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提名委员会审阅了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任职资料等相关资料,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提名委员会认为:
本次拟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许仲秋先生、许文慧女士、秦谯先生、佘笑梅先生、夏国喜先生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任职能力和工作经验,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上述人员中,近三年除许仲秋先生于2026 年 5月收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警示决定》外,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其他处罚和惩戒,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提名委员会审阅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任职资料等相关资料,并对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进行审查。提名委员会认为:
本次拟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邱阳先生、刘洋先生、马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均能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其中邱阳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人员均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其他处罚和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且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所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3 家。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并已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无异议的审核结果。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许仲秋先生、许文慧女士、秦谯先生、佘笑梅先生、夏国喜先生、邱阳先生、刘洋先生、马杰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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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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