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3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33,202,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47.5772%。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6年10月26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9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4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71.88元,于 2023年 4月 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40,000,000 股增加至 53,34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1,377,15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7.5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1,962,84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2.43%。
(二)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2023年10月 25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涉及股份数量为 672,511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6%。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0月 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 4月 25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涉及股份数量为 12,044,646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2.58%。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10月 25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涉及股份数量为 3,120,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85%。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分别于 2026年 4月 21日、2026年 5月 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53,3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8,669,000.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3股,合计转增 16,002,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69,342,000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6年 5月 25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 53,340,000股增加至 69,342,00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于 2026 年 5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36名激励对象办理 44.356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归属股份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发行新增。本次归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归属日为 2026年 6月 10日,公司总股本由69,342,000 股增加至 69,785,56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69,785,56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5,732,3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1.2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4,053,2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8.80%。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原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2023年4月25日)起36个月,因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的期末(2023年10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触发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故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个月。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共计 33,20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7.58%,该部分股份将于2026年10月26日(星期一)解除限售。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3户,分别为钱曙光、汪炉生、朱文兵。前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限售承诺 | 钱曙光、汪炉生、朱文兵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 | 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因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钱曙光、汪炉生、朱文兵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已按照其承诺 |
| 份;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比例和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5、对于所持首发前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所持首发前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 延长6个月,至2026年10月26日。锁定期届满后,在就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钱曙光、汪炉生、朱文兵将严格遵守其相应股份锁定承诺。 |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 钱曙光、汪炉生、朱文兵 | 1、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5、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 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之承诺 | 钱曙光、汪炉生、朱文兵 | 若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将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拥有的发行人股票转让所得、发行人股票分红、自发行人领取的薪酬将优先用于履行相关承诺。 | 承诺已履行完毕,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上市已满三年,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 钱曙光、汪炉生、朱文兵 |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钱曙光、汪炉生、朱文兵 |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如本人违反已做出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将无条件接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本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的处理。 | 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钱曙光、汪炉生、朱文兵 |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本人及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上市后拟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则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做出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将无条件接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承诺主体的失信行为所进行的处理。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汪炉生于2026年4月21日离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承诺已履行完毕,钱曙光、朱文兵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承诺正常履行中。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钱曙光、汪炉生、朱文兵 |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的全部内容;2、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届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上述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3、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届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上述制度的规定,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4、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5、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 钱曙光、汪炉生、朱文兵 |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3、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有过错,并已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原因而终止。 | 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 钱曙光、汪炉生、朱文兵 |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有过错,并已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公司将有权暂扣本人在公司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 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钱曙光、汪炉生、朱文兵 | 1、本人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不利用在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或身份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正当权益;2、目前本人未持有其他任何企业、公司或其他机构、组织的股权或权益;3、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承诺如下:(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荣旗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未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荣旗科技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2)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荣旗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荣旗科技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3)如荣旗科技进一步拓展其主营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荣旗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荣旗科技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若与荣旗科技拓展后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荣旗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荣旗科技、或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4)本人近亲属亦应遵守上述承诺。4、如本人违背承诺,本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5、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6、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生效,并在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人依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有效。 | 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的承诺 | 钱曙光、汪炉生、朱文兵 | 1、本人将支持、督促公司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履行为员工办理并缴纳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2、若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给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不符合规定而需要补缴、交纳滞纳金或被处罚,本人承诺对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此类问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需承担的责任进行充分补偿,使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3、若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因员工追索住房公积金而遭受的任何损失、索赔、罚款、支出和费用,将由本人对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使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 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房屋租赁的承诺 | 钱曙光、汪炉生、朱文兵 | 若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房屋租赁未办理备案登记、租赁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或存在其他瑕疵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影响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本人将对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法租赁、搬迁或新建该等房产的替代性房产所支出的费用,合法租赁、搬迁或新建期间对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实际损失或额外费用等,予以全额补偿。 | 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
| 控股股东、实 | 钱曙光、 |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 | 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 |
| 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 汪炉生、朱文兵 | 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遵守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发行人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发行人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股东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股东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发行人提供担保;4、在认定是否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经济损失,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 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 钱曙光、汪炉生、朱文兵 |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遵守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发行人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发行人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3、本人承诺不利用本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发行人提供担保,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在认定是否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上,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监事、股东代表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5、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并给发行人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汪炉生于2026年4月21日离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承诺已履行完毕,钱曙光、朱文兵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承诺正常履行中。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承诺 | 钱曙光、汪炉生、朱文兵 | 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其在本次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3、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4、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6、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7、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8、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从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6年10月26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3,202,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47.577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 1 | 钱曙光 | 12,168,000 | 12,168,000 | 注 2 |
| 2 | 汪炉生 | 12,168,000 | 12,168,000 | 注 3 |
| 3 | 朱文兵 | 8,866,000 | 8,866,000 | 注 4 |
| 合计 | 33,202,000 | 33,202,000 | ||
注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钱曙光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根据有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钱曙光先生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12,168,000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3,042,000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注 3:汪炉生先生于 2026年 4月 21日离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原定任期至2027年 10月 24日。根据有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汪炉生先生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12,168,000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3,042,000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注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文兵先生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根据有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朱文兵先生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8,866,00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216,500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 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 35,732,352 | 51.20% | -8,300,500 | 27,431,852 | 39.31% |
| 首发前限售股 | 33,202,000 | 47.58% | -33,202,000 | 0 | 0.00% |
| 高管锁定股 | 2,530,352 | 3.63% | 24,901,500 | 27,431,852 | 39.31%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34,053,208 | 48.80% | 8,300,500 | 42,353,708 | 60.69% |
| 三、总股本 | 69,785,560 | 100.00% | 0 | 69,785,560 | 10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数量(股)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占公司 总股本 的比例 数量(股) 占公司 总股本 的比例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公司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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