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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太科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十月

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尚太科技”)的委托,担任尚太科技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授予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尚太科技的如下保证:尚太科技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且该等文件和口头证言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尚太科技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授予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目标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境内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尚太科技为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本所同意尚太科技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授予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尚太科技作上述引用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或偏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等文件及披露的公告,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授予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2026 年8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 20 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 20 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mathrm > 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 20 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mathcal > 的议案》,并于 2026 年8月19 日出具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2026 年8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 20 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 20 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mathrm >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事项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 20 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6 年8月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 20 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 20 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mathrm >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李龙侠、张江涛对前述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四)2026 年8月 18日至2026 年 8月 27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6 年 9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2026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 20 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 20 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mathrm >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6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2026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二)2026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5,000 股。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人数及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均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如下:

公司未发生 右述任一情 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激励对象未 发生右述任 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 年4月22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6]6871 号)、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2026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6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 年10 月22 日。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的 60 日内,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

(二)2026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授予激励对象共 76 人,本次授予 11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8.04 元/股。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授予事项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律师

经办律师:

马 锐 律师

经办律师:

宋沁忆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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