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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邦新材: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12 层 邮编21502112/F, Tower C, Suzhou Center, Suzhou Industrial Park,Jiangsu, ChinaTel: 86-512-62518358 Fax: 86-512-62515180www.co-effort.com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苏协意字(2026)第1019-2号

致: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审阅了本次会议文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核查、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的承诺及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本所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 年9月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9月25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6 年10 月19 日15:30 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苇路6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肖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19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10 月16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的间隔未超过7个工作日。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5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3,406,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367%。

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名,代表股份 83,200,00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92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20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44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47 人,代表股份20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6%。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按照会议议程,本次会议对拟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同,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股东代表和本所见证律师共同完成了计票及监票工作。

(二)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390,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反对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10,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12/F, Tower C, Suzhou Center, Suzhou Industrial Park, Jiangsu, China Tel: 86-512-62518358 Fax: 86-512-62515180 www.co-effort.com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448%;反对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09%;弃权10,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4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注:因表决结果统计时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计算,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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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512-62518358 Fax: 86-512-62515180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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