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除应当严格遵守《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严格遵守《合伙协议》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乙方各方在此特别承诺,以下《合伙协议》核心条款对其继续完全适用,且自乙方各方被登记为本企业有限合伙人之日起自动对其产生约束力:
(一)合伙事务执行安排:乙方各方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企业;甲方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继续负责本企业全部合伙事务。
(二)考核期及业绩考核目标:
本轮激励份额适用《合伙协议》第四章约定的考核期及业绩考核目标,在《合伙协议》第四章约定的业绩考核目标的同时追加上市公司(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协议项下简称“上市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具体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1、上市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
针对本轮激励对象,设置上市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具体考核条件如下:
上市公司层面对应的考核设置三年业绩考核目标,即上市公司2026年至2028年三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203亿元或三年累计净利润达到21亿元。
上市公司层面三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对应考核年度 |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或累计营业收入(亿元) | 考核年度净利润或累计净利润(亿元) |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
| 2026年-2028年累计 | 203.00 | 21.0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考核期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下同。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标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
本次受让份额继续纳入本企业股权激励统一的三年考核期(即2026年-2028年)。乙方各方承继第二轮股权激励的考核义务,考核目标为标的公司2026年至2028年三年累计出货额达到5亿元或三年累计会计收入达到5亿元。
3.本轮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约定
各方确定,针对本轮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本轮激励对象的底线考核指标,即若本轮激励对象未通过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则视为未完成考核,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回购本轮激励对象所持全部的合伙份额,回购价格以被回购合伙人取得被回购合伙份额的原价为准。
若本轮激励对象通过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针对其激励份额继续按照《合伙协议》第四章约定的考核期及业绩考核目标进行考核。
(三)考核期内的份额处置限制:考核期内,除《合伙协议》约定的强制退出情形外,乙方各方不得主动申请退伙,不得向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质押其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乙方各方持有的财产份额不得用于担保、偿还个人债务,不得被强制执行(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出情形除外)。
(四)考核期内的强制退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各方应当退出本企业,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乙方各方取得本合伙份额的原价(即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回购其持有的全部合伙份额:
1. 乙方各方因主动辞职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2. 乙方各方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3. 乙方各方发生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 乙方各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乙方各方存在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考核期内非因过错退出:考核期内因乙方各方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非因乙方过错原因退出本企业的,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原价回购乙方各方的合伙份额;乙方各方死亡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合伙份额(继承人仅继承财产份额,不执行合伙事务)。
(六)考核期外退出机制
1. 考核期届满未完成业绩考核目标的:
(1)未完成上市公司业绩考核
上市公司业绩考核期内,若上市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则乙方各方对应考核期纳入考核的激励股权应当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原价回购。
(2)完成上市公司业绩考核但未完成标的公司业绩考核
按照未实现部分占总业绩考核目标比例,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原价回购对应比例的合伙份额;已完成业绩考核部分对应比例的合伙份额,按届时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值为基准计算退出价格。
各乙方业绩考核完成条件应当以同时完成上市公司业绩考核和标的公司业绩考核为成就条件。
2. 考核期届满完成业绩考核目标的,乙方各方可以申请退出。退出定价以届时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净资产值(上一年度)为基准,按乙方各方持有的合伙份额对应比例计算退出价格。退出方式、退出程序参照《合伙协议》第5.3条执行。
(七)考核期届满强制退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各方应当退出本企业,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届时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净资产值(上一年度)为基准,按乙方各方持有的合伙份额对应比例计算回购价格:
1. 乙方各方因主动辞职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2. 乙方各方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3. 乙方各方发生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 乙方各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乙方各方个人年度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绩效考核体系执行,考核结果连续两年出现评分D或D以下的;
6. 乙方各方存在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考核期届满非因过错退出:考核期届满因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非因乙方过错原因退出本企业的,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届时经审计的标的公司净资产值(上一年度)为基准,按乙方各方持有的合伙份额对应比例计算回购价格;乙方各方死亡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合伙份额(继承人仅继承财产份额,不执行合伙事务)。
(九)特殊退出情形:标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情形时,参照《合伙协议》第5.4条及考核期外完成业绩考核退出机制执行;标的公司被整体收购的,乙方各方所持合伙份额由收购方承接或按评估价值一次性变现。
(十)份额质押禁止: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各方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十一)利润分配:本企业从标的公司获得的分红,扣除本企业必要运营成本(包括工商年检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等)后,按乙方各方持有的财产份额比例分配给乙方各方。
(十二)亏损承担:本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普通合伙人对本企业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方各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十三)份额转让限制:除《合伙协议》及本协议约定的退出情形外,乙方各方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未经同意私自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退伙结算:乙方各方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本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乙方各方应得的财产份额;乙方各方对给本企业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赔偿的数额。
(十五)保密义务:乙方各方对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投资信息、财务数据等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合伙期间及退伙后两年内;违反保密义务的,应
赔偿由此给本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六)违约责任:符合退伙条件的乙方各方拒不配合办理退伙、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手续的,应当向本企业支付对应财产份额价值20%的违约金,同时本企业有权单方面办理变更手续;乙方各方违反约定私自转让、质押财产份额的,其行为无效且应当向本企业支付对应财产份额价值20%的违约金,同时本企业有权将其除名并按除名退伙的价格回购其财产份额。
(十七)争议解决:因履行《合伙协议》及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全体合伙人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特别约定
9.1 各方一致确认,本次财产份额转让系公司第二轮股权激励的实施载体,乙方各方通过本协议受让的本企业财产份额,对应享有公司核心员工第二轮股权激励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本企业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相应权益;
(二)按照《合伙协议》及本协议约定享有财产份额处分、收益分配等各项有限合伙人权利;
(三)按照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享受相关激励待遇。
9.2 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合伙协议》相关条款执行;本协议与《合伙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另有明确保留《合伙协议》优先适用的除外)。
9.3 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构成《合伙协议》第十二章“附则”第12.1条所述之补充事项,本协议与《合伙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华领智能员工持股平台——弘景华驭份额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一、深圳市弘景华驭智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协议项下简称“目标合伙企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标的公司(指深圳市华领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R6FXXK,法定代表人:李耀明)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其设立目的为:向标的公司增资后持有标的公司15%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用于对标的公司及公司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绑定核心员工与企业长期利益,共享发展成果。目标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222.65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贰拾贰万陆仟伍佰元整),全体合伙人以货币方式出资;目标合伙企业已以人民币2,222.65万元认缴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76.47万元,持有标的公司增资后15%股权。
二、转让方(指创世纪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为目标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现持有目标合伙企业17.29%的合伙财产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84.28万元。
三、目标合伙企业第一轮股权激励已经实施完成。转让方所持有的上述合伙财产份额系专为实施后续轮次股权激励而预留的份额(以下简称“预留份额”)。
四、为继续绑定核心员工与企业长期利益,经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转让方决定以其持有的预留份额中的部分份额,向受让方一至受让方四实施目标合伙企业第二轮股权激励,即将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合伙企业16.66%的合伙财产份额,分别转让给受让方一至受让方四。
五、本次份额转让系目标合伙企业第二轮股权激励的组成部分。受让方通过受让预留份额成为目标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从而间接持有激励股权。受让方确认已阅知并同意遵守《深圳市弘景华驭智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及本协议关于股权激励的全部约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二条 转让标的、转让价格及对价
2.1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合伙企业16.66%的合伙财产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70.28万元,以下简称“标的份额”),按本协议约定分别转让给以下受让方;受让方各自同意按其份额受让。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 序号 | 受让方 | 受让份额比例 | 对应认缴出资额(万元) | 转让价格(万元) |
| 1 | 罗育银 | 3.33% | 74.01 | 74.01 |
| 2 | 肖文 | 6.67% | 148.25 | 148.25 |
| 3 | 余永华 | 3.33% | 74.01 | 74.01 |
| 4 | 伍永兵 | 3.33% | 74.01 | 74.01 |
| 合计 | 16.66% | 370.28 | 370.28 | |
2.2 本次转让以目标合伙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定价,即标的份额的转让价格按其对应的认缴出资额确定,每1元认缴出资额作价人民币1元。标的份额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70.28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柒拾万贰仟捌佰元整),各受让方应付转让价款为其对应受让份额的转让价格。
第三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3.1 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内,将各自应付的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 出资义务的承接
4.1 各方确认,转让方已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就标的份额履行相应出资义务。
4.2 如标的份额对应的认缴出资尚未足额缴纳,则自本次份额转让完成之日起,由受让方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期限和方式,继续履行标的份额项下尚未缴纳部分的出资义务,转让方对已转让部分不再承担出资义务。
4.3 目标合伙企业的其他出资安排及《合伙协议》项下的出资违约责任,由受让方按《合伙协议》约定承担。
第七条 考核期与业绩考核目标
7.1 本轮激励份额适用《合伙协议》第四章约定的考核期及业绩考核目标,在《合伙协议》第四章约定的业绩考核目标的同时追加上市公司(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协议项下简称“上市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具体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1)上市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
针对本轮激励对象,设置上市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具体考核条件如下:
上市公司层面对应的考核设置三年业绩考核目标,即上市公司2026年至2028年三年累计营业收入达到203亿元或三年累计净利润达到21亿元。
上市公司层面三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对应考核年度 |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或累计营业收入(亿元) | 考核年度净利润或累计净利润(亿元) |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
| 2026年-2028年累计 | 203.00 | 21.0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考核期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下同。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标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
目标合伙企业所有用于股权激励的合伙财产份额设置三年考核期(2026年—2028年),考核期设置标的公司三年业绩考核目标,即标的公司2026年至2028年三年累计出货额达到12亿元或三年累计会计收入达到12亿元。
(3)本轮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约定
各方确定,针对本轮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本轮激励对象的底线考核指标,即若本轮激励对象未通过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则视为未完成考核,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回购本轮激励对象所持全部的合伙份额,回购价格以被回购合伙人取得被回购合伙份额的原价为准。
若本轮激励对象通过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针对其激励份额继续按照《合伙协议》第四章约定的考核期及业绩考核目标进行考核。
7.2 考核期内,除本协议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强制退出情形外,受让方不得主动申请退伙,不得向目标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质押其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考核期内,受让方持有的财产份额不得用于担保、偿还个人债务,不得被强制执行(因本协议及《合伙协议》约定的退出情形除外)。
7.3 考核期内,目标合伙企业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执
行事务合伙人不得对外处置标的股权(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退出机制
8.1 本轮激励份额的退出机制适用《合伙协议》第五章“合伙人退出机制”的约定,包括:
(1)考核期内强制退出:受让方发生主动辞职、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或本协议约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目标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受让方取得合伙份额的原价回购其持有的全部合伙份额;
(2)考核期内非因过错退出:考核期内因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非因受让方过错原因退出目标合伙企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受让方取得合伙份额的原价回购其合伙份额;如考核期内受让方死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合伙份额(继承人仅继承财产份额,不执行合伙事务);
(3)考核期外退出:按照《合伙协议》关于考核期届满完成或未完成业绩考核目标、考核期届满强制退出、考核期届满非因过错退出等情形对应的定价方式、退出方式及退出程序执行;其中,考核期届满完成业绩考核目标时,退出定价以届时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净资产值(上一年度)为基准,按受让方持有的合伙份额对应比例计算退出价格;
(4)特殊退出情形、退出税务处理及份额质押禁止,按《合伙协议》相应约定执行。
8.2 受让方确认,其已知悉并充分理解《合伙协议》第五章约定的退出机制及其法律后果,并同意受其约束。
8.3 受让方退出时,应按照《合伙协议》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要求,配合签署相关文件、办理退伙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
9.1 本轮激励份额的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按《合伙协议》第六章执行。
目标合伙企业从标的公司获得的分红,扣除必要运营成本(包括工商年检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等)后,按照各合伙人持有的财产份额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
9.2 目标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普通合伙人对目标合伙企业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受让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条 份额转让限制与质押禁止
10.1 除《合伙协议》及本协议约定的退出情形外,受让方向目标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财产份额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未经同意私自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0.2 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第十二条 税费承担
12.1 因本次份额转让所产生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确定。
12.2 受让方因参与本次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所得税等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目标合伙企业应协助办理相关税务申报手续(如有)。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新增关联交易,不会新增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情形,不会影响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独立性。
六、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下属公司赫勒智能、华领智能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激发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内部创业创新激情;有利于通过利益捆绑,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层及业务骨干积极性,对下属公司业务发展倾斜资源,共同推动公司高端机床业务、高速加工中心业务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下属公司在专业化管理下稳健发展。公司现任或已离任部分董事、高管均有助于赫勒智能、华领智能业务发展,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属于正常的、必要的交易行为。
本次股权激励是以下属公司赫勒智能、华领智能股权对核心管理层及业务骨干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交易完成后,赫勒智能、华领智能仍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会改变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的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化,该项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6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关联交易以及向关联方正常发放薪酬外,公司未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其他类型关联交易。
八、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于2026年10月26日召开了2026年度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下属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有效促进其与公司核心管理层及业务骨干之间形成更加紧密的利益结合,充分调动核心管理层的积极性,有利于做大做强公司高端机床业务、高速加工中心业务,符合公司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部分现任和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均将能从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拓展、投融资赋能等方面对公司高端机床业务、高速加工中心业务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参与本次股权激励是合理的、必要的,有利于股权激励发挥预期效果。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充分合理,兼具对员工的激励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下属公司赫勒智能、华领智能对上述关联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6年10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从公司长期业务布局出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
本次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持续经营能力等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下属公司赫勒智能、华领智能对上述关联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下属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管理层及业务骨干的主观能动性、创新创造力与市场开拓积极性,凝聚核心人才力量深耕高端装备主业,持续突破高端机床核心技术、拓展高端市场版图、优化业务经营体系,助力公司落地高端机床业务及高速加工中心业务战略发展规划,持续提升细分领域核心竞争力与整体经营质量,为公司长远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筑牢战略根基。因此我们同意赫勒智能、华领智能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创世纪下属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创世纪《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创世纪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 2026年度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 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 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5.《深圳市屿华恒昌工业装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深圳市弘景华驭智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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