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澳弘电子
证券代码:605058
转债简称:澳弘转债
转债代码:11102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2026年10月
目录
目录....1
一、释义....2
二、声明....3
三、基本假设....4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1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2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6
(六)结论性意见....6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7
(一)备查文件....7
(二)咨询方式....7
一、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澳弘电子、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激励计划》 | 指 |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 指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 公司股票 | 指 |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岗位人员。 |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限制性股票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的期间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澳弘电子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6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6年9月21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6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授予139.3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6年10月21日。
2、首次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9.3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97%。
3、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8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岗位人员。
4、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价格为每股13.75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6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6 年第三季报结束前完成授予,则按照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执行,若未能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本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权益及预留权益的实际解除限售时间不得早于能够确认获授权益条件成就的时间。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6-2028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在各个考核年度,根据公司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度来确定各年度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层面具体考核情况如下表:
| 以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各年度营业收入实际增长率(A) | 考核年度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 预设最高指标(B) | 35% | 70% | 110% | |
| 预设最低指标(C) | 15% | 45% | 80% | |
|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完成度(X) | A≥B | X=100% | ||
| C≤AX=85%+(A-C)/(B-C)*15% | X=85%+(A-C)/(B-C)*15% | |||
| AX=0 | X=0 | |||
注:1、“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下同;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6 年第三季报结束前完成授予,则按照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层面具体考核执行,若未能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7-2028 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具体考核情况如下表:
| 以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各年度营业收入实际增长率(A) | 考核年度 | 2027年 | 2028年 |
| 预设最高指标(B) | 70% | 110% | |
| 预设最低指标(C) | 45% | 80% | |
|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完成度(X) | A≥B | X=100% | |
| C≤AX=85%+(A-C)/(B-C)*15% | X=85%+(A-C)/(B-C)*15% | ||
| AX=0 | X=0 |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D 档。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 标准系数(S) | 100% | 70-90% | 60% | 0 |
公司层面达到考核要求时,激励对象个人各考核年度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各考核年度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完成度(X)×各考核年度标准系数(S)。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 1 | 徐海宁 | 职工代表董事 | 7.3 | 4.88% | 0.05% |
| 2 | 王帅 | 董事 | 7.2 | 4.81% | 0.05% |
| 3 | 朱留平 | 董事 | 2.4 | 1.60% | 0.02% |
| 4 | 姜其斌 | 副总经理 | 2.4 | 1.60% | 0.02% |
| 5 | 唐雪松 | 财务总监 | 4.3 | 2.87% | 0.03% |
| 6 | 其他核心岗位人员43人 | 115.7 | 77.34% | 0.81% | |
| 7 | 预留部分 | 10.3 | 6.89% | 0.07% | |
| 本计划合计 | 149.6 | 100% | 1.05% | ||
注: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等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6年10月21日为授予日,以13.75元/股的价格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139.3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澳弘电子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澳弘电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郭煜焘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传真:021-68826800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23层
邮编:201204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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