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26] AN075-2 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26] AN075-2 号
致: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豪美新材”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本所律师在对公司终止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简称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简称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终止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次终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终止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查验,公司就本次终止履行了如下程序:
1. 2026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包括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 2026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3. 2026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与之配套的《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同步终止,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终止相关事宜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终止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的相关规定。
二、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终止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经办律师 晋健
therefore S _ Delta ACD = S _ Delta COD + S _ Delta BDO
贺双科
2026年10月21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