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是我国首部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专门法律,将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成熟制度与最新管理要求结合并上升为法律,形成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的法治保障。
01
构建全链条系统治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覆盖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应急救援、废弃处置过程的“全生命周期”,对各环节均做出了具体规定,并首次将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纳入“危险化学品单位”范畴,同样需要履行安全责任,系统构建了一套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治理机制。
02
明晰部门监管职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由原先的七个(邮政管理部门职责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单列,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中已合并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增加到九个,并进行优化调整,新增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职责,进一步扩大监管覆盖面,并设置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兜底”条款,形成协同监管的新格局。同时明确,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
03
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规划布局”章节,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需规划适当区域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原则上需进入经认定的化工园区。化工园区需经省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认定,每三年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划定“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并与城市建成区、人员密集场所、敏感目标等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而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推动安全管理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型。
04
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监控”,化工园区要建设“安全监测监控+预警”信息化系统,相关企业要按照标准强制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全部实现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通过一系列科技赋能、信息化监管手段,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05
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在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基础上,还要求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包含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内容,化工园区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并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同时,新增“紧急撤人权”,企业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人员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06
从严惩处违法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保持利剑高悬,增加配套处罚措施,打出了“组合拳”。力度更重,罚款额度大幅提升,并引入货值倍数罚款,所有罚款条款“改正与处罚”同步进行。范围更广,涉及应急管理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三十五项增加到四十七项,从严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责任更严,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责,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的还面临限制从业,这种责任追究机制将极大增强威慑力。
来源 | 无锡应急管理
编辑 | 王江雨
校对 | 肖荣光 陈佳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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