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金额:“伊朗铬矿”5,000 湿吨及原告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无
近日,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1165 号)。现将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12 月,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作为原告将连云港硕阳贸易有限公司、李琴、李涛、连云港琅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分列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提起了民事诉讼。公司以第三人身份涉及诉讼。后因管辖权异议,本案移送南京海事法院审理。
2024 年 7月,公司收到南京海事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 72民初656 号)。
2024 年9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苏民终 1165 号),连云港硕阳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琅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服南京海事法院(2023)苏72 民初 656 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2024 年 7 月 16 日,2024 年 9 月 20 日分别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5),《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6),《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4),投资者可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公告了解本案详细内容。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6年10月26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 1165 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109,983 元,由连云港硕阳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琅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涉及诉讼,该判决结果不涉及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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