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在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完成2次权益分派,为此,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号》”)、《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拟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1、2025 年 9 月 30 日,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等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的《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5-113)、《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5-114)、《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告编号:2025-115)、《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6)等相关公告。
2、2025 年 9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0 月 9 日,公司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激励对象和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及拟认定的核心员工提出的异议。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12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121)。
3、2025年10 月15日,公司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125)。
4、2025年10 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129)、《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公告编号:2025-130)等公告。
5、2026年5 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暂缓授予及调整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的《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6-06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61)、《关于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2)、《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4)等公告。
6、2026年10 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的《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6-095)等公告。
7、2026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2 日,公司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激励对象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6-096)。
8、2026年10 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预留授予及调整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8)、《关于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9)等公告。
二、调整事由及方法
1、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5 年11月14日召开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公司以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145,828,119股为基数(应分配总股数等于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147,953,025 股减去回购的股份 2,124,906 股),向参与分配的股东每 10 股派 1.50 元人民币现金,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1,874,217.85元,并于 2025年12月3日完成权益分派。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公司以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144,030,119股为基数(应分配总股数等于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148,155,025 股减去回购的股份 4,124,906 股),向参与分配的股东每 10 股派 0.50 元人民币现金,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201,505.95元,并于 2026年9月18日完成权益分派。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即由6.18元/股调整为 5.98元/股。
2、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仍须为正数。
综上,本次调整后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18-0.15-0.05=5.98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成2025年第三季度及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由 6.18 元/股调整为 5.98 元股。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对《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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