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情况概述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旺达”)全资子公司深圳欣能产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能科技”)与普通合伙人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致储能”)、普通合伙人合肥仁发新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发投资”)、有限合伙人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型储能”)、有限合伙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有限合伙人美克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生能源”)签署《深圳市远致聚欣生荣储能资产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本协议”),拟共同投资深圳市远致聚欣生荣储能资产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为准,以下简称“远致聚欣生荣”或“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其中有限合伙人新型储能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44,900 万元,认缴比例为 44.90%;有限合伙人欣能科技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22,500 万元,认缴比例为 22.50%;有限合伙人阳光电源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7,400 万元,认缴比例为 17.40%;有限合伙人美克生能源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5,000 万元,认缴比例为15.00%;普通合伙人远致储能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认缴比例为 0.10%;普通合伙人仁发投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认缴比例为 0.10%。以上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货币出资。专业投资机构远致储能担任远致聚欣生荣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方向主要为投资于储能电站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绿电直连项目,以及高景气细分市场的非标储能资产(如算力中心、零碳园区配储)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本次共同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不构成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各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X9FT9R
成立日期:2023 年5 月31 日
营业期限:2023 年5 月31 日至无固定期限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8,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清泉路7号C单元C702
法定代表人:高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新能源储能产业链企业股权等。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咨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远致储能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8,000.00 | 100.00 |
| 合计 | 8,000.00 | 100.00 | |
关联关系说明:远致储能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远致储能未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除远致储能为新型储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外,远致储能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其他投资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备案登记情况:远致储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74643)。
(二)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合肥仁发新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U2XYK9D
成立日期:2019 年9 月3日
营业期限:2019 年9 月3日至无固定期限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32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900 号中安创谷科技园A3A4 栋7楼756-1 室
法定代表人:江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小勇
主要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新能源产业链企业股权等。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仁发投资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解小勇 | 792.00 | 60.00 |
| 2 | 江山 | 264.00 | 20.00 |
| 3 | 广东阳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264.00 | 20.00 |
| 合计 | 1,320.00 | 100.00 | |
关联关系说明:仁发投资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仁发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仁发投资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其他投资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深圳欣能产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深圳欣能产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C7YFH9Q
成立日期:2025 年2 月18 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肖光昱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28 号中宝物流中心附楼三层
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融资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融资担保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破产清算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票据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标准化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海洋能发电机组销售;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气设备修理;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电池销售;蓄电池租赁;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机械设备租赁;二手车经纪;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欣能科技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深圳市欣旺达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 10,000.00 | 100.00 |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关联关系说明:欣能科技是欣旺达的全资子公司。
2、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5J8GR32
成立日期:2023 年 11 月 22 日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51,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清泉路7号C单元C702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无。许可经营项目是: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新型储能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深圳市龙华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0.00 | 30.7220 |
| 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200,000.00 | 30.7220 |
| 中集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50,000.00 | 7.6805 |
|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智造城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50,000.00 | 7.6805 |
| 深圳市前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00 | 7.6805 |
| 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 50,000.00 | 7.6805 |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0 | 3.0722 |
| 深圳市坪山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0 | 1.5361 |
| 深圳市光明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0 | 1.5361 |
|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 | 1.5361 |
| 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 | 0.1536 |
| 合计 | 651,000.00 | 100.0000 |
关联关系说明:新型储能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型储能未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除远致储能为新型储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外,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其他投资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97421
成立日期:2007 年7 月11 日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
注册资本:207,321.1424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99 号
经营范围:新能源发电设备、分布式电源、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服务、系统集成及技术转让;新能源发电工程、制氢系统及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设计、开发、投资、建设和经营;电力电子设备、电气传动及控制设备、不间断电源、储能电源、制氢设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及系统、电能质量控制装置的研制、生产及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阳光电源的前十名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曹仁贤 | 631,411,200 | 30.46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167,567,881 | 8.08 |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 | 13,416,024 | 0.65 |
| 郑桂标 | 12,111,684 | 0.58 |
| 麒麟亚洲控股有限公司 | 11,367,000 | 0.55 |
| #上海聚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聚鸣瑞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9,990,666 | 0.48 |
| 赵为 | 9,756,400 | 0.47 |
| 阿布达比投资局-自有资金 | 9,582,883 | 0.46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9,144,397 | 0.44 |
|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 7,213,327 | 0.35 |
| 合计 | 881,561,462 | 42.52 |
注:上述股东信息摘录自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8月公告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
关联关系说明:阳光电源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阳光电源未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其他投资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4、美克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美克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UFXX8M
成立日期:2018 年1 月19日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
法定代表人:魏琼
注册资本:1,287.1903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千帆路288 弄2号1101 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核电站建设经营除外);建设工程施工(核电站建设经营、供排水管网除外);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储能科技、储能设备、电池科技、电力科技、新能源技术、汽车充电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信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企业管理咨询;大数据服务(增值电信除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合同能源管理;网络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装备、新能源原动设备、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仪器仪表、充电桩、通讯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机械电气设备、电池、电动自行车的销售;汽车零配件的批发、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蓄电池租赁(金融租赁除外);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金融租赁除外);共享自行车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美克生能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上海途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02,630 | 17.11 |
| 魏琼 | 1,863,382 | 14.48 |
| 苏州君联相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67,879 | 12.96 |
| 严晓 | 1,138,382 | 8.84 |
|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791,940 | 6.15 |
| 北京市绿色能源和低碳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593,955 | 4.61 |
| X TECHNOLOGY FUND, L.P. | 551,764 | 4.29 |
| 苏州源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532,193 | 4.13 |
| 上海君联晟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2,324 | 3.90 |
| 上海英诺鼎铨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395,514 | 3.07 |
| Solution Best Limited | 373,506 | 2.90 |
| 卢峰 | 336,405 | 2.61 |
| 苏州纪源皓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2,177 | 2.58 |
| 厦门六脉投资有限公司 | 329,564 | 2.56 |
| 北京君联晟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1,211 | 1.95 |
| 苏州纪源皓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6,328 | 1.91 |
| 西安君联海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6,121 | 1.14 |
| 北京未来科学城先进能源和智慧制造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18,790 | 0.92 |
| 上海吉六零擎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6,233 | 0.83 |
| 深圳英诺联合资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4,609 | 0.81 |
| 宁波佑亮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2,355 | 0.80 |
| 天津泰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7,589 | 0.76 |
| Hong Kong Inno CIES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 51,641 | 0.40 |
| 上海松江新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35,411 | 0.28 |
| 合计 | 12,871,903 | 100.00 |
注:上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关联关系说明:美克生能源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美克生能源未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其他投资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合作各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合伙企业名称(拟):深圳市远致聚欣生荣储能资产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三)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仁发新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五)基金管理人: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六)存续期限:本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成立,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为准,存续期限为长期。
(七)基金规模: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合计为人民币10 亿元。
(八)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于储能电站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绿电直连项目,以及高景气细分市场的非标储能资产(如算力中心、零碳园区配储)等。
(九)本次投资后,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类型 |
| 1 | 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0.1 | 普通合伙人 |
| 2 | 合肥仁发新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0.1 | 普通合伙人 |
| 3 | 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900 | 44.9 | 有限合伙人 |
| 4 |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17,400 | 17.4 | 有限合伙人 |
| 5 | 深圳欣能产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 22,500 | 22.5 | 有限合伙人 |
| 6 | 美克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 | 15.0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100,000 | 100.0 | - | |
备注:上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十)出资方式:为人民币货币出资。
(十一)备案登记情况: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尚未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合伙企业完成本次交割并在市场监管部门就本次投资变更登记后,将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等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十二)一票否决权:公司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仁发新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欣能产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美克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设立目的:从事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相关的活动,通过专业化和市场化管理运作,为全体合伙人创造价值。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及存续期限
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货币出资。
认缴出资额: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合计为人民币10 亿元。合伙企业首期实缴出资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后续出资,各合伙人应按照管理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书的要求缴付。
出资期限:各合伙人出资应按照管理人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书所载的出资日前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管理人至少应在出资日十个工作日前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
存续期限:本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成立,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为准,存续期限为长期,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算。
(五)管理机制
(1)合伙人会议
根据合伙企业经营的需要,管理人按照约定提前通知全体合伙人的情形下可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合计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一(1/3)及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和非管理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提议召集临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电话或通讯表决方式或以上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召开合伙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五(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管理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 变更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
2. 延长合伙企业的运作期限;
3. 延长合伙企业的后续募集期;
4.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5.除明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6. 根据合伙协议决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
7. 根据合伙协议同意普通合伙人的合伙权益转让;
8. 根据合伙协议决定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
9.在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除名或当然退伙的情形下,指定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0.非现金分配;
11.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权限以外的关联交易事项;
12. 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认缴出资规模,但根据合伙协议后续募集除外;
13. 决定合伙企业清算期的延长;
14.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8、9项的表决需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关联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第 11 项的表决需由合计持有不少于基金实缴出资额二分之一(1/2)的非关联合伙人决议通过;第 4、5 项的表决需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合伙人会议讨论第6、7项时,该事项涉及的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合伙人持有基金实缴出资额不足三分之二(2/3)的,经非关联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的亦视为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决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需由合计持有不少于基金实缴出资额三分之二(2/3)的合伙人决议通过。
(2)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
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远致储能和仁发投资,远致储能担任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
(六)投资决策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合伙企业唯一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
(2)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
(3)本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
(1)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四(4)名委员组成,其中二(2)名由管理人委派,一(1)名由仁发投资委派,一(1)名由深圳欣能产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委派。
(2)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1)名,经与仁发投资协商后由管理人确定,负责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不从合伙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4)投资决策委员会设观察员一(1)名,由美克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派。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均采用书面形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各委员一人一票;表决意见只能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不得附生效条件。委员未表决或表决弃权或表决意见附生效条件的,视为同意。观察员无表决权。
(2)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议案的表决须经至少三(3)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表决同意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合伙协议对关联交易决策及回避机制另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七)合伙权益转让与退伙
(1)合伙权益转让
有限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权益的,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转让的权益份额以及拟转让价格。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共同决定是否批准该等申请(应当经全体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如果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规定擅自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将其从合伙企业除名。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所有损失,该违约有限合伙人均应予以赔偿。
除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普通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向其关联方转让合伙权益。如普通合伙人按本条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的,其关联方应当具有本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部条件。
(2)退伙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因被除名或当然退伙情形下,其他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参照本协议规定享有和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承继该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或向其返还合伙财产,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相应减少。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本合伙企业全部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对由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八)管理费
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运作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投资期内,合伙企业按管理费计算基数的0.75%/年支付。
(2)退出期内,合伙企业按管理费计算基数的0.5%/年支付。
(3)合伙企业首期管理费收费期间以运作期限开始之日起至当年12 月31 日所余实际天数计收,在下一个自然年度开始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伙企业后续各年度管理费支付日为下一个自然年度开始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4)如合伙企业账户无足够金额支付上述费用的,则顺延至有可支付资金时支付。
(5)如合伙企业运作期限发生延期情况,则在延长期内不收取管理费用。
(九)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分配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和投资项目“即退即分”原则分配,合伙企业应当在收到每笔项目可分配收入之日起九十(90)日内启动分配程序。现金管理可分配收入由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启动分配。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下述原则及顺序进行分配,并且在前一顺序未得到足额分配的情形下,不得进行后一顺序的分配:
(1)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返还:向全体合伙人按各自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每一合伙人的实缴出资全部得以返还;
(2)全体合伙人门槛收益回报:若有剩余,则向全体合伙人分配门槛收益回报,各合伙人门槛收益回报为该合伙人根据上述第(1)项金额,按年化收益率达到每年6%(单利)计算的金额,核算年化收益率的期间自该合伙人相应的实缴出资额划付至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至分配基准日止;
(3)超额收益分配:若仍有剩余,该剩余的 80%向全体合伙人按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分配,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远致储能及仁发投资各分配50%)。
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管理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管理人自行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管理人可向合伙人会议建议以非现金方式按照上述约定的顺序进行分配,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1)清算前,对于公开交易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以自分配决定作出日前二十(20)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收盘价格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
(2)清算前,对于非公开交易的、未上市流通的股权、资产等,由管理人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部分股权或资产的评估确定其价值。
管理人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进行了现金分配。
因有限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而向合伙企业支付的逾期出资利息、违约金,计为合伙企业的非投资收入,应采取“即退即分”原则,在全体守约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自到账之日起九十(90)日内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十)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2)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缴付出资款;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
3.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投资活动;
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6.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普通合伙人拥有以下权利:
1.依法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根据本协议,获取报酬,并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企业清算时,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4.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特别的,不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除拥有上述权利以外,还拥有如下权利: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及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动,如协助管理人为合伙企业寻找办公场地、签订租赁合同等;为合伙企业提供监督管理与行政事务协助等事务性服务;根据本协议约定获取普通合伙人报酬。
(十一)退出机制
合伙企业通过被投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产证券化、兼并与收购、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管理层回购、股权/股份转让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允许的方式退出。
(十二)财务会计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并编制会计报表。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有资质的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向投资者披露合伙企业上半年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四(4)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合伙企业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实缴出资总额;
(2)合伙企业财务报告;
(3)合伙企业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合伙企业合伙人账户信息,包括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合伙企业份额总额;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取的管理费和收益分成情况。
(十三)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院实施的仲裁规则以普通程序在深圳市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因仲裁而产生的合理支出。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是为了通过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在储能领域的资源和优势,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产业投资业务,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投资效益。本次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协同,有利于公司为新型储能产业链协同发展探索新路径,利用欣旺达的产业能力,通过“资产+运营+产业”闭环模式,推动能源科技企业转型,开拓公司储能业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当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
(1)合伙企业设立后需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完成基金备案等必要手续;
(2)本次投资在具体投资过程中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3)投资实施中存在战略决策风险、投资项目风险、财务风险等。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本合伙企业的运作情况,时刻关注投资标的经营管理情况,进一步督促交易各方严格遵循协议的约定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积极督促基金管理人通过科学合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风险。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合伙企业的份额认购,且不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投资不会导致公司与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人之间发生同业竞争,亦不存在关联交易。
(四)公司本次投资事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披露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远致聚欣生荣储能资产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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