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浩云科技
股票代码:300448
信息披露义务人:茅庆江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权益分派转增),持股比例降低(主动减持: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被动及结构性变动:股权激励授予/行权、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注销导致总股本变化、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及关系解除)。
签署日期:2026 年 10 月 1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云科技”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浩云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5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6
第八节 备查文件....17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甲方 | 指 | 茅庆江 |
| 浩云科技、公司、上市公司、目标公司 | 指 |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受让方、领峰基金、乙方 | 指 | 深圳市领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领峰琛海智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所述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茅庆江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101051964\*\*\*\*\*\*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是,拥有新西兰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浩云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 个月内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等相关安排的可能,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408,405,465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茅庆江先生持有浩云科技 123,434,429 股股份,占浩云科技总股本的比例为 30.22%,占扣除回购专户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 30.51%,详见茅庆江先生于 2019 年 3 月 13日签署并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2019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公司完成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965,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总股本增加965,000股;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合计950,922股,总股本增加950,922股;完成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合计9,391,612股,总股本减少9,391,612股。上述变动仅涉及总股本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动。
2019年5月,公司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983341股,总股本增加283,165,304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增加86,198,471股。
综上,2019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公司总股本净增加275,689,614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增加86,198,471股。截至2022年6月,公司总股本为684,095,079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209,63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64%。
2、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向其新增的一致行动人上海阿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阿杏延安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阿杏延安7号私募基金”)累计内部转让13,082,300股公司股份,阿杏延安7号私募基金对应增加13,082,300股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一致行动人阿杏延安7号私募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合计持股比例不变,仍为30.64%。
3、2022年8月15日,公司完成7,578,000股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684,095,079股变更为676,517,079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一致行动人阿杏延安7号私募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合计持股比例由30.64%变更为30.99%。
4、2023年5月30日至2023年5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3,114,600股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一致行动人阿杏延安7号私募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209,632,900股变更为206,518,300股,合计持股比例由30.99%变更为30.53%。
5、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阿杏延安7号私募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9,000,000股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一致行动人阿杏延安7号私募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206,518,300股变更为197,518,300股,合计持股比例由30.53%变更为29.20%。
6、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2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15,412,772股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阿杏延安7号私募基金于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4,082,300股公司股份。因阿杏延安7号私募基金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其与茅庆江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197,518,300股变更为178,023,228股,持股比例由29.20%变更为26.31%。
7、2026年10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领峰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茅庆江先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33,8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占扣除回购专户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5.07%)无限售流通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给领峰基金。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茅庆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将由178,023,228股变更为144,193,228 股,持股比例由26.31%变更为21.31%,变动后持股数量占扣除回购专户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21.59%,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变化如下:
| 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占扣除回购专户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占扣除回购专户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 茅庆江 | 123,434,429 | 30.22% | 30.51% | 144,193,228 | 21.31% | 21.59%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茅庆江将持有的33,830,000股公司股份,以合计179,299,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柒仟玖佰贰拾玖万玖仟元整)的价格转让给领峰基金。
(一)协议转让双方
甲方(转让方):茅庆江
乙方(受让方):深圳市领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领峰琛海智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协议签署时间
2026年10月18日。
(三)转让股份数量、比例及转让价格
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依法持有的目标公司33,83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5.00%,占扣除回购专户股份后目标公司总股本的5.07%,下称“标的股份”)按照5.30元/股转让给乙方,标的股份转让总价为179,299,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柒仟玖佰贰拾玖万玖仟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总价款”)。
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享有包括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及其对应的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资产分配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四)交易安排
1、尽职调查
本协议生效后三(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启动针对目标公司的尽调工作,转让方应当协调目标公司予以全面配合协助,尽调时间不超过三(3)个工作日。
2、本次交易的支付安排
(1)第一笔付款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二(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价款2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2)第二笔付款
本次交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意见之日起二(2)个工作日内,受
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价款8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3)第三笔付款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次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剩余价款79,299,000.00 元(大写:人民币柒仟玖佰贰拾玖万玖仟元整)。
3、交易所合规审查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生效后,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合规性审查的申请材料。
4、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且就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以取得完税凭证之日为准)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五)过渡期安排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止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间,甲方应确保:
1、过渡期间内,如目标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或交易数量相应进行除权调整。
2、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转让、新增质押达成任何意向或协议。
3、甲方保证合法、合规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乙方、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影响本次交易的行为。
(六)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双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双方已就本协议的签署获得了必要批准和授权。
2、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将竭尽各自最大努力,促使与本协议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并尽快签署、准备必要的法律文件。
3、甲方陈述与保证,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未了结的冻结、查封、扣押等司法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任何第三方追索或权利主张。
4、乙方承诺具备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实力,用于购买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受让方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任何方式减持本次交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除双方协商一致或因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或违反其承诺和保证,即构成违约。如一方违约造成本次交易无法完成,或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且逾期达七(7)个交易日的,视为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方应向相对方承担股份转让总价款5%的违约金。
2、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向转让方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给转让方,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任何一期款项逾期达到七(7)个工作日,视为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应按股份转让总价款的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3、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
(八)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法人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双方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2、双方共同确认,若股份转让过程中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反馈问题或要求涉及修改本次股份转让的实质性条款且双方在证券监管机构反馈问题或要求修改本次股份转让的实质性条款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修改方案的,或因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导致本次交易实质无法完成且双方在获悉前述信息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修改方案,或本次股份转让事宜无法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意见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
3、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起诉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浩云科技 39,150,000 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其他浩云科技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本次拟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1、受让方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之日(以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日为准)起 12 个月内,将不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任何方式减持因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公司股份,股份锁定期限内,如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产生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不减持承诺。
2、转让双方承诺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出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3、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转让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茅庆江先生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的前期承诺。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的调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认为领峰基金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登记编号 P1003610),本次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于深圳市领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即领峰琛海智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深圳市领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具备受让浩云科技股份的主体资格。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领峰基金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领峰基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领峰基金本次购买公司部分股份,系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管理团队的认可,将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八、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茅庆江
签署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2号楼101房。
联系电话:020-34831515。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2号楼101房 |
| 股票简称 | 浩云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44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 茅庆江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广州市番禺区****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降低)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其他 ☑ (主动减持:大宗交易;被动及结构性变动:权益分派转增、股权激励授予/行权、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注销导致总股本变化、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及关系解除)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23,434,429股持股比例:30.22%(占扣除回购专户股份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30.51%)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44,193,228股变动比例:8.91%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等相关安排的可能,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
(本页无正文,为《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茅庆江
签署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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