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99
证券简称:国机重装
公告编号:临 2026-040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以下关于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机重装”)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于2026年10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以及《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相关议案尚需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主体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及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指标影响测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发行方案和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发行的实际情况为准,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7年8月末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4,385.00万元全额募足,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批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总股本7,213,555,890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转增、回购、股份支付、股权激励及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5、假设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164,066,767股(含本数)。该数量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应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的
数量为准。
6、根据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2026年1-6月,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110.5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3,459.15万元。假设公司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为2026年1-6月的2倍,并假设202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相比上期持平;2)相比上期减少10%;3)相比上期增加10%。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
7、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等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 项目 | 2026年度/2026年12月31日 | 2027年度/2027年12月31日 |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 总股本(股) | 7,213,555,890 | 7,213,555,890 | 9,377,622,657 |
| 假设情形1:202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2026年相比持平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 52,221.08 | 52,221.08 | 52,221.08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46,918.30 | 46,918.30 | 46,918.30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07 | 0.07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07 | 0.0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07 | 0.06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07 | 0.06 |
| 假设情形2:202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26年减少10%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 52,221.08 | 46,998.97 | 46,998.9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46,918.30 | 42,226.47 | 42,226.47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07 | 0.06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07 | 0.06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06 | 0.05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06 | 0.05 |
| 假设情形3:202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26年增加10%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 52,221.08 | 57,443.19 | 57,443.19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46,918.30 | 51,610.13 | 51,610.13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08 | 0.07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08 | 0.0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07 | 0.0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07 | 0.07 |
|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计算公式如下:(1)基本每股收益= $P0 \div S$ ; $S = S0 + S1 + Si \times Mi \div MO - Sj \times Mj \div MO - Sk$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2)稀释每股收益= $P1 / (S0 + S1 + Si \times Mi \div MO - Sj \times Mj \div MO - Sk + \text{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 |||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因此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可能摊薄每股收益与净资产收益率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发行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详细分析请参见《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第三章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进一步稳固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及市场竞争力。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及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股东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提升公司竞争力,以填补股东回报。
(一)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证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顺序用于规定的用途、配合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二)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有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力,董事会能够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的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积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运营效率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此外,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推进全面预算管理,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四)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持续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规定了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体现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相关规定,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公司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本人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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